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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半年的二手房是“凶宅”,女子起訴原房主、中介要求退房,律師:故意隱瞞涉嫌欺詐

  • 由 西部新影像 發表于 棋牌
  • 2022-04-18
簡介”張女士說,她在訴狀中請求法院撤銷她與原房主及中介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判令兩被告退還購房款、中介費及相應利息,承擔相關費用

如果退房房東故意不來怎麼辦

“二手房那麼多,‘凶宅’的機率那麼低,竟然讓我買到了,想想都腦殼疼。”

近日,河南省鄭州市的張女士在網上發帖稱,2022年1月下旬,和鄰居聊天時,她無意中獲悉自己花了百萬、住了半年的二手房竟是“凶宅”,因原房主不願退房,她已將對方起訴至當地法院。

住了半年的二手房是“凶宅”,女子起訴原房主、中介要求退房,律師:故意隱瞞涉嫌欺詐

2022年3月1日下午,華商報記者從當事人及委託律師處證實,張女士所說屬實。律師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二手房時,合同中一定要註明“房屋內是否發生兇案、非正常死亡等特殊事件”;如果相關人員故意隱瞞“凶宅”事實,則涉嫌欺詐,法院或判決合同無效,予以撤銷。”

得知住了半年的房子是“凶宅”

女子懵了

“得知住了半年的二手房是‘凶宅’後,我們心裡特別膈應,最近一直吃不好、睡不香。”3月1日下午,提起買房的遭遇,張女士鬱悶不已。

張女士是90後,2021年3月,為了孩子上學方便,張女士透過中介公司,在鄭州按揭買了一套二手房。當年6月,經過裝修,張女士一家住進了新買的房子。

2022年1月22日晚,適逢鄭州下雪,張女士和孩子一起到樓下玩耍。“當晚,在小區玩雪的孩子很多,孩子們互相玩耍的時候,大人們趁機拉起了家常。”

在此期間,有鄰居問張女士的孩子多大了,在哪棟樓哪個單元哪間房住,張女士一一作了回答。

聽了張女士的回答後,有鄰居很吃驚,問張女士是不是買的二手房,房價特別便宜?張女士說確實買的二手房,但房價並不便宜,同時問鄰居為什麼這樣說?鄰居這才說,兩三年前,張女士的房子發生過墜樓案,墜樓的小孩不幸當場身亡。

“聽完鄰居的話後,我感到渾身發麻,當時就懵了。”張女士說,之後,她趕緊向其他人求證,結果證實確實如此。

獲悉房子是“凶宅”後,張女士第一時間與中介公司取得了聯絡。中介公司說,他們之前也不知道情況,需要向原房主核實瞭解。此後,中介公司回覆張女士,原房主的孩子確實因墜樓身亡。

“不捨得吃穿,辛辛苦苦攢錢就是為了買房,買到這樣的房子,真是非常糟心。”張女士說,知道房子是“凶宅”後,她和丈夫都很膈應,第二天就搬了出來,臨時和父母住在一起。

網上訴說不幸遭遇

網友紛紛建議“起訴”

張女士說,春節前,她就將此事反映給了中介公司,希望中介公司聯絡原房主協商退房、退款事宜,但原房主從春節前拖到春節後,既不同意見面,也不願意協商。

“為了買這套房子,我們花了2萬6千多元的中介費。”張女士說,2021年買房時,原房主和中介公司並未提過此房發生過意外事件,合同中也沒有相關內容的特別條款。她後來從網上獲悉,他們購買該房的價格比該小區二手房的均價還要高一些。

張女士說,他們是第一次買房,沒有經驗,總以為房是透過中介公司買的,不會有問題。就是出了問題,中介公司也應出面協調。但後面再找中介公司時,中介公司說他們事先也不知情,也是受害者,此事中介公司沒有責任,讓張女士起訴維權。

無奈之下,近日,張女士將自己的遭遇發到了網上,希望網友為她出謀劃策。華商報記者注意到,張女士的帖文發表後,短短几天,點選量超過數萬,評論、跟帖超過4萬。大部分網友對張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紛紛為其支招:

網友“置業顧問”:支援退房,追究責任,畢竟是自己一輩子的心血,天天住著,心裡膈應著,鄰居還議論著,想想都難受。

網友“今天”:打中介公司電話,“凶宅”沒告知的,合同無效,應予撤銷,或者讓中介公司按價收回。

網友“小錦李”:我是中介,相關規定明確,中介方有責任調查清楚房子所有資訊。就算賣方有意隱瞞,中介方和賣方同責。

網友“姚紅”:所有準備買二手房的,看好房子以後,拿些煙去門衛跟大爺聊聊天,你會知道你想知道的。我就是買之前去門衛大爺那聊了,花最少的錢解決你很大的後顧之憂。

網友“漂亮寶貝”:房屋中介在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保證房屋具備可正常銷售的品質應該是中介的義務吧,如果他事先知道這回事就是欺詐,即使真的事先不知道,沒有調查清楚房屋情況也是重大過失呀,哪能輕鬆免責。

網友“yes or no”:中介沒有提前告知購買房是“凶宅”的,簽訂了合同也是無效的,如果是入住之後發現是凶宅,還能讓中介賠你精神損失費。

網友“雙”:“凶宅”法律規定是必須備案的,中介不可能不知情,所以這個事絕對是中介的責任。可以告的。

網友“大美”:我也是一名經紀人,這事中介公司不地道,他應該瞭解房源,如果房東惡意隱瞞,房東全責,中介必須調查清楚,中介必須知情,如不知情,走法律吧。

網友“明天”:我覺得應該是前業主隱瞞了這個情況,所以中介不知情。如果你起訴了中介,中介也就會去起訴業主,如果你不追究了,中介也不去找前業主了。

女子起訴原房主、中介公司“欺詐”

法院已受理

“幾天前,我們聘請了律師,寫了訴狀,將原房主及中介公司起訴到了當地法院。”張女士說,她在訴狀中請求法院撤銷她與原房主及中介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判令兩被告退還購房款、中介費及相應利息,承擔相關費用。

張女士認為,兩被告在房屋交易時故意隱瞞足以影響房屋正常交易的重大事實,使她基於錯誤判斷購買了涉案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明顯構成欺詐,故提起訴訟。

3月1日下午,華商報記者從張女士提供的“房地產經紀服務事項告知書”“房屋交易保障服務合同”“鄭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同”證實,張女士確實與原房主、中介公司簽訂了相關合同。

當天下午,華商報記者從公開渠道查到了涉事中介公司負責人的電話,多次撥打,一直無人接聽。此後,記者欲透過張女士採訪原房主及中介公司,張女士稱,原房主失去孩子本身已很不幸,媒體採訪會舊事重提,干擾、影響其正常生活,她不方便提供聯絡方式。相關公司則透過張女士告知記者,暫不接受採訪,公司隨後會有專人對接媒體。

3月1日下午,張女士的委託律師、河南風向標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文君向華商報記者證實,張女士的訴狀已遞交至當地法院,法院已受理。她個人認為,原房主及中介公司在此次交易中違反了民法典相關規定,張女士有權申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挽回各項經濟損失。

河南風向標律師事務所主任單豔偉告訴華商報記者,類似案件,之前其他地方也發生過,從公佈的判決看,原告勝訴的機率很大,法院往往以“被告未如實披露房屋資訊,有違誠信原則,其行為構成欺詐,撤銷原房屋買賣合同,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及相關損失。”

3月1日下午,華商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證實,2021年廣州就曾發生類似案件: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原房主及中介公司未主動告知買房人所售房屋20年前曾發生過裝修工人意外死亡事件,被後者訴至法院。2021年12月28日,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雙方購房合同,被告向原告退還購房款448萬餘元、稅費及律師費近12萬元等。

律師說法:

隱瞞“凶宅”涉嫌欺詐

當事人可起訴請求撤銷合同

想買二手房的市民,買房前應做好哪些準備工作?民法典對二手房買賣中“凶宅”這類問題有無明確規定?二手房買賣中,中介公司有無瞭解所售房屋相關情況的義務?不小心買到“凶宅”,當事人如何依法維權?能否索賠精神損害?3月1日下午,就這些問題,華商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諶江濤律師。

諶江濤介紹,民法典第七條規定了誠信原則,即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實際生活中,如果是律師起草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或者稍有經驗的二手房交易合同中也會對此有約定。“對‘凶宅’等此類嚴重影響房屋價格的情形,原房主負有如實披露的義務,如果原房主沒有如實披露,買受方有權撤銷或者解除合同。”

諶江濤稱,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此,如前所述,如果原房主故意隱瞞凶宅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合同,法院會依法支援買受人的請求。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諶江濤認為,中介公司有一定的瞭解房屋相關情況的義務,但是這種義務僅是合同的附隨義務,並不等同於律師的盡職調查的義務,中介公司如向出售人詢問了房屋是否存在“凶宅”的情況,出售人如果答覆沒有,只要沒有證據證明中介故意隱瞞,則中介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諶江濤指出,如購買人不小心買到“凶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合同,返還購買款,要求房屋出受人賠償自己的損失。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上述規定,只要買受人確實受到了嚴重的精神損害,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援,主要看精神損害是否是合同違約造成的,並且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

諶江濤提醒廣大市民,購買二手房時,購房人應當注意二手房交易合同是否有約定房屋出受人有如實披露房屋真實情況的義務,是否有約定未履行如實披露的義務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也可以在購房前向房屋的鄰居、物業瞭解房屋的基本情況,從而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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