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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三罪並罰判死刑,當庭表示上訴,改判機率有多大?

  • 由 光明網 發表于 棋牌
  • 2022-01-20
簡介陳年舊案的證據認定難題對於勞榮枝的定罪問題,前檢察官、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琳認為,距離案件發生已經20餘年,除常州案外其他案件均沒有幸存者,加之客觀證據又因為犯案時間久遠而無法提取,故此,能夠證實勞榮枝的作用、犯罪表現的證據就依賴於法子

改判率怎麼計算

陳年舊案普遍面臨證據認證難題

揹負多條人命逃亡20餘年的勞榮枝迎來了死刑判決。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昌中院)對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20年12月,勞榮枝案一審庭審中,檢方曾指控被告勞榮枝涉嫌四起犯罪事實:分別是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和安徽省合肥市與法子英(另案處理)共同實施故意殺人、綁架及搶劫犯罪。

隨著勞榮枝案的全貌和細枝末節逐漸展示在公眾面前,勞榮枝本人的量刑問題一度成為案件焦點。

此次一審宣判死刑後,勞榮枝當庭表示上訴。

勞榮枝系主犯

南昌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已另案判決)系情侶關係。1996年至1999年間,二人共謀並分工,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物色作案物件,由法子英實施暴力,先後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搶劫、綁架、故意殺人4起。案發後,勞榮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潛逃,並於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勞榮枝夥同他人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威脅手段搶劫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勞榮枝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常州綁架的事實,系坦白。勞榮枝故意殺人致五人死亡;搶劫致一人死亡,搶劫數額巨大,並具有入戶搶劫情節;綁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贖金7萬餘元,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雖有坦白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勞榮枝犯數罪,應依法予以並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中另案處理的法子英當年的代理律師俞晞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對於勞榮枝的死刑判決,早在意料之中。他認為,南昌中院認定勞榮枝為主犯沒有問題,因為勞榮枝和法子英兩人共同策劃犯罪且有分工,勞榮枝負責色誘被害人,法子英具體實施暴力將其殺死。此行為實質就是共同犯罪,雖然分工不同,但均屬於積極實施犯罪行為,因此都是主犯。

對於勞榮枝的悔罪問題,俞晞認為從一審庭審和此次宣判來看,勞榮枝並無認罪悔罪態度,其在庭審中並不承認與法子英共同謀劃,而是稱自己被法子英脅迫,此外雖然聲淚俱下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但是也曾說出“你可以說我不優秀,但不能說我不善良”“我願意賠償,但是我只有3萬元存款,我願意眾籌賠償被害人”等“金句”。

俞晞表示,雖然勞榮枝有常州案的坦白情節,但是並不足以從輕處罰。法律保障勞榮枝的訴訟權利,但是除非證據存在問題,否則就目前認定的事實來看,二審改判的機率幾乎為零。

勞榮枝二哥勞聲橋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自己已經委託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友邦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吳丹紅作為勞榮枝的二審辯護律師。

對於勞榮枝案的一審判決,吳丹紅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應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但該案一審審理使用的是三人合議庭。

吳丹紅介紹,自己此前就曾作為勞榮枝家屬委託的一審辯護律師前往會見,但是未能成功。而在家屬委託律師和法院指派法援律師的選擇中,應該由家屬委託律師優先代理。

“一審宣判前,勞榮枝家屬就聯絡了我,希望我能代理這個案子的二審。”吳丹紅透露,勞榮枝家屬對法援律師“不滿意”,對其庭審時是否盡責辯護,是否排除非法證據等方面存在質疑。

對於案情本身,吳丹紅認為,本案證據多為口供,當時的物證、作案工具等已經遺失,共同犯罪的法子英已經被執行死刑。勞榮枝是主犯還是從犯,他本人對此存疑。

陳年舊案的證據認定難題

對於勞榮枝的定罪問題,前檢察官、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琳認為,距離案件發生已經20餘年,除常州案外其他案件均沒有幸存者,加之客觀證據又因為犯案時間久遠而無法提取,故此,能夠證實勞榮枝的作用、犯罪表現的證據就依賴於法子英、勞榮枝的供述。在這種情況下,證據上的缺陷使得勞榮枝在是否實施殺人行為以及能否認定為主犯時存在證據認定困難,這也是陳年舊案普遍面臨的難題。

“勞榮枝是否積極參與,是否能夠成立主犯,是否給法子英的犯罪行為和最終造成的7人死亡的犯罪後果存在不可替代的貢獻,都需要回歸到案件的證據本身。”金琳說。

她分析,第一起南昌案中,案發時勞榮枝供述被害人熊某家和鄰居家的電話線被剪斷,是她給法子英出的主意,而且還在供述裡提過“不如一把火燒了這個家”,兩次到熊某家踩點和索財;第二起溫州案中,兩名陪侍小姐都是和勞榮枝相識,由勞榮枝騙取信任之後分別到達梁某住處,從勞榮枝供述中,她實施了用電線、布條等物捆綁被害人的行為,也負責去取錢通知法子英得手;第三起常州案中,勞榮枝更是在單獨看管劉某期間,對其實施威脅,並且被害人還證實在她到指定地點帶回被害人劉某妻子時,交代法子英如果她沒按時回來,就將被害人殺害。被害人的證言顯示,之所以法子英放棄加害行為,是劉某的妻子苦苦哀求,勞榮枝不在場的情況下,法子英放棄殺害行為。這一點,也從側面印證,被害人的倖存與勞榮枝沒有絲毫的關係;第四起合肥案中,勞榮枝不僅引誘殷某到住處並捆綁、看守,而且購買冰櫃,在陸某遇害被放入冰櫃後,與法子英一起將冰櫃推至次臥。更是在殷某的字條上增加了“少一分錢我就沒命了”“他的同夥一定會讓我死得比剛才那個人還快”等內容。

“這些細節性的證據都能證實勞榮枝在四起犯罪中積極出謀劃策,以及與法子英之間就犯罪形成的相互配合的關係。”金琳認為,從這幾點分析,公訴機關認為,勞榮枝和法子英之間成立有共謀的共同犯罪,與法子英不區分主從犯,對7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負責亦不存在問題。

金琳強調,就本案公開的情況來看,根據相關報道中庭審細節的披露,公訴機關指控勞榮枝與法子英共謀實施綁架、搶劫和故意殺人的行為,並且在犯罪中積極鎖定犯罪物件、為犯罪的事實提供智力和物理上的幫助,系主犯。

對勞榮枝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是否適當,金琳認為,刑罰的正當化依據既包含了迎合大眾“善惡有報”的樸素法感情的報應基礎,也包含了預防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其中特殊預防必要性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勞榮枝已經用20餘年沒有實施違法犯罪的表現現實地證明了她的人身危險性小,沒有再犯罪的可能性,特殊預防必要性較低。那麼,是否還需要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雖然我們國家一直沒有廢除死刑,但是也一直強調慎用死刑。”金琳介紹,我國刑法第48條也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所以,勞榮枝即使是罪行極其嚴重,對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時候,也應當考量她在逃跑的20餘年中的現實表現。

“儘管勞榮枝一再強調希望迴歸社會,掙錢補償被害人家屬,甚至籌集資金進行民事賠償,但是其客觀上的表現,無疑顯得誠意不足。”金琳認為,庭審中,勞榮枝一再強調自己受法子英脅迫,不得不幫助其從事犯罪行為。不管勞榮枝為何會選擇與法子英共同作案,亡命天涯,但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客觀作用以及其在對待被害人以及犯罪後的悔罪表現上,看的不是當庭的聲淚俱下,而是前20多年的表現。法庭不僅是被告人的終點和起點,也同樣是被害人、被害人家屬的終點和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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