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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手記」工程質量保證金糾紛處理分析

  • 由 秋水長天居士的小窩 發表于 棋牌
  • 2021-12-31
簡介”雖然雙方在質量保修書中對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約定按土建、安裝、防水工程各自保修期限到期後,按造價比例乘以保脩金分別無息退還承包人,但防水工程質量保證金約定部分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缺陷責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的

缺陷責任期是什麼意思

「律師手記」工程質量保證金糾紛處理分析

在建設工程實務中有“兩期一金”,指的就是建設工程中的質量保修期、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保修)金。這三者既有聯絡又有區別,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容易混淆。筆者今年辦理了幾起涉及質量保證金返還糾紛的案件,這幾乎可以算是建設工程糾紛之中留在最後一個階段的糾紛。在此,筆者還是以質量保證金的問題為中心內容展開討論。

質量保證金,也就是我們在實踐中所稱的質保金,它是指

發包人與承包人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

,從

應付工程款

中扣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

缺陷責任期內

對建設工程出現的

缺陷

進行維修的資金。而這裡的“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

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而缺陷責任期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二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從中我們能夠看得出,

質保金的返還時間與缺陷責任期掛鉤,但不影響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繼續承擔保修義務

而且,從質量保證金的概念中,我們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其一,

缺陷責任期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期限,最長兩年,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當將質保金返還給承包人

。第二,

對於質保金的返還期限本著“有約定從約定”的原則,尊重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的約定,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質保金返還期限,應當按照缺陷責任期的規定確定返還期限

。第三,

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後,質量保修期未滿,承包人仍有免費保修義務

(2020)最高法民終483號民事判決書中關於工程質量保證金問題的裁判。雙方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

約定質量保修期

為: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的防滲漏為5年;3。土建工程為1年;4。電器管線、給排水管線、裝置安裝工程為2年;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2年。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質量保脩金:保脩金為合同造價的4%,在工程竣工結算時預留,保修費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保脩金按土建、安裝、防水工程各自保修期限到期後,按造價比例乘以保脩金分別無息退還承包人

發包人在各自質量保修期滿後14天內將質量保脩金返還承包人,其他保修專案仍由承包人負責,直至保修期滿後無息退還

(2020)最高法民終483號民事判決書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注現為《建工司法解釋一》第1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

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透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的,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本案中,首先,

因三建公司概括主張工程款,此種情況下應認定其在主張工程款的同時包括了工程質量保證金

。工程質量保證金按雙方合同約定的4%計算,數額為18702526。74元(467563168。44×4%=18702526。74元)。其中,地下車庫、幼兒園的工程造價為30613357。32元(29262938。83元+1350418。49元=30613357。32元),因商業裙樓造價包含在1#、2#、3#、4#、11#、17#樓住宅樓工程造價中,工程造價無法準確區分。

一審法院按瑞恆公司鑑定的每棟樓的工程造價除以該樓棟的建築面積得出每平方建築面積造價,再乘以商業裙樓的建築面積

。這裡需要注意質量保證金本身就是在應付工程款中扣留的一定比例,因而其實際上仍是應付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在被“特定化”的時候賦予其他的法律意義。

其次,

缺陷責任期內的質量缺陷修復義務與保修期內質量保修義務存在不同。缺陷責任期是扣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期限,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承擔的是質量缺陷修復義務,保修期內承包人承擔的是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滿,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與保修期沒有必然聯絡,發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屆滿為由拒絕向承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

對於缺陷責任期,《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雖然雙方在質量保修書中對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約定按土建、安裝、防水工程各自保修期限到期後,按造價比例乘以保脩金分別無息退還承包人,但防水工程質量保證金約定部分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缺陷責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的規定,超過2年的期限不能認定為缺陷責任期。

第三,雙方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根據關於案涉施工合同的效力及結算依據的問題分析,缺陷責任期應自凱創公司佔有使用案涉工程之日即2015年4月7日起計算至2017年4月6日。因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發包人在各自質量保修期滿後14天內將質量保脩金返還承包人

。在TJ-401《工作聯絡單》中約定質保金待質保期滿後30日內一次性無息付清。故凱創公司應於2017年4月20日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16815404。28元,於2017年5月6日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1810788。53元。

工程質量保證金是發包人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資金,屬於工程款的一部分。發包人在缺陷責任期滿後應將工程質量保證金及時返還,逾期返還的應支付利息

其實,承擔建設成功質量保證責任不僅是承包人的合同義務,也是其法定義務。實際上,根據建設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的這一事實,承包人的質量保證責任又劃分為:其一,

承包人的施工質量不合格、未透過竣工驗收的,承包人應進行質量整改,發包人可以拒付工程價款,待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整改合格才有權主張工程價款

。其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仍應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透過旅行維修義務的方式承擔保證責任

。在本文之中,筆者僅是對第二種情況中的質量保證金的返還問題做了基本的探討。其它問題只能留待以後繼續分享。

作者簡介:

「律師手記」工程質量保證金糾紛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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