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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的欠款如何認定為民間借貸?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棋牌
  • 2022-06-15
簡介【案件審理情況】本案中,李某按照買賣合同這一基礎關係主張自己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五條規定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

買賣欠款屬於什麼糾紛

欄目:

【主要案情】

原告李某經營一家化肥公司,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東,被告朱某經常去李某的公司買化肥。2019年1月份,李某幫朱某墊付了兩次貨款,共計47000元,並向李某出具兩張欠條;2020年11月,朱某償還了部分欠款27000元,剩下的20000元至李某起訴時都未歸還;2021年7月份,李某以要求朱某償還欠款的名義拉走了朱某6噸化肥,並把該化肥的價格從欠款中刨除,要求朱某償還剩下的欠款10000元整,並承擔欠款中約定的違約金2%的月利率和訴訟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

【案件審理情況】

本案中,李某按照買賣合同這一基礎關係主張自己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五條規定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徵詢過原告意見後,本院按照基礎關係買賣合同進行審理。此時按照買賣合同糾紛這一案由進行審理又產生一個新的問題;原告是否適格?本案中被告朱某是與金豐公司(化名)簽訂的化肥供銷合同,原告李某並非化肥供銷合同的相對人,李某以自己的名義幫朱某墊付貨款的行為,不能與買賣合同關係混為一談。法院可以原告不適格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如果原告主張按照民間借貸來出來,本案是否屬於民間借貸糾紛?民間借貸屬於借款合同中的一種,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貸款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時,合同生效。本案中,李某作為金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幫朱某墊付貨款,可以認為雙方完成了觀念上的交付,如果雙方意思表達一致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可以將該案件按照民間借貸來處理。

如果按照民間借貸糾紛處理,就會產生如下幾個問題:

一、原、被告簽訂的欠款條是否為格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未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的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回到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欠款條中欠款數額、約定還款日期、利率為填入式,其他欠款用途、欠款方承擔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均為欠款條固有內容,因此法院認為該欠款條屬於格式合同,《欠款條》中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應對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但在本案中引用該條減輕被告的責任,有些牽強。

二、該欠款條中主張的違約金、律師費由朱某負擔是否合法合理?本案中雙方約定的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引用《最高人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三十條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將其歸入到其他費用中,更有說服力。

三、李某從朱某家拉走的化肥能否衝抵朱某所欠的貨款?朱某還差20000元本金沒有償還給李某,李某主張朱某償還1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私下李某從朱某家拉走的化肥衝抵欠款這一行為,需要建立在雙方達成合意的基礎上成立。李某向朱某主張償還10000元的欠款本金,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規定,法院應當准許。法院准許的是李某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而非李某從朱某家拉走化肥這一行為合法性的事實認定,原被告對該化肥有爭議應當另行訴訟。

【來源:安徽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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