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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監,會被判處強姦罪嗎?

  • 由 法律讀庫 發表于 棋牌
  • 2022-01-02
簡介這部分講的犯罪的具體定義:對他人實施性侵行為(sexual penetration)或與年齡低於13歲的人有性接觸都會被認定為一級刑事強姦罪

老公出軌把他閹了會判多少年

文/法律先生。

太監,會被判處強姦罪嗎?

620多年前,浙江人石允常遇到一個犯愁的事情:

在他轄區內,有一個太監,強姦了女人,怎麼辦?

不管嗎?這不是自己正直的作風!管嗎?但是太監都沒有那玩意了,如何能強姦女人呢?不僅要得罪人,還惹別人笑話!

管他了,遵循自己的良心吧!他勇敢地作出判決。但是這事鬧得很大,鬧到了朝廷,最終還是皇帝朱元璋做主,給砍了!

但是,這個案件變成了石允常人生的轉折點。太監幫心裡恨他,誣陷他,最終降職到了常州府,做了一個副職。

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

《國朝獻徵錄·卷八十三》載:

常州府同知石允常傳:

石允常,字恆德,浙江寧海人。

允常廉知其女為閹宦逼奸而死,受其訴,

聞於朝,捕宦抵大辟,群宦銜之,

巧構允常,左遷常州府同知。

常州府治所在武進,也是今天常州市武進區。

被砍的太監,和被貶的石允常估計都沒有想到,就在這個武進,會走出一個人,掀起了一場輿論的風暴。

這場風暴與太監的罪行有關,而這個人,就是從常州市武進區走出來的千億富翁:

王振華。

太監,會被判處強姦罪嗎?

沒錯,說的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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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被砍的太監,估計做夢都沒有想到,如今的法律會如此寬容與和善。

按照今天的法律來看,他再禍害幾個姑娘,

都不會被殺頭,最多判5年!

如果花錢夠爽快,運作得好,不過一兩年而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

或者侮辱婦女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個時代的刑法,有點“處女膜情節”:

強姦侵犯的好像只是人的身體,侵犯的是“陰道”,而不是人的尊嚴。

王振華想,幸好遇到了這個時代!

所以,必須“插入”,才能夠得上強姦罪既遂,性器官接觸的不算,非性器官接觸的更不算。

很顯然,太監這個物種,不能“插入”,不管他多變態,多折磨人,多摧殘人的尊嚴,他都不能算是強姦。

我其實很好奇的,既然“強姦罪”的客體侵犯的是人的性自主權,是人的尊嚴,為何非得要“插入”說呢?

為了定罪,我們去問受害的姑娘,你被XX了嗎?文明的人,怎麼能如此殘忍?!

也許,有人會說,對孩子的保護就很嚴,性器官接觸都算是強姦。可是,如何定義接觸呢?性器與孩子的隱私部位接觸才算嗎?別的接觸方式不算嗎?

如果強姦必須是對“陰道”的冒犯,那強姦罪的定義方式就是非常不文明的,這應該改!

此刻,我們討論的火力不該是一個律師怎麼說,而是趁此討論如何改變這個罪的構成。

否則,王振華們依然在竊笑!

太監,會被判處強姦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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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是一種啟發,也許也是一種暗示。王振華的家鄉往北300多公里,宿遷。

這裡也走出了一個人,以自己的行為給我們上了一趟“強姦”法律課,可惜我們都沒有認真聽進去。

這就是我們的東哥。他在明尼蘇達州涉嫌犯罪的那事,也是強姦。

多虧了他的良苦用心,我們知道了強姦罪可以如此細化:

他犯的事情,被定義在明尼蘇達州刑法的609。342S1(C)中,其中的S1指的是該罪名中的第一個細化部分(subvision 1)。這部分講的犯罪的具體定義:

對他人實施性侵行為(sexual penetration)

或與年齡低於13歲的人有性接觸

都會被認定為一級刑事強姦罪。

因為東哥這場轟轟烈烈的“兩分鐘”,我們還進一步知道了加州刑法典又是如何細化強姦罪中的“性接觸”:

加州刑法典第243。4條,

性接觸發生在未經他人同意或違反他人意願時,

接觸該人的隱私部位,

處於以下目的:

性滿足,性喚醒,性暴力。

王振華的那有效“5分鐘”,是不是有這三個目的呢?難道,他還能在房間內,對那小孩子做思想教育?

另外說一句,加州刑法典的289條,還有一個類別:

強行插入異物。該罪處理性器官之外的異物插入的問題,例如包括手指、或棍子等等。處罰與強姦相同。

而在德國,對兒童的保護更上一層樓:

性侵不僅指成人與兒童身體私密部位發生直接接觸,非身體接觸的行為同樣屬於兒童性侵範疇,如向孩子裸露性器官,展示或者與其一起觀看黃書、黃片,拍攝和傳播兒童黃片等。

德國法律規定,14歲以上的成年人或青少年,對未滿14歲的兒童有上述行為,無論是否自願均屬於性侵,要受到刑法制裁。而德國刑情節十分嚴重的將被判處十年以上監禁。

但是我們好像對這樣細化,毫無興趣!

太監,會被判處強姦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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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是因為東哥的事情,我還以為美國的法律、德國的法律和我們六百多年的明朝法律一樣呢:

管你是不是太監,行不行,幾分鐘,只要幹了這事,都要重罰!

六百多年過去了,為何我們在這個問題上的思考反而倒退了?

像王振華律師在微博裡為他辯護的那樣,小女孩的隱私部位“撕裂”與王振華的器官無關?難道非得要透過器官嗎?

我們保護的不是人的尊嚴?不是小孩子的尊嚴與未來嗎?

東哥現身說法,給出了這樣細節、細緻的“強姦罪”定義,居然激不起我們去研究、討論的熱情。這太委屈他了。

當然,更冒火的或許是常州府同知石允常!

他要是想到自己新轄區的王振華,幹了這樣的事情,還只判5年,還繼續上訴想無罪,估計都要氣得從墳裡爬出來:

600年前的環境那麼惡劣,老子都敢重判這種混蛋,你們怕個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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