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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標的物孳息的收取

  • 由 法律最前沿 發表于 棋牌
  • 2022-01-20
簡介二、債與合同法——合同法分論——買賣合同之—— 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1、甲的電腦遺失,被乙拾得後,乙與丙訂立該電腦買賣合同,約定乙將該電腦出賣給丙,乙向丙交付電腦後

孳息權是什麼意思

一、債與合同法——合同法分論——買賣合同——-買賣標的物的孳息收取

1、甲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將房屋A出賣給乙。

(1)設:甲將房屋交付給乙,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乙將房屋出租給丙。誰有權收取租金?

回答:乙。原則上,買賣標的物的孳息收取權,歸佔有人。

(2)設:甲向乙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但尚未交付房屋。乙將房屋出租給丙。誰有權收取租金?

回答:甲。原則上,買賣標的物的孳息收取權,歸佔有人。

(3)設:甲乙訂立買賣合同之前,甲已經將房屋出租給丙。

①甲乙訂立買賣合同後,誰有權收取租金?

回答:甲。甲是丙的出租人,有權收取租金。

②甲向乙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誰有權收取租金?

回答:乙。根據買賣不破租賃,乙取得所有權,便取代了甲,成為了丙的出租人。

2、甲乙訂立山羊買賣合同,約定甲將山羊A出賣給乙。合同訂立後:

(1)設:甲向乙交付山羊前,山羊生下小羊B。小羊是誰的?

回答:甲的。原則上,買賣標的物的孳息收取權,歸佔有人。

(2)設:甲向乙交付山羊後,山羊生下小羊B。小羊是誰的?

回答:乙的。原則上,買賣標的物的孳息收取權,歸佔有人。

(3)設:甲向乙交付山羊後,依照買賣合同,甲保留山羊的所有權。現山羊生下小羊B。小羊是誰的?

回答:乙的。原則上,買賣標的物的孳息收取權,歸佔有人。

3、甲乙訂立山羊租賃合同,約定甲將山羊A出租給乙,現已交付。

(1)在乙租賃期間,山羊生下小羊B。

①現在,甲乙間是什麼法律關係?

回答:租賃關係。

②小羊是誰的?

回答:甲。租賃關係中,租賃物所生孳息,按照一般原則處理,即歸原物所有權人。

(2)租賃合同訂立後,甲乙又達成買賣合同,約定甲將山羊A出賣給乙。買賣合同訂立後,山羊生下小羊B。

①現在,甲乙間是什麼法律關係?

回答:買賣關係。

②小羊是誰的?

回答:乙的。原則上,買賣標的物的孳息收取權,歸佔有人。

4、甲乙訂立山羊A買賣合同,約定甲將山羊A出賣給乙,乙取得山羊A的所有權的同時,甲替乙保管一個月後,向乙返還。在甲保管期間,山羊生下小羊B。

(1)現在,甲乙間是什麼法律關係?

回答:保管關係。

(2)小羊是誰的?

回答:乙。保管關係中,保管物所生孳息,按照一般原則處理,即歸原物所有權人。

買賣標的物孳息的收取

二、債與合同法——合同法分論——買賣合同之—— 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1、甲的電腦遺失,被乙拾得後,乙與丙訂立該電腦買賣合同,約定乙將該電腦出賣給丙,乙向丙交付電腦後。合同訂立後,乙向丙交付了該電腦。甲得知自己的電腦被乙拾得,並出賣給丙後,立即請求丙返還該電腦。

(1)甲是否有權請求丙返還該電腦?

回答:是。丙從乙處買受電腦:①若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因電腦是遺失物,故甲有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丙之日起2年內,請求乙返還電腦;②若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甲更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請求丙返還電腦。

(2)如果經查,乙向丙交付該電腦時,丙不知該電腦為甲所有。現丙向甲返還該電腦後,能否請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回答:是。儘管乙對丙出賣甲的電腦,構成無權處分,但乙丙之間的電腦買賣合同依然有效。根據該買賣合同,乙應承擔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3)如果經查,乙丙訂立該電腦買賣合同時,乙告知丙該電腦是自己拾得的甲的遺失物,丙仍堅持購買。現現丙向甲返還該電腦後,能否請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回答:否。儘管乙丙買賣合同有效,但是從“丙知道標的物上存在權利瑕疵仍然購買的事實”可知,該合同存在著乙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約定。這就是“買受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標的物上存在權利瑕疵的,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的由來。

(4)如果經查,乙丙訂立該電腦買賣合同時,丙已經知道該電腦是乙拾得的甲的遺失物。但乙向丙表示,自己會主動和甲聯絡,說服甲轉讓所有權給自己,讓丙放心購買。現丙向甲返還該電腦後,能否請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回答:是。儘管丙知道標的物上存在權利瑕疵,但是從乙“主動和甲聯絡,說服甲轉讓所有權給自己,讓丙放心購買”之表示可知,乙丙合同中仍然存在乙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約定。“買受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標的物上存在權利瑕疵的,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需以“出賣人未作出消除權利瑕疵之允諾”為預設前提。

2、甲將汽車出質給乙銀行,向乙銀行交付後,乙銀行因庫房裝修,將該汽車返還予甲,讓甲代為保管。甲又將該汽車出賣給丙,向丙交付並完成過戶登記手續。經查,丙不知道該汽車已經出質給了乙銀行。丙能否請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回答:否。因乙銀行返還質物與出質人甲後,儘管其質權不消滅,但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進而,甲出賣質物給善意第三人丙,隨著丙取得所有權,乙銀行在該汽車上的質權已經消滅。故丙所取得的汽車上並無權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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