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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放貸獲利,不能全部計入受賄數額

  • 由 刑辯人評論 發表于 棋牌
  • 2021-12-02
簡介2020年8月20日以後沒有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就處在正常利率範圍內,被認定為受賄的可能性就會降低

公職人員放貸怎麼處理

錢,就是可以生錢。資本就是具有逐利的天性。誰的錢,都可以生錢。不是老闆的錢生錢是正常的,領導幹部借出去的錢就不能收利息。領導幹部一收利息就認定受賄,既對領導幹部不公平,也不符合我國當前司法實踐。

憑直覺,大家也會對以下兩種情況達成共識:

第一種情況是領導的錢全是乾淨的,自己的合法積蓄,朋友向他借款做生意或買房,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給他結息。幾乎理智稍微正常的人,都會認為這裡面不存在權錢交易,這是正當的借款收息。

第二種情況是領導收到不少錢款(受賄所得)後,既不敢存在銀行又不敢放在家裡,很多領導都可能把這些錢,找一些相熟的老闆朋友,一邊讓老闆朋友幫著保管,一邊又實現“錢生錢”,一舉兩得。這種情況收的利息全部是犯罪所得收益,一旦案發就應該全部追繳。是犯罪所得收益或受賄犯罪孳息並不意味著這些錢款是受賄數額,不累計受賄數額對當事人而言,直接和量刑掛鉤。

但是,哪部分是犯罪所得孳息,哪部分是受賄犯罪?還是很有必要區分的。也是當前實務的熱點、難點

公職人員放貸獲利,不能全部計入受賄數額

1。2007年最高法、最高檢出臺的《關於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裁判標準

2007年《意見》規定,“四、關於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

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

,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

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後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顯然,借貸是自古以來最簡單直接的委託投資理財形式。領導拿本錢放高利貸這種情形,該司法解釋給出的意見是“

明顯

高於出資應得收益,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

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也就是說,關鍵要看利息是不是在正常範圍,在正常範圍的,就是應得收益;不在正常範圍的,還必須“明顯”過線才能認定為受賄。

公職人員放貸獲利,不能全部計入受賄數額

2。民間借貸利息的合法範圍

搞過民間借貸的朋友想必十分了解近30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的合法範圍發生過三次變化。

1991年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護。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借貸雙方約定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無效,同時廢止了91年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最高法層面已經將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上限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與此前“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相比,保護上限大幅降低。又回到了90年代初的水平。

基本來說,在相應的區間內,領導幹部放貸的幅度在1991年至2015年間,沒有超過同類貸款利率四倍;2015年6月至2020年8月20日沒有超過36%;2020年8月20日以後沒有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就處在正常利率範圍內,被認定為受賄的可能性就會降低。尤其是老闆那邊現實的使用了這筆借款,而且老闆對外融資也是在相應幅度內的話,而已說這樣的借款利息被認定為受賄罪的可能性並不大。當然,案件是千差萬別的,一個情節、一個細節就可能影響整個案件的走向。筆者在這裡只能是從大面上來介紹,不排除個別情況,利益捆綁過分嚴重,老闆是某個領導的“錢袋子”“提款機”,雙方有一些特殊約定等具體情況被認定為受賄的可能性。

公職人員放貸獲利,不能全部計入受賄數額

3。利息高於合法範圍,也可能不會被認定受賄

前些年,江浙等地高利放貸普遍來說都遠高於法定水平。當時當地資本很熱,全民放貸投融資,年利率60%在當地當時並不為過,還較為通行。當時,當地不乏有一些領導和老闆雙方約定的年利率也在60%左右。同時在案證據也表明這個老闆到處融資,他融資的利率也是在50%-70%之間,給領導的利率並沒有高於給其他人的利率。顯然,這種情況就屬於沒有“

明顯超過正常的投資回報

”。當地司法機關沒有將領導這樣的放貸認定為受賄(沒有將這部分事實移送審查起訴)。

如果朋友對這個話題還感興趣,筆者將繼續創作該話題文章,尤其是詳細解讀中央紀委監察部發布的權威案例。

公職人員放貸獲利,不能全部計入受賄數額

作者簡介: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清華大學刑法學博士。2003年9月至2013年7月,本碩博分別就讀於武漢大學法學院(本科)、清華大學法學院(刑法學碩士、博士)。在《環球法律評論》《現代法學》《政治與法律》等權威核心法學期刊發表論文9篇。從事刑事辯護工作,辦理50多起廳局級領導職務犯罪案件,20餘起經濟類犯罪(如合同詐騙、騙取貸款、非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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