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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的注意了,你的行為有可能涉嫌犯罪!常見的罪名分析

  • 由 法海拾貝 發表于 棋牌
  • 2021-12-27
簡介我們舉兩個常見的例子:如果張三實際上已經負債累累,並沒有任何償還能力,反而告訴李四說自己做買賣需要錢,並編造自己的生意怎樣怎樣取得李四的信任,在取得借款後反而用於償還其他欠款,拆東牆補西牆,那麼這種情況就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對於個人欠款不還的怎麼處理

前幾天,我們釋出了《討債有風險,逼債須謹慎!要債不當容易觸犯的幾個刑事罪名》這樣一篇文章,引發了大家的熱烈討論,絕大多數留言者都覺得,這種情況下可能是縱容欠錢,覺得改變了傳統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觀點。但是,法海拾貝覺得這種看法可能是過於偏激的。

該文討論的,只是說是在討債的過程中,行為不當有可能觸及到犯罪的一些行為,給債權人一些借鑑。如果說是採取合法合理的途徑討債的,那麼就自然不會出現這些情況。而且,從當前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說,法律當然是要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所懲罰的,只不過是非法討債的行為,而並不懲罰合法討債的行為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行為。

欠債不還的注意了,你的行為有可能涉嫌犯罪!常見的罪名分析

那麼,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對於欠債不還者來說,可能觸發的常見刑事罪名。

一、詐騙罪

這是欠債不還者,所謂最常見的罪名。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一般3000-10000元不等),構成詐騙罪。

我們舉兩個常見的例子:

如果張三實際上已經負債累累,並沒有任何償還能力,反而告訴李四說自己做買賣需要錢,並編造自己的生意怎樣怎樣取得李四的信任,在取得借款後反而用於償還其他欠款,拆東牆補西牆,那麼這種情況就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再如,張三為了取得借款,找到路邊辦假證的人辦理一個虛假的房產證,以此騙取李四的信任,並在借款後用於賭博等個人揮霍,那麼就可以推定他非法佔有的目的,這種情況下基本上可能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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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此,全國人大出臺了一個立法解釋,最高法出臺了一個司法解釋,以列舉的方式展示了拒執罪的13種情形。

其中有幾種是非常容易觸犯的:

1。在判決生效後,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或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出賣

2。在判決生效後,債務人將自己唯一可以執行的財產——如車輛——故意砸壞

3。在進入執行程式後,債務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經法院罰款或拘留後仍不還錢

4。判決確定限期遷出房屋、退出土地,或者限期交付一定的財物、票證,債務人在判決生效後拒不履行

5。與其他人串通編造債務,將僅有的財產給了這個虛假的債權人,導致判決的勝訴者權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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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虛假訴訟罪

刑法第307條之一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

這種與上述第5種情形很類似,比如:張三欠李四錢,為了逃避還錢,編造自己還欠自己的兄弟張五錢財的事實,張三和張五一起到法院起訴,後主動和解,將自己唯一的財產“償還”給張五,最終在李四判決勝訴後,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

四、另外,欠債人的某些行為還有可能涉及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等,本文暫不展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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