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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臺律師說法」銷售冒牌“鹿鞭丸”,男子獲刑!

  • 由 瀛臺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棋牌
  • 2022-03-13
簡介【瀛臺律師論法】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提出: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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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2018年,田某回到家鄉準備做生意賺錢,於是其在沒有辦理相關證件的情況下就在當地經營了一家食雜店,但由於食雜店利潤較低,後田某計劃出售假冒產品獲利。田某瞭解到,當地有一款“鹿鞭丸”銷量很好,於是田某從其他地方購入了大量某品牌鹿鞭丸,但該產品所標註的資訊均為虛假資訊,且產品中加入了西地那非成分,屬於國家禁止新增的非食品原料。田某購入此產品後,再向他人進行出售,後田某被警方抓獲。經法院審理認為,田某所銷售的鹿鞭丸屬於有毒、有害食品,故其收購併銷售此產品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處田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瀛臺律師說法」銷售冒牌“鹿鞭丸”,男子獲刑!

【瀛臺律師論法】

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提出: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田某收購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鹿鞭丸,並進行公開銷售,而西地那非屬於國家禁止新增的非食品原料成分,故田某的行為屬於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田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法院遂對其從輕判決。

【瀛臺律師提醒】

做生意雖然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千萬不可利慾薰心,以免“貪心不足蛇吞象”,將自己送入犯罪的牢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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