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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案中,業務員返傭和自己投資,能否在退賠數額中扣除?

  • 由 曾傑律師 發表于 棋牌
  • 2022-01-31
簡介作者: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所高階合夥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盧捷培律師,廣強律所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律師(未經曾傑律師本人許可,不得轉載)在大量線下理財類非法集資案中,比如私募基金類非法集資案,會有兩種普遍

非法集資業務員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作者:

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所高階合夥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盧捷培律師,廣強律所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律師

(未經曾傑律師本人許可,不得轉載)

在大量線下理財類非法集資案中,比如私募基金類非法集資案,會有兩種普遍存在的情形,第一是大量一線業務人員返傭給客戶,第二是大量的業務人員自己也會投資,也會跟大量的投資者一樣成為未兌付、爆雷的受害者。

這兩種情形下,一旦相關業務人員被指控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關金額能否從其違法所得中扣除?如果能夠扣除,相應的,業務人員的退賠責任就可能直接減輕,在當前情勢下,能夠做到全額或者高比例退賠,可以爭取獲得法院的輕判,因此該問題,就非常重要。

非法集資案中,業務員返傭和自己投資,能否在退賠數額中扣除?

1。

返傭的性質是什麼?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確提出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如果能夠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這類案件中,退贓退賠被正式提到一個非常重要的高度,那另外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到底退多少?標準在哪裡?

所謂的業務員返傭,在私募基金的業務推廣中比較常見,比如在深圳地區的一些私募類案件中,私募基金的客戶大多數是單個投資數額大,也跟業務員私下關係良好,而投資者可選擇的私募專案多,在這種“競爭”和“人情”的因素下,業務員將自己業務提成拿出一部分,直接給回投資者。比如投資者A投資金額是500萬,業務員B拿到的提成是10萬,A就有可能直接跟B提出,要求從B的提成中拿走一半作為自己的額外“利息”,B為了開展業務,就同意從自己的個人佣金賬戶中拿出5萬給到A,投資者A就不僅僅可以獲得500萬元相應的投資利息,還可以額外獲得5萬元的業務員返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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