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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迪春|反思與構建:類案檢索機制的中國式困境

  • 由 上觀新聞 發表于 棋牌
  • 2022-05-15
簡介1.類案來源範圍瓶頸 對於類案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標準,如何判斷兩個案件實質相同,各種形式的案例以何種順序產生影響,檢索裁判文書本身抑或還需檢索法官在裁判文書外撰寫的案例分析等問題,在實踐中並沒有一個清晰的答案

什麼是判例制度

陸迪春

上海海事法院審監庭(研究室)法官助理

要目

一、現實圖景:類案檢索機制設立狀況及現有路徑的實踐考察

二、追根溯源:類案檢索機制虛置原因探究

三、尋求出路:類案檢索的基準研究

結語

陸迪春|反思與構建:類案檢索機制的中國式困境

類案檢索機制作為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部分,在實現類案類判以促進法律適用統一提高司法權威性中發揮重要作用。然而在目前司法實踐中,類案檢索機制的適用情況並不理想,既與類案檢索機制制度本身設計不甚周嚴有關,也與制度環境先天不足有關。長期以來我國法學界對兩大法系判(案)例制度的理論和實踐存在一定模糊認識,導致類案類判定位不夠明晰。立足於類案檢索機制設立現狀及現有路徑實踐分析,就類案檢索機制具體適用面臨的若干瓶頸、原因加以探究並針對性提出完善的路徑。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實現類似案件類似審判需要構建起一套完備的類案檢索與報告制度,如此才能儘早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陸迪春|反思與構建:類案檢索機制的中國式困境

自2013年7月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正式開通以來,截至2020年6月20日,公佈裁判文書94750244篇,訪問量達455億人次。隨著法院裁判文書全面對外公開,法院裁判的影響範圍也不再侷限於某一地域。隨著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深入推進,實現類案類判以促進法律適用統一提高司法權威性,已成為實踐中熱議的話題。2017年8月1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實施意見(試行)》新設了類案與關聯案件檢索機制,明確承辦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進行類案與關聯案件的檢索,以統一裁判尺度。2019年2月27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中更是進一步要求“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機制……完善類案和新型別案件強制檢索報告工作機制”。但在目前司法實踐中,類案檢索機制是否得到適用?以何種方式得以適用?有無明確的適用規則?針對這些問題,本文立足於類案檢索機制設立現狀及現有路徑實踐分析,就類案檢索機制具體適用面臨的若干瓶頸、原因加以探究並針對性提出完善的路徑,以期為使類案檢索機制儘早發揮其應有功能提供借鑑。

一、現實圖景:類案檢索機制設立狀況及現有路徑的實踐考察

類案檢索機制設立狀況

類案檢索機制離不開基礎案例庫,隨著司法審判與網際網路大資料深度融合,平均每年公開的裁判文書多達1600萬件,且呈現出逐年遞增的趨勢。

陸迪春|反思與構建:類案檢索機制的中國式困境

圖表1:2015-2019年中國裁判文書網裁判文書公開情況

透過公開的網際網路檢索,類案檢索機制早有法院進行試行。如作為基層法院的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在2002年已試行“先例判決”制度並取得良好的效果。同年,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民商事審判中實行判例指導的若干意見》,為全國範圍內第一家制定類案檢索機制的高階法院。2005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推出了示範性案例以提高法律適用準確率,提高辦案質量。最高人民法院也就規範類案檢索制定相應的指導意見。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層法院,類案檢索機制已初具規模。

與法官自行檢索案件不同,類案檢索機制需要從制度上明確檢索的範圍和標準、類案的識別和對比以及檢索報告的製作。類案檢索報告的製作以大量同類案件檢索、比較和分析為基礎。然而筆者在調研中發現,法官普遍認為類案檢索對於簡案意義不大,而對複雜案件檢索系統目前不能推送令人滿意的類案。以s市法院系統為例,目前可供檢索平臺有法信、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司法案例網及s市法院系統內部開發的辦案系統和案例庫。平臺雖多但現有技術仍不能準確推送類案,檢索得到的結果繁雜、識別困難。

類案檢索機制已有路徑的實踐考察

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涉南美地區“無單放貨”案件為例進行檢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無單放貨為關鍵詞,共檢索出裁判文書1025篇,其中判決書810篇。判決書中以審級劃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4篇、高階法院262篇、中級法院521篇、基層法院22篇;以地區劃分,浙江省390篇,上海市184篇,廣東省75篇,其他省份的文書均不足40篇。從地理位置分佈情況看,無單放貨案件主要涉及沿海地區。雖然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有關鍵詞進一步篩選的功能,但對於範圍更狹窄的涉及南美地區海關政策造成的無單放貨案件,增加關鍵詞則顯示結果為0,最後只能逐一檢視具體內容。而在法信平臺上以無單放貨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得到民事裁判文書1021篇,其中判決書813篇,與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結果差異不大。雖然沒有進一步關鍵詞篩選功能,但筆者注意到每一條判決書右上角有“同案智推”功能,可惜在實際操作後也沒有得到令人滿意的結果,有些甚至頁面顯示無推送結果。除裁判文書外,法信上還能檢索出相應的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結果33條,立法觀點、司法觀點、學術觀點等22條,以及相關案例152篇。

在上述搜尋結果中以近幾年裁判為範圍進一步篩選,得到涉及南美地區無單放貨案件42件,但爭議中涉及當地法律規定的案件僅11件,需逐一檢視判決書原文後篩選,具體情況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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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2:涉及南美地區無單放貨案件檢索結果

案例的檢索僅僅是類案檢索報告的第一步,初步檢索結果雖繁簡不一,但整理過程需花費大量時間。對於類案的判斷,即究竟需要滿足何種程度才能算是類案,並無通行的客觀標準參照,導致判斷時容易加入個人主觀因素。通常來說在判斷類似案件的時候主要透過案由、關鍵案情、爭議焦點等作為要素,在檢索平臺透過關鍵詞縮小範圍後,仍需要法官或法官助理對關鍵事實、爭議焦點、裁判要點、裁判理由等方面一一梳理和提煉,來對比已裁判生效案件與待決案件的相似性與相異性。事實上,我國司法實踐因過於倚重作為制定法規範的立法文字及其解釋,對於個案具體事實與普遍性法律規範的聯結,尚缺乏有效的“司法技術裝置”。因此法官在具體適用時存在模糊和分歧,且需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來製作檢索報告。從法官個人而言,通常也只有在法律適用存在爭議、疑難複雜或者新型別案件中才會檢索,對於簡案,通常法官依靠自己以往的經驗或法律推理便能夠解決。

二、追根溯源:類案檢索機制虛置原因探究

執行瓶頸:缺乏具體類案檢索機制適用指南

在大陸法系國家,雖然立法者透過不斷修補法典或釋出司法解釋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填補因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變化帶來的法律空隙,但頻繁修改法典會損害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因此,法官透過司法判例及時彌補制定法的空隙就變得十分重要。法律條文剛性強,而案例則反之。在我國,儘管裁判先例並非正式法律淵源,但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依舊會不自覺地在已生效的裁判文書和案例中尋找思路或方法上的指引。案例,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性案例,形成事實上的拘束力。但在實踐中,類案檢索機制推行的現階段效果並不理想。

1.類案來源範圍瓶頸

對於類案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標準,如何判斷兩個案件實質相同,各種形式的案例以何種順序產生影響,檢索裁判文書本身抑或還需檢索法官在裁判文書外撰寫的案例分析等問題,在實踐中並沒有一個清晰的答案。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實施辦法(草案)》為例,其中第7條規定,將先例的效力等級從高到低分為以下九級:最高法院指導性案例、最高法院年度案例、最高法院的其他先例、高階法院典型案例、高階法院參閱案例、高階法院的其他先例、中級法院先例、基層法院先例和域外先例。各國判例制度普遍將同案同判的形式構建與法院體系和審級制度相銜接,要求下級法院遵循上級法院的判決。而我國指導性案例的釋出大體上採用了“民主集中制”原則,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外權力,採取不以司法等級權威為基礎的案例選拔方式,打破了審級關係。

2.類案檢索技術瓶頸

如前文所述,案例檢索平臺眾多,但在具體案件搜尋時,並不能簡單地透過關鍵詞精準定位,部分案例存在關鍵詞漏列、錯列,具體裁判說理、裁判依據、裁判結果需逐一點選檢視,耗費大量人工勞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都準備了大量案例進行業務指導,釋出參考性案例、典型案例,但釋出機構眾多、渠道多樣,導致案例檢索者工作量增大且容易遺漏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案例。在法院外網中某商業平臺進行檢索,結果同樣不盡人意。以上文中無單放貨為例,共篩選出1209篇生效判決書,但在進一步搜尋涉南美地區案件時,加上關鍵詞“巴西”,依然有89篇判決書,在這89篇文書中發現僅有極個別判決書與檢索目標具有相關性。

3.檢索結果運用瓶頸

在檢索結果中看,部分判決書裁判理由簡略。雖然在《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 改革綱要(2014-2018)》提出“推進裁判文書說理改革”,我國現行裁判文書模式仍採用“原告訴稱”“被告辯稱”“本院查明”“本院認為”和判決主文的結構安排,法官傾向於把判決書寫的儘可能簡短,相當部分判決理由中並沒有對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之間的邏輯關係進行充分論證。除此以外,法官在多大程度上受限制,是嚴格遵循還是參照適用?類案拘束力源自何處?是原文措辭還是判決結果?抑或從案例中收取和概括出來的裁判要旨?這些不確定性進一步限制了類案的有效適用。

制度因素:司法效率及法院科層制結構的影響

類案數量龐大且判決結果多樣導致類案檢索機制難以發揮指導審判的預期效果,甚至會增加法官的工作量。解決這一難題應當以司法機構的等級秩序為重要基礎和保障。我國現行法院體系與行政體系一一對應,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監督關係使人民法院的組織形式客觀上也形成了科層式的權力結構。達瑪什卡說,司法權力的科層式使司法官們被組織到不同的梯隊之中,權力來自於最上方,級別相同的官員是相互平等的,當他們之間產生爭議的時候,這些“同僚”沒有被授權透過協商和妥協來自行解決爭議,爭議事項必須提交給共同的上級去處理。在等級化的法院體系中即便不明確承認先例的拘束力,法官也不會忽略它的存在,“自然”形成一種事實上的拘束力。

在民法法系國家的判例制度中,法官參照先例辦案和其直接利益有關,原因有三點:一是受先前法院判例的權威性影響;二是懶於獨立思考;三是不願冒被上訴審撤銷的風險。在美國法中,法官之所以尊重上級法院(或高層級法院)所做的先例,除擔心自己的判決被推翻外,另一個可能原因是案件量增加產生對應的模式化操作。實證資料顯示,隨著案件量的逐漸增加,法官們無法對每個案子的所有事實細節和法律爭議投入時間和盡力,只能將焦點集中在關鍵問題上,結合自身累積的裁判經驗,得出處理類似問題固定模式,即遵循先例並予以解決。在文官制司法制度中,高階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法官的實際影響非常大,如果後者的判決過多地被撤銷,其晉升就可能受影響。

司法效率是任何國家判例制度都無法迴避的衡量因素。司法實踐中,面對案多人少,法官沒有精力斟酌所有判決理由,沒有充分時間消化所有相關判決的判決文書。如此,仍然需要在所有公佈的裁判文書中檢索篩選類案並一一檢視判斷取捨,事實上很難實現類案之間的協調性、一致性和連貫性。而科層式的司法權力構造,高級別的終審法院客觀掌握更多的制度性資源,法官為避免文書被推翻,通常在裁判理由中留有餘地,影響已生效案件對於待決案件價值。

深層原因:抽取先例性規範意識缺乏

受大陸法系成文法影響,我國法官更傾向於理性主義與法條主義,側重於對法律解釋和邏輯推理,而對事實發現、證據辨認普遍感到陌生,在法學學習階段也缺乏相應的技術訓練。我國主要是成文法,鮮有系統研究類比推理或基於類比的演繹推理,類案檢索機制適用的類比推理與法官慣用的演繹推理之間存在矛盾。

裁判文書作為類案檢索的基本元素,也是類案判斷的物件。在德國,裁判要旨的作用更多的是一種尋找恰當先例的線索,真正具有先例意義的是判決書的原文。在義大利法官在判決書中會談論許多問題,在識別“決定案件的理由”時仍然需要閱讀分析判決書所有內容才可以精確認知法律在其中的運用。日本裁判文書公開充分,案例編輯出版制度成熟,判例研究注重對案件事實關係的把握,研究內容著眼於從對判決與以往判決的關聯的探索來把握就某一具體問題的法律變遷。我國司法實踐長期以來裁判文書的寫作得不到重視。現實中很多法官抱著說得越多就暴露得越多,被批判得也就越多的思想,想說的話都並不寫在裁判文書中,而是放在案例分析或論文中來表達自己在審理案件時的觀點以補充裁判理由。另外,在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中,並沒有對案件關鍵事實的表述,僅提煉裁判要點,並沒有足夠的資訊來讓審理案件的法官對是否是類案進行足夠的判斷。

對於案例之間是否類似的判斷,先例能否適用於待決案件,前提是先例規則的確定,但許多法官並不具備相應的抽取先例性規範技能。大多數法官透過四個方面來進行判斷:一是案件爭議點,二是案件的案情,三是案件關鍵事實,四是從檢索案例的外在形式判斷。目前事實與法律相區分的審判結構和判決書的格式不利於法官進行相應的類似案件判斷。

三、尋求出路:類案檢索的基準研究

類案識別與應用存在的上述問題,既與類案檢索機制制度本身設計不甚周嚴有關,也與制度環境先天不足有關。長期以來我國法學界對兩大法系判(案)例制度的理論和實踐存在一定模糊認識,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實現類似案件類似審判需要構建起一套完備的類案檢索與報告制度,如此才能發揮類案檢索機制的作用。

夯實類案識別基礎

一個判例之所以成為有拘束力的先例,並不在於它的結論“正確”,而是因為它極有說服力地闡明瞭判決的理性依據。在進行類案識別時需要按照一定的價值標準,在若干案例中選擇確定與待決案件最為接近的一個。通常來說,判斷類似案件的主要標準是圍繞爭議點來檢視關鍵事實,輔助標準是案由和行為後果相似。在英美法系國家,對於相似案件識別方法主要是區別技術,即“區分先例”,目的是找到應當遵循的先例,同時避免遵循一個不令人滿意的先例。由於先例存在於一定的判決中,需要區分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及附帶意見(obiter dictum),僅判決理由有約束力(binding force)。通常判決理由在判決中並不明確,法官並不願意以制定法那樣規範的方式明確表述法律規則以避免造法的職責,先例規則多隱含在判決中。它們或者潛在於法官對先例理由的陳述中,或者潛在於法官對某種事實的特殊強調中,或者潛在於法官對先例案件的評論中。因此法官如何識別判決理由與附帶意見,以及如何發現相應的法律規則,就變得至關重要。只有受過專門訓練和從業多年的法律職業者,才具備識別判決理由的技能。判決理由與附帶意見更多是在普通法系國家才有效,民法法系國家的判決書是另一種結構,如德國的判決書就不太區分判決理由與附帶意見。司法改革後,法院判決文書部分增加了說理部分,即便不能達到西方國家判決書的風格,我國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儘可能充分闡述釋法說理部分也能為後續類案檢索識別提供良好的土壤。

案件型別的確定需要法官依據直覺、生活經驗、審判經驗進行綜合判斷。關鍵事實的判斷方法涉及的因素更為複雜,其比較和判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依靠經驗判斷;2。圍繞爭議焦點,藉助裁判規則定位關鍵事實;3。運用“否定判斷法”檢驗是否屬於關鍵事實。類比推理是“從特殊到特殊”的推理,其本質問題是如何確定差異點的相關性,其中比較維度的選擇即是關鍵事實和非關鍵事實的區分。法官在裁判實踐中藉助裁判規則和審判經驗進行類案識別也因人、因案差異較大,如何設定識別規則,則是類案檢索機制實施細則上需要關注的重點。裁判過程的複雜性涉及事實要素,也涉及法律要素。旨在維護適法統一的案例檢索機制,主要涉及的是法律要素,即使其中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對於是否是“類案”也是一種法律化了的事實問題。在判決書或案例分析中,法官對於贊同或反對使用其他案例的觀點和理由應當是待決案件中需要加以論證的重要內容。

培養類案分析思維

同判不意味著判決結果的一致,真正的同案同判是來自法律構成層面的要求,即針對同樣的情況只要邏輯是一樣的就不違反同案同判的形式正義要求。英美法系法官在判決中通常使用歸納推理,其中最常使用的是類比推理,相比之下,大陸法系的思維是三段論,把制定法作為大前提,把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然後得出結論。類案檢索機制適用的邏輯思維並不被大陸法系法官所熟悉。

在一個典型的先例案例中,判決理由可從分析的視角分為三個要素,即原則、事實和規則,它們之間既有內在關聯又有區別。原則涵蓋的範圍很廣,並不能直接作為法律規則,只有經過法官經過解釋後適用於特定案件事實,才能具體化為法律規則,從而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原則轉化為規則的過程,就是薩蒙德所說的事實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的過程。英美法系中先例的適用過程是基於類比的演繹過程,分五個步驟:1。比較後案與先例的異同,以此來確立量度的標準;2。分析消除沒有意義的不同點;3。評價有意義的不同點所具有的突破先例約束的力量,該不同點即導致待決案件與先例存在實質意義上的不同,得到與先例不同的判決;4。分析評價新對抗的事實;5。綜合考慮。日本學界對判例抽取標準借鑑了英美法的判決理由和附帶意見的概念,但認為判例的本質是解決具體問題的法律判斷,只有與重要事實對應的法律判斷才是判例。而日本法院則靈活抽取判例,一般性的法律判斷以及附帶意見也會納入判例的範疇。借鑑不同國家不同的先例抽取規則,明確案例援引的路徑和方法,對類案的檢索分析應形成一定的思維模式。

陸迪春|反思與構建:類案檢索機制的中國式困境

圖表3:案例援引路徑(簡化版)

在類案檢索機制中還有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即確定裁判文書中需具有影響力的部分。有理解為整篇判決書,也有理解為裁判要旨,或者是介於兩者之間。法官在進行類案檢索時重視的是案例中論理性因素,即期待從案例中尋求適用法律的理由、法律的解釋和說理及裁判思路等方面的啟發。類案中的判決理由可以舉一反三的適用於其他類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案件中。創造性判決或者偏離以往判決的案例即是對制定法侷限性的彌補,法官合理地運用已有的裁判資訊作出理性的司法判決。

案例檢索本土化發展

判(案)例一個重要意義在於對法律爭議問題的規則性示範作用,最終還是由待決案件的審理法官來決定類案適用的效力。面對與日俱增的裁判文書,僅僅上傳文書並不能滿足類案檢索機制的需求,法官仍需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用在識別類案,而非用於分析類案中判決思維和邏輯。判例或者先例不可能自動生成,需要有人將它從判決文書提煉出來,在提煉觀點時需要與現有體系相吻合,而這種體系思維要靠長期比較法訓練,這恰恰是我國法官群體缺乏的內容。

對於什麼樣的裁判文書能成為案例,應當是從法律角度,而不是法宣角度。例如在疑難、複雜、典型案件中,對於法律適用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的案例, 是為各級法院和法官需要的具有指導性的案例。此類案件,可以作為重點案件,特別標識。

技術層面最佳化識別程式,完善案例編寫的規範。在裁判文書公開過程中,對案例進行統一、專業化的編輯,加上更為清晰的檢索標識,重點突出爭議焦點、關鍵事實和判決理由。可以參照westlaw資料庫中對案例進行法律摘要(headnotes)和分類(topics)編輯,總結法律觀點。同時,對於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階法院釋出的優秀文書、優秀案例作出標識。在案例檢索時點選案例並非直接進入裁判文書,而是一個案例簡單的案情介紹和相關爭議焦點及判決理由,確認為所需案件後,再進入裁判文書頁詳細檢視。這樣可以一目瞭然的識別重點案例和非重點案例,省去逐一查詢的精力。有上訴改判案件,在檢索標題中即可作出特別提示,如westlaw資料庫中案例標題上會有小標識,現實案件的狀態是正常還是被推翻。對上訴案件資訊、前審案件資訊或關聯案件資訊也可以直接在案件資訊頁新增連結,可在案例檢索階段就對前後不同法官的判決理由作出比較和分析。

在面對案例衝突時,目前並沒有統一的處理規則,應當允許法官差異化判決,在類案檢索報告中對裁判理由偏離等作出論證說明。例如德國在維護法官在對先前判決的自由的原則之下,發展出了不同體系之間的“間接約束機制”以實現高階法院的一致性,同時提升下級法院的參與度和參與感。對於法律爭議的解決離不開類似案例的比較,類案的排除適用從另一方面提升案例實踐價值。

結語

中國的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與第三次法律全球化的特點不期而遇。先(判)例觀念本身體現著人類與生俱來的對權威的服從、經驗的尊重、平等的追求以及安全的需要。先(判)例制度的根本不在於個別先例的存在,而在於法官們透過掌握比附、區分的司法技能,形成一種運用先例的思維模式,進而從社會政策的角度體會、反思與評價其合理性。我國類案檢索機制主要借鑑了美國法中遵循先例原則,在目前實踐中並未普遍適用,技術上缺乏有效精準的案例推送是原因之一,更深層次的原因是法官缺乏英美法系中案例識別和比較的思維模式。構建更加高效、便捷的案例檢索庫,提升法官類案檢索的積極性和培養類案檢索思維方式,應當是下一步類案檢索機制發展的方向。

陸迪春|反思與構建:類案檢索機制的中國式困境

上觀號作者:上海市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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