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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施工合同“折價”補償標準如何確定?

  • 由 法妞問答 發表于 棋牌
  • 2022-01-06
簡介實質上還是無效行為獲取的不當利益的返還,只是因無效行為產生的利益已經物化成具體財產,而導致無法返還或者無必要返還的情形存在,那麼只能就該財產的價值進行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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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關乎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僅由民事法律進行調整,還受到《建築法》、《招標投標法》等公法性法律的規制。也正是因為這些公法性法律對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圍進行了限制,與當事人的私法權益形成衝突,導致建築市場上違法現場屢禁不絕,大量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有案涉合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情況。

無效施工合同“折價”補償標準如何確定?

法妞網友諮詢:

無效施工合同“折價”補償標準如何確定?

魏妮娜律師解答: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相互予以返還,恢復到無效行為發生前初始狀態。只有無效行為導致財產無法返還、沒有必要返還或者返還困難(返還的費用遠遠超過取得財產的費用或者超過財產價值本身)時,那麼因無效行為取得財產的一方應當折價補償另一方。有過錯導致行為無效的一方還需要賠償無過錯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如雙方的過錯導致行為無效,那麼雙方應當就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工程建設完畢後,合同履行行為已經物化到工程成品中,已經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返還規則了。即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適用折價補償的方式予以處理。

魏妮娜律師補充:

折價補償其實就是在無法返還的情形下的一種變通方式。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一方因此獲取的財產無法返還的,那麼只能折價進行補償。實質上還是無效行為獲取的不當利益的返還,只是因無效行為產生的利益已經物化成具體財產,而導致無法返還或者無必要返還的情形存在,那麼只能就該財產的價值進行折價補償。

沒有必要改變十幾年來已經形成慣例且經實踐檢驗符合司法效率原則的標準,原則上折價補償仍然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款計價方式計算工程款。《民法典》出臺後,還沒有足夠的時間形成案例,但也有部分案例適用了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作出判決。折價補償的原則必須是結合雙方締約過錯、財產對價、利益平衡等因素確定折價補償。因此,此處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折價補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但必須確保雙方均不能因此獲利,即不當利益需返還對方。在無效合同行為中也一樣,合同無效的後果更多的是不當得利返還的問題,而非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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