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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契約中的抵赦條文(中)

  • 由 史圖館 發表于 棋牌
  • 2022-02-28
簡介在315份契約文書中,有涉及到抵赦條文的契約有23件,約佔7

赦令怎麼讀

本文為史圖館專欄約稿,僅代表作者觀點,與史圖館立場無關

本文作者:菱形社會主義路燈

二、抵赦條文的分佈與資料統計

應當指出的是,敦煌文書群中的契約文書,其儲存有一定的選擇性。比如說,受到紙張儲存時間以及文獻抄錄時間的影響,收錄契約的成文時間是較晚的。年代明確的契約文書集中於9、10世紀,沒有早於8世紀的文書。但是,仍然可以將敦煌文書群中的契約文書群視作一次無意識的抽樣調查的產物,透過它們來探討八到十世紀的敦煌契約文書中的抵赦條文。

在315份契約文書中,有涉及到抵赦條文的契約有23件,約佔7。3%。考慮到敦煌文書的性質,這些從文書群中輯校出來的契約不大可能經過篩選,應該還能反映當時的社會現狀。而且有一些契約實際上抄錄了兩份,併為《敦煌契約文書輯校》所收錄,實際所佔的比例應該還會更高一些。抵赦條文儘管在契約文書中佔的比例較小,但是不容忽視。

抵赦契約的成文時間。根據統計發現,十世紀的文書最多,共10件,約佔43。4%。九世紀文書次之,共7份,約佔30。4%。八世紀文書最少,僅1份,約佔4。3%。另有年代不詳的契約5份,約佔21。7%。涉及抵赦條文的契約,其成文時間和整個契約文書群保持一致,也集中於八到十世紀。值得注意的是,在九世紀的文書中有5份文書只有干支紀年,並無確切的年號。沙知先生是根據文書中出現的人名,結合其他文書推斷文書的時間。這在總體而言是準確的。而且在786年至848年,敦煌被吐蕃攻佔,和中原朝廷隔絕。因此,當地百姓不知道確切的年號,也是符合史實。

敦煌契約中的抵赦條文(中)

786年時局圖

敦煌契約中的抵赦條文(中)

848年時局圖

文書的性質,大概可以分成土地租賃類、便貸類、人身依附類和憑約類四種類別。在23份含有抵赦條文的契約中,有關土地買賣和租賃的契約是最多的,共有14份,佔總體的60。8%。便貸類契約共5份,佔總體的21。7%。涉及到人身依附關係的3份,約佔13%。還有1份是憑約類文書,約佔4。3%。可見涉及到抵赦條文的契約,以有關土地買賣租賃關係的為主,涉及借貸的次之。涉及人身依附關係和憑約的文書比較稀少。而且結合文書的時間可知,大部分土地買賣租賃類契約,集中在歸義軍統治時期。集中的原因,一是因為文書遺存本身的規律,也即越早的文書會越少,但也不可能毫無所見。二是因為唐朝初期對於均田制的執行還是較為認真的,“唐高祖至武則天時期,均田制執行的還算比較認真,這已得到史學界的公認”[1],這無疑抑制了土地買賣。三是因為均田制在唐中後期,尤其是在歸義軍統治的敦煌的崩壞。

在唐中後期均田制實際上已經難以維持,政府不得不“據地而稅”。甚至唐朝不得不承認私田買賣的合法性。甚至在大中四年,唐宣宗下制令,有“又青苗兩稅,本系田土,地既屬人,稅合隨去,從前赦令,累有宣告,豪富之家,尚不恭守,皆是承其急切,私勒契書”[2]的記載,充分說明此時唐朝政府對於土地買賣較為開放的態度。對於歸義軍政權也是如此。儘管它是一個地方政權而非是中央政權,但在稅法上也是執行兩稅法,對土地買賣也放寬了限制。學者甚至在別的敦煌文書中發現了一些更詳細的內容。歸義軍對於土地買賣,有“戶狀”制度。

“政府有計劃地進行土地調整時才能進行所有權的更換,其更換、變動在法律上得以實現的檔案就是‘戶狀’。”[3]這充分說明歸義軍政權實行的是據地徵稅的政策,承認土地買賣,這和唐朝中央政府保持一致。而便貸類抵赦契約大多出現在天寶末年至834年(吐蕃統治時期)。以天寶年間的那份《龍興觀道士楊神嶽便麥契》為例,其條文是“官有政法,人從私契”[4],結合上下文並不一定是針對某一特定赦令,而是因為楊神嶽給予買方在自己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扣押自己財物的權力,這實際上是違背唐朝律令的。“凡違約即構成‘負債違約不償’,根據《唐律疏議·雜律》中的有關規定,債權人可控告至官府,根據違約標的價值和逾期時間進行處罰。

並且此類契約必須設立擔保,但是嚴禁債權人自行扣押財物,否則即構成犯罪。”[5]其他抵赦便貸類契書也均涉及這一問題。還有,政權的動盪和異族政權的征服加大了當地人的不安全感。尤其是在吐蕃統治時期,官方文書是藏文,而敦煌的通用語言是漢文。當地人無疑很害怕什麼時候吐蕃就頒佈政令否定這一時期的交易,而自己卻沒法及時知道。同時,吐蕃作為一個統治中心在青藏高原上的政權,再加上當地百姓由於語言不通產生的牴觸心理,對敦煌的掌控能力應該沒有唐朝政府強大。再者,許多私人放貸,也早就超過了唐朝官府規定得利不得超過一倍的限制。

儘管這一時期的敦煌被吐蕃所征服,但是唐朝遺留下來的影響依然很大。王鵬先生也表述了類似的看法:“在這一時期,中原王朝雖無法直接管轄敦煌,其推行的恩赦也無法在敦煌施行,但其典章制度、風俗習慣仍然在敦煌地區有著根深蒂固的影響,敦煌人民對於中原王朝也一直有著很高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因此,帶有抵赦條款的契約文書雖然是在唐王朝無法控制敦煌時期寫就,但其契約中所加入的抵赦條款,系受此前唐王朝統治的影響而產生”。[6]因此,這些抵赦條文會集中出現在這一時期的便貸類文書中。

敦煌契約中的抵赦條文(中)

唐宣宗李忱

敦煌契約中的抵赦條文(中)

《唐律疏議》

關於訂立契約原因。在14份抵赦土地契約中,貧窮是賣主出售土地的主要原因。其中,因為債務售田的有4份,因為缺糧售田的有1份,因為缺錢缺少用度售田的有3份。另外的出售出租原因,有施工不便(1份)、人力(1份)、迴換(1份)和官員強迫(1份)。還有2份原因不詳。在5份抵赦便貸契約中,因為無糧種而借貸的有3份,自身缺乏糧食用度而借貸的有2份。而3份人身依附類抵赦契約,1份是因為用度,1份是因為負債,還有1份比較特殊(年代不詳《從良書樣文》),是因為佛教信仰放人從良,以抵赦條文增強權威。

而剩下的憑約類抵赦契約,是因為打傷人後彼此和解,以抵赦條文來強調這份私契的權威。筆者發現這其中竟然有10份文書都是屬於因為貧困(主要是缺錢、缺少糧食和債務,缺少糧種實際上也是因為貧困而僅僅能滿足自己的口糧)而產生的。綜上,貧困是這些抵赦契約出現的主要原因。這也印證了筆者在第一節論述的觀點:對於這種因為貧困而出現,拉大社會貧富差距,甚至進而危及統治秩序的交易契約,官府是有動力去實行恩赦來干涉的。因此對於這種交易,佔優勢的買方(有時佔優勢的是賣方)也是十分警惕,都用上了抵赦條文。

但是也不應當過於誇大這一點,因為貧窮本來就是中國古代賣地、賣身與借高利貸的最重要原因。在別的契約之中,有不少也是因為缺糧少用而進行的土地、人身買賣以及借貸,但是卻未有出現抵赦條文。抵赦條文與契約原因之間的相關關係,仍然是需要釐清的。

總之,抵赦條文出現的契約,主要是土地買賣租賃類和便貸類的契約。其立契交易的原因,大都也都是貧困和債務,屬於政府有可能介入的型別。在這方面,抵赦條文體現出其與官府相對抗的一面。

敦煌契約中的抵赦條文(中)

根據沙知先生的《敦煌契約文書輯校》整理而出

[1] 趙雲旗:《唐代土地買賣研究》,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年,第40頁。

[2] 王溥撰、牛繼清校證:《唐會要校證》,西安:三秦出版社,2012年,第1321頁。

[3] 劉進寶:《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第31頁。

[4] 沙知:《敦煌契約文書輯校》,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82頁。

[5] 沈瑋瑋,趙曉耕著《中國法制史新論》,北京: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14年11月,第135頁。

[6] 王鵬:《略論唐代的免債赦令與抵赦條款》,《長江大學學報》,2016年06期,第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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