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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酒後上門打傷八旬老人,曾認罪認罰獲輕判,受害方稱打人者未道歉未賠償

  • 由 紅星新聞 發表于 棋牌
  • 2021-12-09
簡介被打老人請求法院認定重傷鑑定被告人稱對方頭部病症非其造成秀嶼區法院判決顯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戴玉泉向法院提出三項請求:依法追究楊某明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

證據不足會網上追逃嗎

因土地糾紛,六旬老人楊某明酒後持鐵鍬來到八旬老人戴玉泉家中“理論”,將對方打傷。警方介入後,經鑑定,戴玉泉損傷程度達輕傷一級。

2020年10月19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檢察院以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將楊某明公訴至法院。2021年1月6日,秀嶼區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某明有期徒刑1年3個月,附帶民事賠償戴玉泉12萬餘元。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警方對楊某明採取取保候審期間,他潛逃外地長達5年,後在遼寧瀋陽投案時被抓。法院判決認定,楊某明在被網上追逃期間主動投案,並能如實供述,系自首;楊某明自願認罪認罰。

戴玉泉的家屬告訴記者,戴玉泉被打後看病治療已花費數十萬元,而案發至今,楊某明並未向他們道歉,也沒給付任何賠償。9月26日,紅星新聞記者就此聯絡楊某明家人求證,對方稱,已經過法院判決完事了。“我父親啥也沒有,工資都停了。”

9月26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絡了秀嶼區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截至發稿前,對方未就此進行迴應。

男子酒後持鐵鍬去鄰居家“理論”

被取保候審後潛逃5年後方投案

據莆田市秀嶼區法院判決記載,1955年出生的楊某明,案發前是莆田市湄洲灣北岸經濟開發區山亭鎮政府職工。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抓獲,同年7月6日被刑拘。

秀嶼區檢方起訴書指控,2015年4月27日,楊某明因與被害人戴玉泉長期存在土地糾紛,遂手持鐵鍬來到戴玉泉的家中理論。其間,雙方扭打躺倒在地,互用手腳踢踹對方身體,致被害人戴玉泉雙側多發肋骨骨折。經鑑定,戴玉泉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鄰居酒後上門打傷八旬老人,曾認罪認罰獲輕判,受害方稱打人者未道歉未賠償

▲8旬老人戴玉泉被打傷住院治療

相關案件資料顯示,案發後戴玉泉接受詢問時回憶,當天11時許,他在家裡吃飯,鄰居楊某明推開他家門進來,手裡還拿著一把鐵鍬。楊某明就罵他們家,說要讓他們全家都死。

“當時,我和女兒、孫子在廚房裡吃飯,楊某明進來用手把我拉到大廳,然後把我推倒在地上,用腳踹我,還用鐵鍬打我。”戴玉泉描述,他的左右兩側臉部、左手、右手臂關節、右手肘部、左右兩側胸部、後背等部位有受傷,假牙都被楊某明打掉了。

莆田市檢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提到,楊某明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5年6月18日被立案偵查,當月24日被取保候審,期間,楊某明畏罪潛逃。同年10月13日,公安機關對其採取刑事拘留併網上追逃。

秀嶼區檢察院起訴書稱,楊某明於2020年6月30日主動到遼寧省瀋陽市公安局大東分局刑偵六中隊投案時,被該隊民警抓獲,後移交莆田市公安局湄洲灣北岸經濟開發區分局。楊某明故意傷害公民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鄰居酒後上門打傷八旬老人,曾認罪認罰獲輕判,受害方稱打人者未道歉未賠償

▲秀嶼區檢方起訴書認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楊某明刑責

據秀嶼區法院判決記載,楊某明對被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並表示認罪且簽字具結。楊某明的辯護律師稱,楊某明本人也受到輕傷二級傷害,建議考慮其受傷情況,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當庭亦表示願意對被害人進行合法範圍內的賠償,在本案確定賠償金額並由被告人預交後,建議考慮對其從輕處罰或適用緩刑;楊某明已65週歲,無任何違法、犯罪前科,且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打老人請求法院認定重傷鑑定

被告人稱對方頭部病症非其造成

秀嶼區法院判決顯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戴玉泉向法院提出三項請求:依法追究楊某明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依法認定戴玉泉的損傷為重傷二級;判令楊某明賠償其因被毆打致傷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99萬餘元。

據悉,案發後,戴玉泉家屬曾向莆田市12345便民服務平臺反映,懇請莆田市公安局對楊某明案進行監督。紅星新聞記者登入該平臺查詢到了該訴求。

莆田市公安局在“回覆意見”中提到,2015年6月18日,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法醫出具鑑定書,認定楊某明損傷程度屬於輕傷二級範疇,認定戴玉泉損傷程度屬於輕傷一級範疇。因雙方當事人對對方的傷情鑑定意見均表示異議,並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2015年6月30日,經北岸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審批,對案件當事人楊某明、戴玉泉予以重新鑑定。

莆田市公安局在“回覆意見”中提到,2015年9月1日,經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楊某明、戴玉泉的傷情進行重新鑑定,鑑定結論為:楊某明所受傷情為輕傷二級、戴玉泉的傷情為重傷二級及輕傷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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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

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鑑定意見”為:戴玉泉因外力作用致右側額顳頂部、左側額頂部遲發性出血並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雙側多發肋骨骨折等,分別構成重傷和輕傷。

據秀嶼區法院判決記載,對於附帶民事部分,楊某明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合理的損失,戴玉泉頭部的病症不是其造成的,其不應賠償相關損失。

楊某明的辯護律師稱,戴玉泉的顱腦損傷問題,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與被告人行為無關,公訴機關也依法未作指控。戴玉泉因被告人故意傷害行為所遭受的物質損失金額應為1。7萬餘元。

因犯故意傷害罪,打人者獲刑1年3個月

判賠被害人物質損失12萬餘元

2021年1月6日,秀嶼區法院對楊某明傷人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了檢方指控的涉案事實。不過,法院判決中提到,該案審查起訴階段,楊某明在公訴機關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向該院出具了量刑建議書,建議對被告人楊某明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該院經審理認為該量刑建議明顯不當後,公訴機關調整量刑建議為判處被告人楊某明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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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某明有期徒刑1年3個月

秀嶼區法院認為,楊某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楊某明在被網上追逃期間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明侵害物件為60週歲以上老年人等情節及其自願認罪認罰,在量刑一併予以考慮。

法院在判決中提到,該案指控限於被害人胸部損傷,公訴機關就未予指控顱腦損傷當庭明確莆田市檢察院經技術性證據審查,認為傷者戴玉泉於2015年4月29日在莆田市第一醫院治療時,並未提示存在右側額顳頂部硬膜下血腫、左側額頂部硬膜下血腫等情況,2015年4月29日至7月2日之間也無醫療記錄證明傷者存在顱內出血等情況,故相關頗腦損傷與2015年4月27日外傷之問缺乏因果關係。

據此,秀嶼區法院認定,傷者戴玉泉自2015年7月2日之後住院進行顱腦治療的花費,與本案指控胸部損傷無關,不予支援。楊某明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戴玉泉造成物質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賠償戴玉泉物質損失計12萬餘元。

最終,秀嶼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楊某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賠償戴玉泉各項物質損失12萬餘元。

受害者申訴請求確認頭部重傷系被打所致

檢方:相關證據存在諸多矛盾和衝突

莆田市中級法院作出的附帶民事裁定書顯示,一審宣判後,戴玉泉對附帶民事部分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並對楊某明從重處罰,判令楊某明賠償戴玉泉各項損失199萬餘元。上訴期限內,楊某明對刑事部分的判決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提出抗訴,原審判決刑事部分已生效。

莆田市中級法院裁定,原審判決根據查明的戴玉泉合法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具體事實,對其中合法合理的部分依法依理予以支援,並無不當。原判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駁回了戴玉泉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後,戴玉泉向莆田市檢察院申訴。莆田市檢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提到,戴玉泉申訴稱,戴玉泉頭部重傷是在案發時被楊某明持鐵鍬毆打造成的,莆田市秀嶼區檢察院審查案件階段程式違法,明顯偏袒楊某明。

對此,莆田檢方在上述《通知書》裡論述,縱觀在案證據,雖然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書認為,被害人戴玉泉慢性硬膜下血腫與其在2015年4月27日所受外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外傷系主要原因,但案發當日被害人頭部是否被楊某明毆打致傷,相關證據存在諸多矛盾和衝突,未能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

莆田檢方稱,從被害人戴玉泉案發當日的陳述筆錄看,其能清晰表述自己身體許多部位被毆打,唯獨對自己頭部是否被楊某明持鐵鍬擊打這麼重要的情節未述及,而是案發兩個月後的筆錄才陳述到自己頭部被楊某明用拳頭和鐵鍬毆打。

莆田檢方還提到,公安機關對案發現場勘查體表損傷檢查記載、醫院的初診體檢記錄,均未提及或記載戴玉泉當時頭部存在外傷痕跡,這與人體頭部受鐵鍬擊打而未檢見外傷痕跡明顯違背常理。

最終,莆田檢方認定,被害人戴玉泉頭部重傷是否系楊某明持鐵鍬擊打所致,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申訴人的該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自首認定和認罪認罰引爭議

檢方認定: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戴玉泉申訴時還提到,楊某明不能被認定為自首,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關於楊某明被認定為自首,莆田檢方論述稱,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同時根據最高法《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該司法解釋並未區分犯罪分子在逃跑時是否被採取取保候審、拘留等強制措施,亦沒有規定犯罪分子逃跑時所處的訴訟階段。

莆田檢方認定,雖然楊某明在取保候審後畏罪潛逃達五年之久,但能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投案自首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其適用投案自首並無不當。

關於楊某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莆田檢方論述稱,戴玉泉以對楊某明認罪認罰沒有聽取被害人意見、當庭反訴要求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和賠償經濟損失等為由,認為楊某明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莆田檢方提到,經查,莆田市秀嶼區檢察院承辦人員因電話無法聯絡上被害人戴玉泉,便將《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透過檢察專遞郵寄送達,經兩次寄出後,均因原址查無此人、電話拒接或長期無人接聽被退回,導致無法聽取被害人本人意見。

莆田檢方稱,被害方是否同意對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的意見是司法機關作出的從寬處理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但並不是必備和決定因素。被害人當庭提出的反訴意見,是對自己因傷提出的權利主張,並不能直接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莆田檢方認定,楊某明審查起訴階段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示願意接受刑罰處罰並願意賠償被害人合理的經濟損失,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故申訴人的該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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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檢察院認為戴玉泉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2021年9月10日,莆田市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認為戴玉泉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援,現予審查結案。

被打老人家屬稱對方從未道歉和賠償

被告人兒子:已經過法院判決完事了,父親已啥都沒有

不過,莆田檢方的上述結論,仍不能讓戴玉泉家人信服。戴玉泉家屬堅持認為,戴玉泉頭部所受傷害是被楊某明打傷的。入院記錄明確寫了頭暈、頭痛,不然醫院怎麼診斷為“閉合型顱腦損傷”。第一次做筆錄是寫臉部(被打),之後的筆錄做了(頭部)補充,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裡也有寫頭部被打。另外,戴玉泉被打後入院首日用藥有治療頭部的“腦蛋白水解物”,適應症包括用於顱腦外傷等症狀的改善。

鄰居酒後上門打傷八旬老人,曾認罪認罰獲輕判,受害方稱打人者未道歉未賠償

▲莆田市第一醫院“入院記錄”顯示,戴玉泉“初步診斷”為輕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全身多處面板軟組織挫傷。

戴玉泉家屬提供的莆田市第一醫院“入院記錄”顯示,戴玉泉入院時間為案發當天下午5時許,“主訴”為被人毆打致頭暈、頭疼4小時,“初步診斷”為輕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全身多處面板軟組織挫傷。

戴玉泉家屬還提到,楊某明是在被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後畏罪潛逃的,不屬於自動投案,不能認定為自首。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最高法《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戴玉泉的兒子日前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說,案發至今,給父親治病已花費數十萬元,但楊某明從未進行過道歉和賠償,連法院判賠的12萬餘元至今也是分文未收到。

9月26日,紅星新聞記者就此聯絡楊某明家人求證,對方稱,已經過法院判決完事了。“我父親啥也沒有,工資都停了。”

9月26日,紅星新聞記者還聯絡了秀嶼區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截至發稿前,對方未就此進行迴應。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編輯 譚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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