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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之佣金和手續費支出申報

  • 由 佳實財稅 發表于 棋牌
  • 2022-01-06
簡介對支付方來說,佣金和手續費支出是他們需要在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專門填報的專案,稅前列支標準應符合財稅部門釋出政策中的具體規定,相應產生納稅調增或調減金額

出口佣金要交稅嗎

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 2017年版)附表《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A105000)中,有一個扣除類調整專案容易引起混淆,它就是佣金和手續費支出。該專案不僅名稱容易雷同,概念的內涵也需要辨析。

從字面看,佣金是指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介紹業務或代理買賣而收取的報酬,而手續費是在辦事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一般由委託人支付給受託人。二者都與中間機構或個人有關,都是中間機構或個人的應稅收入。對支付方來說,佣金和手續費支出是他們需要在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專門填報的專案,稅前列支標準應符合財稅部門釋出政策中的具體規定,相應產生納稅調增或調減金額。

從支出用途來看,佣金和手續費支出最常存在於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當中。例如由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銷售佣金,又如銀行在辦理金融、保險業務過程中按規定支付給代辦單位的手續費。佣金和手續費與委託、受託代理關係是相生相伴的。由此可看出佣金和手續費與“財務費用”項下支付給金融機構的手續費是不同的。金融機構手續費一般指企業辦理金融業務所支付的手續費,該手續費通常註明於銀行結算憑證,常見的有轉賬手續費、匯款手續費、賬戶管理費、購買支票費用等等。應該看到,金融機構手續費並不涉及委託代理關係。在年度彙算清繳時,“財務費用”之金融機構手續費準確的填報費用欄目是“其他”,而非“佣金和手續費”,這一點會計人員要特別留意並加以區別。

從列支標準來說,佣金和手續費支出在稅法層面有明確的列支限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按保險企業和其他企業兩大類別規定了當期扣除限額。對於保險企業,該檔案以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之後的餘額為基數,允許財產保險企業按15%、人身保險企業按10%計算扣除限額。最近,《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更改了這一條款,將保險企業(不分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當期扣除限額比例統一提高到18%,超過部分還允許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並可追溯適用於2018年度的彙算清繳,體現了政府對保險企業業務發展的大力支援。保險企業可趕在5月31日的彙算清繳截止日期前及時享受。對其他型別企業,財稅政策仍維持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佣金和手續費支出屬於相對敏感的費用開支專案,實務中應嚴格遵從稅收法律、法規和財稅主管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對於直接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佣金和手續費支出扣除,同樣應遵守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這“三性”原則。真實性要求企業具備相關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資料,以證實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要求合同或協議的相對方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以及取得的支出憑證的形式、來源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相關性要求該支出與取得的業務收入相關聯。

上述“三性”原則需具體落實到會計核算過程中。企業入賬時應嚴格遵循會計原則、會計準則的指引,將佣金和手續費支出設定單獨的二級會計科目,根據有效憑據如實入賬,不能與業務提成、返利、金融機構手續費等性質不同的支出混在一起。在納稅申報時可根據科目餘額表、明細分類賬等賬載記錄和稅法允許的限額填列“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的相關欄目,以準確計算納稅調整額。

持續學習、掌握所得稅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並結合所在企業的業務熟練應用,不僅能降低企業納稅風險,加強合規意識,更能保障企業合法利益。佣金和手續費支出的納稅處理堪為例項,可茲參考。

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之佣金和手續費支出申報

圖片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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