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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勞動者“洩密”問題,應怎麼救濟與防範?

  • 由 YINGKE盈科 發表于 棋牌
  • 2022-05-10
簡介3、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確定:根據前文《賠償辦法》中規定,可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現已修改成第十七條)來計算賠償費用(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計算賠償費用順序如下:(1)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救濟手段是什麼意思啊

作者:“超粵”律師團隊

導語:

實踐中,存在勞動者在任職期間將其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洩露,或者在離職後將原單位商業秘密帶走違法使用的情況,用人單位遇到這樣的情況,應如何救濟及防範?

一、勞動者的保密義務的依據:

1、法律規定的特定主體的保密義務,例如涉及公司的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其被法律施以不能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義務 。

2、簽署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單獨保密協議、勞動者簽署的保密承諾書中的保密義務。

3、透過民主程式制定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企業規章制度中包含的保密義務。

注:離職後無論任何期間,員工都應保密資訊,當然如果約定了保密期限,法律不予禁止。

二、用人單位的救濟手段:

(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第223號,1995年5月10日)第五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的規定,以及1999年7月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勞社廳函[1999]69號)中“二、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由於勞動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的回覆,用人單位可就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提起勞動仲裁。

但是提起勞動仲裁申請時,要注意如下事項:

1、未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不得要求勞動者違約金。

法條連結: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必須書面約定保密協議,方可要求勞動者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司法實踐中,如果想要以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為由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通常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明確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否則可能會面臨申請不予受理或申訴請求不予支援的風險。

3、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確定:

根據前文《賠償辦法》中規定,可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現已修改成第十七條)來計算賠償費用(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計算賠償費用順序如下:

(1)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2)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實際損失及獲利均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條連結: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提起侵權責任之訴

用人單位享有符合法律規定(即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的商業秘密,如果與勞動者無明確的保密約定,用人單位當然也可不透過勞動仲裁,直接以“侵害商業秘密糾紛”為由對其商業秘密受到侵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具體損失計算與前文相同。

三、為有效防止“洩密”問題,我們對用人單位用工過程中保護商業秘密的合規建議

1、透過民主制定並公示保密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勞動者負有保密義務。

2、將可能知曉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嚴格控制在一定範圍內。透過培訓、書面告知等方式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勞動者明確提出保密要求;在員工離職或調離崗位時,做好工作交接,禁止私自留存涉密檔案。

3、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或以勞動合同附件形式約定,確認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和責任;或者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並支付競業限制補償,約定在職期間與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義務;對離職勞動者離職後的動向進行跟蹤調查,向離職勞動者的新用人單位傳送告知該員工有競業限制、保密義務的書面信函。

稽核:公司法律事務部副主任

李玲瓏

房地產法律事務部副主任

龍斯媛

審定:專業作品稽核委員會

羅文平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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