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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無償代駕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認定責任?最高法釋出指導性意見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棋牌
  • 2022-05-21
簡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連環購車未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進行處理:如果機動車已實際交付買受人並已交付相關登記資料,登記所有人不享有執行支配權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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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機動車一方未投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應如何承擔?無償代駕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認定無償駕駛人和車輛所有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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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針對交通事故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給出多個指導性意見,大河看法梳理發現,其中有一些較為常見的糾紛處理意見,可供大家學習、參考。

“好意同乘”、無償代駕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認定責任?最高法釋出指導性意見

問題一:連環購車未辦理轉移登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登記車主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連環購車未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進行處理:如果機動車已實際交付買受人並已交付相關登記資料,登記所有人不享有執行支配權和執行利益,而負有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法定義務的買受人怠於辦理登記手續的,機動車登記所有人不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但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登記所有人未依法辦理該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的,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現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無過錯連帶賠償責任。

“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駕駛者應當對好意同乘者承擔責任。

好意同乘者無償搭乘的行為並不意味著其甘願冒一切風險。駕駛者對於好意同乘者的注意義務並不因為有償和無償而加以區分。對於駕駛者駕駛者同樣適用無過錯責任。

搭乘者有過錯的,應減輕駕駛者的民事責任;搭乘者無過錯的,可以適當酌情減輕駕駛者的民事責任,但是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不應予以支援。

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傷亡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未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應當如何承擔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我們傾向於認為,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但應排除對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乘員傷亡的情形的適用。

訴訟期間受害人由農業戶口轉為城鎮戶口並已在城鎮居住生活,應如何計算殘疾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30條之規定,在二審終結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並已在城鎮居住生活的,應當適用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確定殘疾賠償金數額。

兩次傷殘鑑定,受害人的誤工費應計算至哪一次定殘日前一天?

理論上,對受害人的賠償採完全賠償原則,受害人受傷之日至定殘之日前一日的誤工損失與定殘之後的殘疾賠償金之和,正好是對其所受傷害的完全賠償。該受害人的誤工費應算至第二次定殘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判。

機動車一方未投交強險時,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應如何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按照侵權責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向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沒有投保交強險的車輛,在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後,是否按照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這一規定表明,機動車的所有人具有法定的義務投保交強險,目的在於發生交通事故後,承辦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能夠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賠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財產損失,保護受害第三者的權益。

該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明確了機動車在已投保交強險的情形下的責任負擔方式。

即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失按照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程度負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車輛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即是違反了法定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這種責任的承擔與機動車是否具有過錯無關的,只要事故發生,就要賠償。對於限額之外的部分,則按照事故責任的認定確定賠償數額。簡而言之,就是在題述的情形下,先由肇事機動車一方承擔本應由保險公司賠償的限額,其餘的損失再按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程度分擔賠償數額。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損害賠償對犯罪人提起民事訴訟?對於此問題,目前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損害賠償對犯罪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第二種觀點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損害賠償對犯罪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實體審理。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一是認定法院不予受理沒有法律依據;二是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可以並存;三是精神損害賠償是就特定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重要方式。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中,原告一直未作傷殘等級鑑定,並且每年都有新發生的治療費用,此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就因傷持續治療費用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我們認為,首先需要確定因傷治療是否終結。是否治療終結屬客觀性評定標準,雙方當事人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鑑定申請。如果相對方不進行必要的配合,則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關於“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認定治療終結,進入傷殘鑑定。

對已經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後的持續治療,其治療必要性以及與交通事故之間關聯性的舉證責任在於傷者。至於舉證的證明標準要達到何種程度,最恰當的方式依然是鑑定。

無償代駕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認定無償駕駛人和車輛所有人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駕駛人為了車輛所有人的利益無償代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對車輛既具有執行支配,也享有執行利益,應承擔賠償責任。無償駕駛人和車輛所有人之間構成義務幫工的法律關係,無償駕駛人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根據其主觀過錯進行判斷。

(大河看法綜合整理)

【來源:大河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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