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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強耍橫、毆打恐嚇他人… 壽光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 由 閃電新聞 發表于 棋牌
  • 2022-04-01
簡介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張升志為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無故生非,多次隨意毆打、恐嚇他人,在村內造成惡劣影響,破壞社會秩序,其上述行為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恐嚇威脅他人判幾年

齊魯網濰坊12月24日訊

目前,壽光全市上下正在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拳打擊各類涉黑涉惡的個人、團伙,將一批帶有霸痞色彩的不法之徒繩之以法。12月24日,記者從壽光市人民法院得到訊息稱,聖城街道沙阿村張升志因多次恐嚇、毆打他人的惡行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記者瞭解到,一提起張升志,沙阿村以及周邊村子的村民對他是“避之不及”。經查,2018年9月1日17時左右,聖城街道沙阿村張升志無故用手拍打範某江襁褓中的嬰兒,範某江不滿並表示嚇著孩子了,張升志就用小刀(掛在鑰匙串上,長約10公分)割自己胳膊、臉,對在場的範某江、張某臺進行恐嚇和嚇唬。就在同一天的一個小時之後,張升志因不滿同村村民王某華不與其說話,在街上與王某華偶遇併發生爭吵,後其推搡王某華並持上述刀具對王某華進行威脅恐嚇,王某華因恐懼而報警。

張升志的惡行遠不止於此。早在2008年5月,張升志因犯搶劫罪被判刑,其認為是範某蘭告發致其判刑,遂對範某蘭心生怨恨。2016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張升志在村內對範某蘭進行侮辱,讓範某蘭摘下自己的耳環,讓同村村民扔掉,還在其臉上打了二三巴掌。2018年8月24日,張升志在村內路邊用手指頭劃範某蘭的臉,並對其恐嚇。此外,201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張升志因瑣事到範某平小賣部砸門、辱罵。201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十點左右,被告人張升志到張某陽、張某堂家門口砸門、砸牆,要求他們給他作證,二人均未開門,被告人張升志遂離開。

張升志打罵村民的惡行在當地引起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張升志為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無故生非,多次隨意毆打、恐嚇他人,在村內造成惡劣影響,破壞社會秩序,其上述行為構成了尋釁滋事罪。鑑於此,壽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張升志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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