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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黃曉明和Baby官宣離婚,論有錢人分家產對普通人的借鑑意義~
- 由 美滋娛樂 發表于 棋牌
- 2022-02-12
房產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一週瓜哈哈/圖文
黃曉明和Angelababy官宣離婚
,再為娛圈離婚隊加1分。
估計很多人內心跟我一樣,意料之內,終於官宣了。
要知道倆人的婚變傳言一直不斷。
從baby在大小活動中不怎麼理會黃教主,到李菲兒登上《浪姐》再掀AB小三風波,早有蹤跡可循,雖然前不久還說要拼二胎。
說實在的,這年頭明星離婚都不是個事兒。
就近的來說,從大S汪小菲、李湘王嶽倫,再到王力宏,分手體不體面也沒啥值得說道的。
咱們今天聊點不一樣的,
有錢人分家產的那點事兒
,連姜喜寶都說了,“如果沒有很多很多愛,就要有很多很多錢。”
而且,無論是明星還是普通人,
不管結婚還是離婚,都總會涉及到財產問題
。
並不是說結婚時還想著離婚,只是說
換個角度,客觀合理的方式來規避風險。
富人家大業大,分一半財產出去,只要有實力,也能很快恢復元氣;普通人一輩子掏空6個錢包,真出問題了,單單分房子就讓人頭疼。
當然啦,我也相信,無論窮富,人間總有真情在。
下面就進入正題。
01
如何界定婚前婚後財產
如果沒有婚前協議之類的特別約定,通常是
以領結婚證為節點(具備法律效應)
。
擺酒啥的不算數,法律上都不能證明是夫妻。
(家裡有女孩的,或者女孩子也請認真記一下這點)
所以很好理解,
婚前財產是屬於個人,婚後就得先區分財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例如黃教主關聯的公司有48家,其中擔任
5家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1家
公司的股東,並在3家企業中任職高管。
如果是對公司的出資不涉及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根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如何達成“協商一致”?就不知道曉明具體跟Baby怎麼談了。
還有那些炒股買賣理財的,很容易跟婚後財產混淆。
請注意一點,如果是你
結婚後沒有進行拋售或者加錢投資,那麼賬戶裡的資產還是屬於個人的
。
02 分房那點事兒
對於不少人而言,最值錢的資產,莫過於房產。
例如當初大S和汪小菲離婚時,就涉及到
9億多
新臺幣的房產,而且由於小菲同志的身份不方便,他花了
3。5億
新臺幣的“Shotel”以及價值
4。7億
新臺幣“信義”頂級豪宅都是在大S名下。
加上一點,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臺灣地區的財產,適用於臺灣地區的法律,這也是為什麼大S在臺北申請離婚的原因了。
反正對於刨了1萬多白松露的大S來說,官宣離婚應該是很爽快的事情了。
但普通人估計就沒那麼爽快了,多少未婚男女因為一套房子鬧崩的也不少。
劃重點來了。
情況一
:
婚前一方出首付,且登記在出資方名下,婚後一起還貸款,這種屬於登記人的“
個人財產
”。
所以女孩子們千萬不要自我感動,相信什麼愛情屁話,傻乎乎拿錢去裝修擺酒,甚至婚後還拿自己的工資補貼家用。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只有婚後還貸部分的總額,以及對應市場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要麼就是雙方各出一半首付,
房產證寫上夫妻兩個人名字
,彩禮啥的照舊;要麼對方全款,女孩子嘛就拎包入住;要麼就自己也供一套房……
情況二
:
父母出資的。
再次強調,
房產證一定要寫上夫妻兩人名字。
如果是登記在父母名下的,不好意思,與你無關。
如果是父母給首付,房貸夫妻二人共還,那麼沒有特別約定之下,算是父母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請注意:
如果房產證上僅有一方的名字,賣方是不需要經過另一方同意的
。
所以為什麼有的人想離婚,就會這樣偷偷揹著對方賣掉房產,轉移財產。
由於篇幅太長:關於獲取
法律版《婚前協議》、個人婚前房產在婚後用於置換房產、財產分割、女方如何在房產加名等
問題,請到私信或者評論區留言哈。
一週瓜哈哈-野生八卦博主。
胡說八道,偶爾啟發。
原創不易,轉載備註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