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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 由 律師線上諮詢 發表于 棋牌
  • 2022-01-01
簡介楊敏酒後與被害人相互廝打,雙方均有傷害對方的故意,誘發被害人心臟病發作而死亡,對其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麼賠償標準

如果被害人有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需要有實際依據,人民法院應該依法判決。

網友諮詢:

8月13日19時許,楊敏酒後前往張向東經營的“蘇荷夜色”KTV索要欠款,因張向東拒不開門,邊罵邊用磚塊將該KTV兩扇玻璃門砸碎。期間,楊敏叫來妻子及兒女,家屬將其勸坐在該KTV門前綠化帶旁。此時張向東持大刀從KTV出來,在楊敏頭部、臂部各砍一刀,與楊敏糾纏在一起相互廝打,被他人拉開並將張向東的刀奪下,張向東回到KTV大廳。楊敏跟隨張向東進入KTV大廳,二人廝打在一起,被他人拉開。楊敏家屬將其扶出大廳,張向東隨後從大廳走出,倒在地上,當場死亡。經鑑定,張向東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急性發作而死亡,生前外傷系死亡誘因。楊敏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福建鐵馬律師事務所吳友梁律師解答:

楊敏酒後因瑣事與他人打架,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楊敏酒後與被害人相互廝打,雙方均有傷害對方的故意,誘發被害人心臟病發作而死亡,對其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楊敏知道其女兒打電話報警,在現場等待公安幹警到來將其控制,並如實供述案件基本事實,屬自首;被害人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急性發作死亡,非楊敏直接傷害致死,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楊敏遇事不冷靜,打砸玻璃門,辱罵被害人,對誘發本案有一定過錯責任,且本案後果嚴重,又不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不能從輕處罰。楊敏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吳友梁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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