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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呆!員工上班時被精神病同事砍傷死亡,算不算工傷?公司:不算!人社局:算!法院判了

  • 由 河南商報 發表于 棋牌
  • 2022-05-05
簡介二審判決:本案證據無法證明鄭某殺張某某系因私人糾紛,人社局認定張某某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並無不當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楊浦人社局提供的《強制醫療決定書》等證據,證明鄭某在作案時處於精神分裂症患病期

精神受傷員工算工傷嗎

小編見過不少申請工傷的,但下面這個工傷案件著實讓人大吃一驚,同時也很深感惋惜。請看案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行政判決書顯示,

張XX之子張某某原繫上海XX娛樂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任水吧服務員一職。

2017年12月23日,張某某在亮歌量販KTV平涼路店工作間製作水果拼盤時,被鄭某用刀砍傷,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鄭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事後已被強制醫療。

家屬張XX於2018年5月16日向上海市楊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張某某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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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浦人社局受理後開展了相關調查,查明鄭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已被強制醫療。楊浦人社局認為張某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

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認定為工傷,於2019年3月1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

公司收到後不服,向上海市人社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市人社局同日作出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維持楊浦人社局所作的認定工傷決定,並送達公司。

公司起訴:張某某死亡雖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不是工作原因,是被不當班的同事故意殺害,不構成工傷

公司仍不服,訴至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稱,張某某的死亡雖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非因工作原因被不當班的同事鄭某傷害致死,故不構成工傷。鄭某殺張某某是因兩人的私怨,鄭某的殺人動機不是工作原因。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的強制醫療決定書認定本案是一起故意犯罪的刑事案件,鄭某的罪名是故意殺人,故張某某的死亡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死亡完全是鄭某非工作原因故意殺人造成的,也請張某某的家屬依法另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人社局則迴應稱,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的強制醫療申請書及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的強制醫療決定書,證明砍傷張某某致其死亡的男子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公司稱鄭某系報復殺人依據不足。

一審判決:張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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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張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符合上述法規的規定,屬於認定工傷的情形。被訴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公司訴稱,張某某被殺非因工作原因,而是由於個人私怨,依據不足,原審難以採信。

綜上,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不予支援。遂判決: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公司不服,上訴於上海二中院。

二審判決:本案證據無法證明鄭某殺張某某系因私人糾紛,人社局認定張某某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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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楊浦人社局提供的《強制醫療決定書》等證據,證明鄭某在作案時處於精神分裂症患病期,無刑事責任能力,已被強制醫療,故本案證據無法證明鄭某殺張某某系因私人糾紛。楊浦人社局認定張某某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並無不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公司認為張某某被殺並非工作原因,而是由其與鄭某的私人糾紛造成,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採信。

楊浦人社局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作出被訴認定工傷決定,適用法律正確,且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的公平原則。

綜上,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張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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