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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按揭買房,離婚了房子究竟該怎麼分?來看律師分析

  • 由 隴南成縣拋沙司法所 發表于 棋牌
  • 2022-03-31
簡介原告並沒有提供被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的證據,因此被告並不構成《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中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原告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婚後買房離婚怎麼辦

婚後按揭買房,離婚了房子究竟該怎麼分?來看律師分析

導讀:

離婚案件中,主要矛盾就是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問題,由於房屋等不動產在夫妻財產中佔了大頭,因此房屋分割往往在離婚案件中成為雙方主要的爭議焦點,那麼,對於婚後購買的按揭房屋如何分割才算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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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以下出現的人名均為化名)

原告陳斬與被告吳愛月於2004年8月3日登記結婚,2006年,生育兒子陳辰。2014年6月,被告吳愛月與他人同居期間,生育了孩子王彬,被告吳愛月在非婚生子王彬出生後,就帶著王彬回孃家居住生活。

2015年8月5日,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1、原、被告離婚;

2、婚生子陳辰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

3、被告生育的兒子王彬由被告撫養,撫養費由被告承擔;

4、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5000元;

5、平均分割婚後購買的按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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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否有權向被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婚後購買的按揭房屋如何分割?

法院審理

一審庭審期間,原告代理律師提出:

涉案房屋應歸原告所有,原告同意支付剩餘按揭貸款15萬元。同時,介於原、被告雙方均確認按揭住房現價值人民幣32萬元,扣除購買該房屋尚欠的銀行按揭款本金15萬元,原告可以支付房屋剩餘價值款項17萬元的一半即85000元給被告;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鑑定檢驗報告,證明了孩子王彬與原告沒有血緣關係,被告在婚內與他人同居並生育了孩子王彬是不容置疑的事實,因此被告存在過錯,非婚生子王彬的出生,確實導致了原告精神上的痛苦,被告應對原告進行適當補償,因此原告所要求被告支付的15000元精神撫慰金合法有據。

被告代理律師則認為:

對於按揭房屋的分割,同意房屋歸原告所有,但不同意原告的分割方式。涉案房屋價值中,共有可分割的財產是由三部分財產組成的:分別是房屋的首付款、累積的每月按揭款,以及目前房屋升值的部分。

原告並沒有提供被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的證據,因此被告並不構成《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中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原告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法庭綜合考慮了原、被告雙方代理人的意見後,最終同意原告代理人關於按揭房屋的分割方案,並酌情支援了原告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請,

遂判決:

一、准許原、被告離婚;

二、原告與被告的婚生子陳辰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被告與他人生育的孩子王彬由被告撫養,撫養費由被告承擔;

三、按揭住房一套歸原告所有,剩餘的銀行按揭貸款15萬元由原告負責償還,原告一次性補償房屋價款85000元給被告;

四、被告酌情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000元。

本案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律師分析

1、對於按揭房屋的分割方式,法院之所以沒有采納被告律師提出的分割方案,是因為被告的計算方式,會涉及到之前繳納的稅費和維修基金是否應算入已交房款之中的問題,以及涉案房屋的價值32萬元,是原、被告自認的,而不是經過鑑定得出的一個價值,那麼既然房屋有升值,使用了幾年也會有折舊的貶值,該貶值是多少又不得而知。

因此被告的計算方式需要考量各種因素,較為複雜,不具備可操作性,而原告代理人提出的計算方式則相對簡單得多,就是拿目前雙方自認的房屋價值32萬元(或者鑑定得出的房屋價值),減去還欠銀行的貸款本金的數額,得出該房屋目前屬於夫妻共有部分的價值,這種計算方式既簡單又易懂。

2、關於原告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原告已經提供了鑑定檢驗報告證明了王彬與原告沒有血緣關係,已經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

司法實踐當中,要求無過錯方舉證過錯方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未免強人所難,不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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