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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埃及,法老的話語具有法律的威嚴,那到底有沒有成文的法律?

  • 由 野談歷史 發表于 棋牌
  • 2021-05-18
簡介按照古埃及法源神秘主義的傳統,習慣法被祭司記錄成文後或法老飭令被祭司與書吏記錄下來後,都被隱匿在官府的檔案室,和審判廳密室裡,不予公開,也不讓平民百姓知曉其內容,只由審判集團作為司法的內部依據

法老信仰什麼

古埃及社會中成文法律的存在與否目前仍是一個不好下定論的問題。迄今為止,現代學者們尚未發現古代埃及的成文法律,也可能存在過成文法律,但是由於時代久遠而腐爛等原因沒有幸存至今。

在古埃及,法老的話語具有法律的威嚴,那到底有沒有成文的法律?

一、法老的話語有了法律的威嚴

新王國時期遺留下來的有關法律檔案是儲存較好,十分豐富的。原始的法律是神授法和自然法的結合,既然法老充當了神,法老的話語就有了法律的威嚴,成為不成文的法律,影響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法老的周圍或多或少有專業的諮詢官,如“兩王冠的控制者”,他是國王的重要官員,或秘密決定的主要參與者,後者的名稱表示當時有明確的法律體系。

在卡納克神廟的石柱上,記錄了第18王朝的霍連姆霍布簽署制定的反對官員專政、保護平民和公平審判的法令,第19王朝的拉美西斯二世制定了強化軍隊、官僚機構和社會等級制度的法令。這些法令都屬於法老飭令,是習慣法的補充和組成部分,還談不上公開的成文法。

按照古埃及法源神秘主義的傳統,習慣法被祭司記錄成文後或法老飭令被祭司與書吏記錄下來後,都被隱匿在官府的檔案室,和審判廳密室裡,不予公開,也不讓平民百姓知曉其內容,只由審判集團作為司法的內部依據。法律案件的審理都是有備案的,由於檔案過多,紙草成本稍高,一般的法律檔案都是採用廉價的材料,如陶瓷和石灰石碎片,這在考古中都有發現。

在古埃及,法老的話語具有法律的威嚴,那到底有沒有成文的法律?

古埃及新王國時期的法律更為集權化,重大案件要集中到底比斯來終審。法老的權威更大,如阿蒙霍特普一世死後很久,依然像神一樣被崇拜。有個人的外衣被盜了,村子裡相關的人便被叫到法老的雕塑前,人們大聲喊著每個人的名字,當法老對某個人有暗示時,表示他就是賊。

第18王朝某宰相的墓銘中提到:宰相審案時,面前的40卷法典大全,說明古埃及長期以來使用的是秘而不宣的成文習慣法,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成文法典性質。在法律程式上,十分重視證據的蒐集,各種證據要有合法性,並宣誓保證其真實可信。

二、古埃及的審判官集團

文學作品很好地記錄時代變革,在古埃及,關於法律題材的作品很受青睞,流傳於世的也很多。中央司法權繼續由維西爾領導的

“三十官家”

審判官集團掌握,重大案件宰相親審制度外,新增法老親審制度,叛國罪的審判還須另組特別委員會主持,這一切反映了法老集權的加強和對宰相權及中央行政司法權的限制。拉美西斯三世時,因宮廷內部陰謀政變,曾組建特殊法庭。

在古埃及,法老的話語具有法律的威嚴,那到底有沒有成文的法律?

新王國以後,古埃及司法中的神秘色彩減輕,訴訟程式和辯護制度開始出現。全國司法機構逐漸形成。各級法院按案件種類和案件輕重劃分審判許可權,出現了審級制度的萌芽。古代埃及可能有過神廟法庭或神判法,即由祭司透過神諭來解決各種糾紛,在國家法庭中也有祭司的席位。

古埃及的宗教法院和祭司法院是分立的,全國有祭司法院系統,專審祭司之間或涉及祭司的案件。作為神的繼承者,國王是神權的持有者,然而卻只是權力的臨時擁有者。權力的開始源於登基之日,原則上只有國王的統治符合法律規則,他才擁有神賜的權力。事實上,這種法律是一種宇宙的秩序,也就是瑪阿特。

為履行神的使命,國王作出的每個命令都是神的決定,擁有法律的權威,也不管這種命令是否以書面的形式下達。對國王決定的解釋,包括書面的和司法解釋都是古埃及法律系統的基礎。

在古埃及,法老的話語具有法律的威嚴,那到底有沒有成文的法律?

三、公平的觀念是古埃及人墓葬中的中心概念

即便在法老死後,他所確定的準則還是有影響的。古埃及人對來世的憧憬甚於現世的生活,對精神的渴求甚於物質的需要,對集體的認同甚於個體的獨立,對道德的認可甚於法律的尊嚴。

公平的觀念是古埃及人墓葬中的中心概念,包含對死亡的戰勝和在另外世界的解脫這所有的方面。重視死後世界的古埃及人的墓葬銘文中對通往公平之路的描述反映了他們對這種理念的追隨。古埃及奧西里斯冥界審判的神話及因果報應的觀念成為新王國墓葬文學的重要主題。新王國時期是奧西里斯崇拜的鼎盛期。在古埃及信奉的諸神中,最具影響力的就是太陽神和冥神。在中王國末期,對這兩個神的信仰結合為一體,太陽神拉是白天和現世世界的主宰,他在夜晚和冥世變成奧西里斯的形象。

在古埃及,法老的話語具有法律的威嚴,那到底有沒有成文的法律?

太陽神和冥神寄託了古埃及人對現世生活的熱愛和對來世的期望。中王國的石棺銘文到新王國時演變為《亡靈書》,作為關於來世咒語的最完備彙編,《亡靈書》為我們提供了了解古埃及人來世觀念的詳細證據,也是他們進一步對太陽神和冥神崇拜的證據。

人死後都要經歷末日審判,作為冥界之神的奧西里斯負責審判過程,在末日審判的天平上,一端是死者的心臟,另一端是象徵正義的瑪阿特。這種用天平稱量心臟的形式進行審判,是古埃及人的一個創造。這表明古埃及的法律有神明審判的因素,它主要是透過長久形成的習慣和信仰來約束人們的行為。

死者書上的符咒保證:

“我沒有作惡,沒有謀殺,不慍怒,不讓人哭泣,不與已婚女子交往”

,還聲稱

“我沒有反抗國王。”

這表明宗教和國家聯絡的緊密,政治上的服從是個人宗教責任的重要部分。

在古埃及,法老的話語具有法律的威嚴,那到底有沒有成文的法律?

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權各自的含義及其相互關係在古代和中世紀早期有其特性。法律不是由人來制定的,是確定不變的神啟的習慣模式,所謂立法者實際上是在宣佈法律,澄清這一法律究竟是什麼,而不是創造法律,政府的一切活動都以某種方式被正當化為法律適用和解釋的一個方面。在這個意義上,無論立法還是執法,如果用今天的眼光來看的話,都只不過在履行司法的職能,即行政和司法不分。

司法程式的第一階段必為行政式的調查,行政官與法官可以互相兼任。古埃及的民事裁判和刑罰也是不分的,刑罰是不人道的,對肉體的鞭打應用得很隨意。死刑方式也是名目眾多,如讓囚犯喂鱷魚,自殺是對犯人的優待,很多罪犯都曾受到割鼻、割耳的懲罰。這時的司法是指對於正義的分配,正義即中庸,持平,一分為二,不偏不倚。立法、司法、執法三者的界限是不明晰的。

參考文獻:

王寶珍:《論古埃及新王國時期的政治制度》

周啟迪:《古代埃及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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