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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罪名證據指引(二十二)——拐賣婦女、兒童罪

  • 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棋牌
  • 2022-01-30
簡介證明行為人將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賣往境外行為的證據

拐帶婦女兒童如何定罪

開欄語

在訴訟活動中,面對不同罪名需要收集的證據也有所不同。為幫助大家更好地進行證據收集,羅湖法院推出《常見罪名證據指引》專欄,每日轉發一則常見罪名證據指引,以供參考。敬請關注!

證據指引

(二十二)

拐賣婦女、兒童罪

【刑法條文】

拐賣婦女、兒童罪

常見罪名證據指引(二十二)——拐賣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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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常見罪名證據指引(二十二)——拐賣婦女、兒童罪

【證據要點一】

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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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證明行為人主體的證據:

1。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是否屬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材料。

【證據要點二】

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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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證明行為人故意的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證明行為人出賣獲取非法利潤目的的證據。

【證據要點三】

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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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證明行為人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證據,具體包括:

1。證明行為人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證據,即證明行為人有拐騙、收買、販賣、接送或中轉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下列情形的證據:

(1)拐賣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3人以上;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

(4)誘騙被拐賣的婦女賣淫;

(5)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 ;

(6)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

3。證明行為人致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家屬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將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賣往境外行為的證據。

【證據要點四】

量刑情節的證據

常見罪名證據指引(二十二)——拐賣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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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量刑情節的證據:

(1)是否累犯的證據(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

(2)是否有自首情節的證據(投案記錄、報案記錄、舉報、控告記錄及信件、抓獲經過、破案報告);

(3)是否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節的證據(應有證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書面材料);

(4)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證據。

2。酌定量刑情節的證據:

(1)事實情節,包括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次數、金額、物件、造成的危害後果等;

(2)前科劣跡材料,如不起訴決定書、勞動教養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3)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狀況、經濟狀況、平時表現、犯罪後的態度;

(4)群眾的意見。

原標題:《常見罪名證據指引(二十二)——拐賣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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