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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律師與非律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案例研究

  • 由 勞動案例庫 發表于 棋牌
  • 2021-12-11
簡介2、提示用人單位根據律師法相關規定專職律師是隻能在一家律所進行職業,並非此類人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就認定為兼職律師,且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只有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的,且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相應人員,在經原單位同意

打官司要和律師籤合同嗎

專職律師與非律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

勞動者認可其專職律師的身份,且自述作為專職律師的執業期間為2009年至2020年9月18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從業期間應當專職執業,但兼職律師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勞動者於2020年9月18日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律師應當專職執業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勞動合同中涉及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部分應為無效,雙方之間的糾紛可以按勞務關係處理。

【案情簡介】

1、天津某投資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於某在天津某投資公司處工作,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於某作為專職律師執業期間為2009年至2020年9月18日。

2、2021年1月8日,於某作為申請人,以天津某投資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主張2009年起存在勞動關係並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等訴求。

【裁判結果】

天津市北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津北勞人仲裁字(2021)第40號仲裁裁決駁回申請人全部仲裁請求;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4584號民事判決認定2020年9月18日前不存在勞動合同並判決自2020年9月19日起勞動關係解除經濟補償12500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終5603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審法院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認定及經濟補償金數額。

專職律師與非律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案例研究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單位在招聘法務人員時,一定要核實應聘人員是否為專職律師,如最終決定僱傭專職律師,建議要求其登出專職律師執業證。此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才具備法律的相應效力。

2、提示用人單位根據律師法相關規定專職律師是隻能在一家律所進行職業,並非此類人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就認定為兼職律師,且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只有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的,且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相應人員,在經原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才具備了兼職律師的相應資格。

【勞動者提示】

1、提示具有專職律師資格員工,如果前往非律所的用人單位工作,為避免否認勞動關係的風險,建議及時登出律師執業證照,以便證實不存在違反律師管理的強制性法律規定,如此對其作為勞動者的權利才可能受到法律保障。

2、提示法務人員如取得了專職律師執業證(律師證),此時在非律所的其他用人單位從事法務等工作,根據目前司法部關於清理“掛證”律師的政策,此情況也是明令禁止的,有可能會導致執業證被登出或者受到相應行政處罰。

宣告: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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