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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刑事案如何判決呢,嚴密的逐級審轉複核程式值得一看

  • 由 宋安之 發表于 棋牌
  • 2022-01-23
簡介剛開始清庭為了平定太平天國,以司法大權為代表的權力開始下移,等到太平天國被平定以後,這些權力隨著中央朝廷式微,是再也沒有收回來,而地方督撫的權勢則是日益增長

古代審判的地方叫什麼

清代的刑事案如何判決呢,嚴密的逐級審轉複核程式值得一看

隨著時間流逝,封建社會距離今天是越來越遙遠,無疑是披上了一層神秘的面紗,而瞭解古代的歷史,除了那一疊疊厚重的史書,對於大眾最有影響就是那些古裝劇。

在很多古裝劇中,諸如就地正法或者直接判決死刑的畫面可謂是屢見不鮮,加之很多人受武俠小說影響,認為古代社會的法治根本不健全,就如同武俠社會一般,可以做到十步殺一人,千里不留行。

那麼古代社會的司法制度到底如何呢,真的如同影視劇中那般?

今天宋安之就以清代司法制度下的死刑稽核問題,來說說封建社會的法治如何。

清朝身為中國最後一個封建大一統王朝,雖然是清承明制,受到了明朝的深刻影響,但也借鑑了歷朝歷代的得失,可以說在歷代王朝中屬於是集大成者也。

在司法制度上,清朝的司法制度並非很多人印象中的那般兒戲,而是有著一套嚴密的稽核體系。就以刑事案件來說,一般來說,除了輕微的案件,所有較大的案件都要逐級上報,諸如死刑這種判決,都會上達到天子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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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個具體流程如何呢,下面宋安之來詳細說說。

首先我們以最基層的地方說起,一般案件的偵查和初審,都是由州、縣衙門主持。不過州、縣衙門能主持並且執行的刑罰,只限於笞和杖刑的案子,而且還要定期彙集上報。

至於比笞和杖刑還重的刑事案件,州、縣衙門只能經過初審定罪,交於上一級或者層層稽核,到了某一級別來做最終決定。

諸如徒刑案,上交到督撫級別才可以做最終決定。流刑及涉及殺人的徒刑案,則由刑部最終判決。死刑案呢,雖然是由三法司最終判決,但需要皇帝批示,等於是還經過最高統治者的判決才可以生效,才可以最終決定。

這中間要經過多少級呢,以死刑案件來說,第一步是州、縣衙門初審定罪。第二步是上報於府或直隸廳的同知或者通判。第三步是由府上報於省裡的最高司法部門按察使司,由按察使司審判。第四步是雖然按察使司可以直接向更上一級的刑部上報,但要經過督撫的批示。第五步是督撫接到案件處理意見以後,再向刑部轉報。第六步則是由刑部再次複審,以防萬一,然後做出判決。第七步是刑部做出判決以後,上報於三法司,做出最終判決。第八步也就是最後一步是由三法司上呈於皇上,由皇帝本人做了批示,至此死刑判決才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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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其中的具體情況比之層層稽核的程式還要複雜,諸如刑部屬於是三法司之一,可以共同行使最終判決權。同時刑部也是一個獨立審級,擁有複審權。

由此可見在死刑方面,清朝是慎之又慎,可謂是層層稽核,甚至直達天子御前。

那麼為什麼清朝有著這麼嚴密而複雜的“

逐級審轉複核

”制度呢?

究其原因是統治者想利用這套多重稽核的制度,來最大程度上避免冤案的發生,以保證司法公正。畢竟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如果一個國家的司法不公正,法治不清明的話,長期以往會造成各種各樣的不穩定因素,底層的秩序一旦崩潰的話,那麼對於這個王朝的統治來說,並不是一件好事,甚至會影響到朝廷統治。

當然還有一個原因在於,這套複雜的稽核程式,其實也屬於是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權,是將生殺大權歸於皇帝之手,這樣一來使皇帝的權威更甚。

其實以中央集權的角度來看,古代死刑的審判大權,中央朝廷如果能牢牢把握住,意味著司法大權還在於中央。而如果中央朝廷式微,則是司法大權下移,使地方透過就地正法等方式就可以掌握了司法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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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宋安之會這麼說呢,我們就以清朝的太平天國起義為分界線來說說中央與地方的司法大權之爭。

熟悉點歷史的朋友都知道,太平天國被鎮壓以後,清庭是元氣大傷,而且剛開始為了鎮壓太平天國,更是放權於下,允許地方搞團練來鎮壓太平天國,曾國藩就是因為這個政策而搞出了湘軍平定了太平天國,更是意味著以曾國藩為代表的漢人地主階級開始崛起。

而太平天國被平定以後,清朝不只是督撫這種封疆大吏大部分為漢人,地方督撫的權勢也是越來越大,甚至八國聯軍侵華時,都搞出了東南互保事件,全然不聽中央朝廷的節制。

而中央朝廷式微,地方督撫權重的背後,更是夾雜著諸多權力之爭,諸如司法大權。

最早在太平天國運動爆發以後沒多久,隨著局勢的緊張和混亂,加之逐級的審轉複核,是需要將人犯層層遞解,方便官員對於人犯的審問,但戰火波及東南半壁江山,很多地方不說落入太平天國之手,就是沒有落入,在兵荒馬亂的時期遞解人犯,無疑是不現實的。

所以在這種背景下,清朝開始允許地方就地正法,也就是說不需要那麼多的複雜程式,定罪以後可以就地正法了,說白了就是中央朝廷將司法大權交於地方,而就地正法這一行為開始大規模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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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太平天國被平定以後,就地正法這一行為,很明顯會造出不少冤案的,於是清庭不論是出於司法公正,還是中央集權式的回收司法權力,都要取消地方的就地正法權力。

但地方督撫勢大已經不可避免,權力好下放可是不好回收。到了光緒八年朝廷對於就地正法的存廢發生了巨大的爭議,有人認為應該廢除,有人認為應該儲存,最後朝廷在光緒五年就頒佈的《就地正法章程》基礎上進一步限制就地正法的刑部章程。

說白了清庭想以此過渡一段時間,然後全面取消就地正法。但各地督撫多是藉故拖延,還有根據各地每年實施就地正法的史料記載來看,太平天國被平定以後,地方上的就地正法現象並沒有得到根本上的抑制,直到清朝亡國,這一司法大權也沒有收回來。

可以說關於司法大權的爭奪,是晚清政局“內(中央朝廷)輕外(地方督撫)重”的一個縮影。剛開始清庭為了平定太平天國,以司法大權為代表的權力開始下移,等到太平天國被平定以後,這些權力隨著中央朝廷式微,是再也沒有收回來,而地方督撫的權勢則是日益增長。

由此可見封建社會的法治,其實並非今天很多人印象中的不堪一擊,而是有著其獨特之處的。以清朝司法制度來看,古代的封建王朝在制度上是最大程度是避免冤案的發生,是力求防微杜漸的。而司法制度能一直貫徹下去與否,更是與中央朝廷的強盛與衰落而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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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觀看宋安之獨家原創文章,專注於明清史及其中國大歷史,喜歡以不一樣的角度來說說那些一成不變的歷史,覺得可以的朋友記得點贊關注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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