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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的區分與選擇

  •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棋牌
  • 2022-06-07
簡介而當產品損害消費者自身或者第三人的人身、財產、精神利益時,消費者起訴銷售者時,則發生產品責任和瑕疵擔保責任的競合問題

風險是交付轉移嗎

原標題:產品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的區分與選擇

產品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的區分與選擇

一、產品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的實踐問題

1。缺陷與瑕疵的概念容易混淆。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條、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七條分別有關於缺陷和瑕疵的規定,除此之外,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均有關於缺陷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則有關於瑕疵的規定。從缺陷和瑕疵在民法典中所處的體系性位置,以及各單行法律、司法解釋的領域看,缺陷與瑕疵分別屬於侵權法和合同法的範疇。但是對於消費者而言,購買的產品存在問題,無法執行或者造成損害的生活事實,具體是對應法律概念中的缺陷還是瑕疵,往往並不能輕易分辨。

2。產品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競合的處理。在消費者購買產品後產品自損或者消費者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起訴生產者時,兩種情形都僅涉及一種請求權基礎,消費者無需進行選擇。而當產品損害消費者自身或者第三人的人身、財產、精神利益時,消費者起訴銷售者時,則發生產品責任和瑕疵擔保責任的競合問題。兩種起訴均可能被法院支援,選擇哪一種請求權基礎進行主張,是消費者需要在維權前反覆衡量的問題。

3。對生產者、銷售者免責事由的抗辯。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在遭到起訴時通常會訴諸免責事由。此時,舉證責任則會重新迴歸消費者,舉證證明免責事由均不能成立。除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之外,消費者是否在起訴前就法定的各類免責事由充分了解、充分準備關係到生產者、消費者的嚴格責任是否成立,以及消費者起訴的損害賠償等請求能否獲得支援。產品責任、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的種類,消費者針對各類事由舉證的要點,特別需要分析理清。

4。消費者證明責任的限度。據中國消費者協會2020年調查報告顯示,在消費者遇到消費糾紛選擇“默默忍受”的原因中,舉證困難佔比47。8%,僅次於維權程式複雜(佔73。6%)。在證明責任方面,產品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主要由生產者或銷售者舉證證明產品不存在缺陷,則消費者的初步舉證責任需要完成到何種限度,實踐中尚存爭議。

二、產品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的區分與選擇

1。釐清缺陷與瑕疵的關係。從定義上看,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相較而言,瑕疵的範圍則要廣泛的多,包括質量、數量、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包裝、時間、權利等的各種產品問題,主要是指質量問題。

關於缺陷與瑕疵判斷的時間點,有觀點認為,“當前的司法實務中,涉及買賣合同的判決已將交付的時間點認定為瑕疵存在的時間點,但學界對此有不同看法,更傾向於以風險轉移的時間點作為瑕疵存在的時間點。”筆者認為,動產物權轉移的核心環節是交付,且風險轉移的時間點在實踐中考慮甚少,因此缺陷和瑕疵都應當以交付作為判斷的時點。在判斷標準方面,司法實踐採取了以主觀標準為主、客觀標準為輔的綜合觀念,並且很多判決書已經明確表明“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標準是看該產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險而並非產品是否合格”。

2。產品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的選擇。前已述及,加害給付的情況下,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會發生競合,消費者面臨選擇產品責任抑或瑕疵擔保責任進行主張的問題。對此,民法理論界存在法條競合說、請求權競合說、請求權規範競合說三種學說。筆者認為,民法典體系中,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並不構成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所以法條競合說無法適用;根據一般情形下受害人不能獲得雙倍賠償的原則,請求權競合說在最終結果上存在弊端;更為可行的觀點是請求權規範競合說,既清晰描述了二者並行不悖的關係,也保證了賠償數額的合情合理。

3。全面準確掌握免責事由。關於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分為一般抗辯事由和特殊抗辯事由兩類。侵權責任的一般抗辯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過錯行為。特殊抗辯事由主要是指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生產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三種情形,即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賣方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抗辯事由的法律依據主要為合同編買賣合同一章,即買方在收貨後不履行檢驗義務,則免除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主要包括買方沒有檢驗、買方沒有發現以及買方沒有把發現的瑕疵及時反饋等。消費者在瞭解以上免責事由後,可在收貨後的第一時間及時對產品進行檢驗,發現有問題及時反饋,以提早預防糾紛。

4。消費者的起訴路徑及相應證明責任。消費者如選擇以產品責任糾紛作為請求權基礎主張權利,則可以同時起訴生產者、銷售者。由於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責任為不真正連帶責任,所以消費者在案件中的舉證,適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由生產者、銷售者就產品不存在缺陷承擔證明責任;而在銷售者繼續起訴生產者追償的訴訟中,生產者、銷售者則分別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如果消費者選擇以合同糾紛起訴,則完全適用舉證責任的一般分配原則,由消費者對生產者或銷售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承擔舉證責任。

產品責任中雖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但消費者通常需要就產品缺陷進行初步的舉證,針對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服務,消費者還要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如果產品存在隱蔽瑕疵,例如汽車零部件的瑕疵,消費者可與銷售者的質檢部門溝通、獲得質檢報告,或者聯絡雙方均同意的質檢部門進行初步質檢。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武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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