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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棋牌
  • 2022-05-25
簡介雖然周某與林某簽訂的《施工款還款協議書》約定由乙方(指周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周某住所地與本案建設工程所在地並不一致,故該協議管轄條款違反了專屬管轄的規定,應屬無效

應訴管轄能違背專屬管轄嗎

4號案例

民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目錄

一:案情簡介

二:審理情況

三:裁判結果

四:法理透析

五:法規一瞥

案情簡介

1。當事人基本情況

起訴人:周某

被起訴人:張某、林某

2。 簡要的案情:

周某將張某、林某訴至本院,以雙方發生勞務合同糾紛為由,請求判令張某、林某立即支付施工款166921元及相應逾期付款利息。

周某訴稱:張某、林某系配偶關係,其兩人於2018年1月10日共同投資籌建一個農莊,用以經營盈利。2018年1月15日 ,張某、林某共同僱傭周某為該農莊的木工,負責搭建木結構製品,雙方約定施工款總額為327921元。2018年7月27日,周某已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了所有木工工作。但截至起訴之日,張某、林某尚欠施工款166921元未結清。

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根據周某提供的證據顯示,上述農莊位於貴港市港城鎮;施工完成後,周某與林某按工程量結算了工程款,並簽訂了《施工款還款協議書》,其中約定如發生糾紛,由乙方(指周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周某住所地位於南寧市邕寧區,故周某認為本案應由本院管轄。

3。 爭議焦點

本案屬於勞務合同糾紛,還是建設施工合同糾紛?雙方的協議管轄條款是否有效?本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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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情況

周某遞交起訴材料至本院訴訟服務大廳立案視窗。立案登記後,本院經審查認為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並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裁判結果

對起訴人周某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法理透析

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協議管轄並非“任意管轄”,應符合法律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但範圍必須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案件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且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本案合同性質,即屬於勞務合同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決定了本案應否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關於合同性質。根據周某的訴請及所提供證據,周某系組織多名工人為本案建設專案進行木工作業,作業內容為搭建木結構製品,包括大廳、包廂、涼亭、長廊等多處木質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施工。木工作業屬於建築業勞務作業的種類之一,周某承包建設專案的木工作業部分,張某、林某按工程量支付相應價款,從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來看,本案合同應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疇。

關於管轄問題。雖然周某與林某簽訂的《施工款還款協議書》約定由乙方(指周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周某住所地與本案建設工程所在地並不一致,故該協議管轄條款違反了專屬管轄的規定,應屬無效。本案建設專案位於貴港市港城鎮,故本案應由當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法規一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2020年修正)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案例編寫:韋明姣 法官

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原標題:《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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