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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500餘人30餘個省市“德源中銷”傳銷案4名高層被公訴

  • 由 李旭反傳銷團隊 發表于 棋牌
  • 2021-11-30
簡介被告人孫某某、劉某乙、趙某某在參與“德源中銷”過程中,明知是以拉人頭的方式形成金字塔結構層級,仍然與劉某甲共謀,採取組織投資考察、線上線下宣傳、培訓、招商等方式積極發展閬中、蒼溪市場,吸納人員,騙取財物,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

公排模式怎樣才能多掙錢

8月27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閬中市人民檢察院對外披露一起傳銷案,涉案680餘萬元,發展下線會員近1500餘人,人員遍及30餘個省市, “德源中銷”商城四名高層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近1500餘人30餘個省市“德源中銷”傳銷案4名高層被公訴

2016年3月四川德源蠶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德源蠶業公司)與劉某甲簽訂合作協議,合作經營“德源中銷”商城,德源蠶業公司佔股40%,劉某甲佔股60%,德源蠶業公司以成本價向 “德源中銷”商城供應貨物,成本價即“德源中銷”商城上商品標價的3。2%至30%,“德源中銷”平臺由劉某甲全權負責管理,任職“德源中銷”總經理,經營利潤按照約定分紅,“德源中銷”平臺自負盈虧。

2016年4月劉某甲以佔有的“德源中銷”平臺60%股份與李某甲簽訂合作協議,李某甲投資1000萬元佔股25% ,劉某甲技術入股佔股35%。過程中被告人劉某甲設計創立 “德源中銷”商城,為“德源中銷”的運營,由劉某甲設計了運營發展模式,“德源中銷”平臺設定一級代理至五級代理五個不同級別代理資格,採取以“分享-消費”,以銷售“德源中銷”商城中高於實際價格數倍的商品價差等高額回報為由,要求參加者以認購商品的方式繳納入門費,取得“德源中銷”會員資格、代理商資格及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

被告人劉某甲宣稱加入“德源中銷”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便可以根據“德源中銷”計酬模式無限制獲得利潤。“德源中銷”專案發展成員的排列方式為一個點位下分左區和右區兩個點位,下線點位以此方式排點站位,以此類推構建成金字塔結構。

近1500餘人30餘個省市“德源中銷”傳銷案4名高層被公訴

其計酬方式主要分為:1、見點獎:每發展一個下線既獲得該下線人員消費金額的1。5%,該獎勵在所投入金額回本後不再領取;2、層獎:左右區首單業績之和的25%;3、量獎:新增成績左區或者又區業績最小值即小區業績的10%;4、管理獎:達到高階經理後被推薦人所獲得的利潤,其直接推薦人獲得被推薦利潤的5%。所得到的利潤“德源中銷”平臺扣除10%平臺管理費、6%稅費、14%的重消費,14%的重消費可以用於平臺再次購物獲得PV值,也可以投入商城獲取公司分紅,根據代理等級不同分紅上線不同。

經鑑定,“德源中銷”以中銷總部設立了使用者名稱為 “88888”的頂端賬戶,按照一個點位下面排兩個點位的模式。自2016年以來,劉某甲等人在四川成都市、成都大邑縣、四川邛崍市、四川閬中市以及重慶市、山西省、廣東省等地發展會員或代理商,人員遍及30餘個省市。

截止2018年11月“德源中銷”共發展層級96層,合計會員賬戶23521個,發展會員近1500餘人,累計金額680餘萬元。根據“德源中銷”平臺出納提供的財務資料顯示,該平臺累計向會員計酬370餘萬元。

2018年3月,被告人孫某某邀約被告人劉某乙並對其宣稱參與“德源中銷”商城代理經營即可賺取利潤,後被告人劉某乙又邀約被告人趙某某、李某乙、田某某、李某丙(李某乙、田某某、李某丙另案處理)共同參與該專案。

近1500餘人30餘個省市“德源中銷”傳銷案4名高層被公訴

6人經商議以抱團經營的方式加入“德源中銷”專案後,由趙某某提出在“德源中銷”層級排位的基礎上採取“公排模式”,即是指按照層級從上至下、從左至右逐層排滿,排在點位上的上下級不一定是實際推薦關係,同時被告人劉某乙又提出“投1萬元不發展人也可賺3萬元”的宣傳口徑,在新人交錢後又對其宣傳“每一個人要發展人加入,如領到了3萬元,一個人都沒有發展,就會被踢出局,如果再拉人進來投資,最高可分紅150萬元”的“公排模式”及宣傳口徑,均得到6人認可。

被告人趙某某、孫某某、劉某乙等人到德源公司找到劉某甲,詢問關於閬中市場在“德源中銷”排點模式的基礎上,每層排滿再排下一層、取名“天彤系統”、宣傳口徑等事項均得到劉某甲的許可。孫某某團隊的投資額度是每個人成為會員,每單繳納1萬元。在 “德源中銷”專案運營過程中,劉某甲許可會員投入資金不足時可以先由公司墊資,待賺取利潤後再由公司在發放獎勵時扣除墊資。

為發展團隊,被告人孫某某墊資4000元,孫某某、劉某乙、趙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田某某各出資1000元,合計1萬元,於2018年4月1日設立賬號為A的公點位,再以站位為基準點大肆發展代理商。孫某某墊資4000元在公點位下發展人頭獲利後由孫某某扣除,因此孫某某等6人用發展下線獲利填補公點位投資金每人666元,A位於整個層級的第69層,下線賬戶203個,下線人數187人,下線層級共有七層,收取參與人員繳納資金累計1657806元,獲利7萬餘元。

該點位獲利主要用於投資該點位時扣除孫某某墊資4000元,其他用於孫某某等人在閬中、蒼溪等地發展下線日常開支。在A公點位下面,孫某某、劉某某、趙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田某某各自繳納1036元,公司每人先行墊資8964元註冊點位成為三級代理商,以A公點位作為第一層劃分,下面層級分別是:孫某某註冊點位B,位於A公點位下第二層(整個層級的第70層),下線賬戶99個,下線人數91人;劉某乙註冊點位C (以劉某乙妻子陳某某身份資訊註冊),位於A公點位下第二層(整個層級第70層),下線賬戶102個,下線人數95人;趙某某註冊點位D,位於A公點位下第三層(整個層級的71層),下線賬戶46個,下線人數46人。李某乙註冊點位E、李某丙註冊點位F、田某某註冊點位G。除公點位獲利用於集體開支,每個人的點位獲利由本人獲得,不再進行分配。

近1500餘人30餘個省市“德源中銷”傳銷案4名高層被公訴

在經營閬中蒼溪團隊中,孫某某等人發展下線時,有多個參與人員在加入“德源中銷”時未按照“三級代理商”應交金額足額繳納費用,不足部分由“德源中銷”平臺墊付,並用該賬戶獲取發展下線的利潤扣除,過程中孫某某向劉某甲提出,用獲利填補不足金額應該是孫某某等人發展人員的業績要求。劉某甲向孫某某支付四萬餘元獎勵,由孫某某、劉某乙、趙某某等人每人分得6000元。

截止案發,被告人劉某甲非法獲利人民幣135804元、孫某某獲利人民幣43388元、劉某乙獲利人民幣54598元、趙某某獲利人民幣35202元。截止2018年8月,被告人孫某某、劉某乙、趙某某等人聯絡被告人劉某甲主動退還參與閬中蒼溪市場代理商補償費人民幣280572元。2019年10月23日,劉某乙主動退繳非法所得人民幣3100元。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劉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孫某某、劉某乙、趙某某經公安機關聯絡後主動到案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閬中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作為四川德源蠶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德源中銷”平臺的直接責任人、“德源中銷”系統的創立者,明知被告人孫某某、劉某乙、趙某某設立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要求代理商以認購商品的方式變相繳納入門費,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再以發展的人數為依據進行返利,誘使代理商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形成金子塔式層級關係,仍然對其提供墊資、平臺支付結算、虛假宣傳等服務,並收取相應提成,獲取鉅額經濟利益,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起決定性作用。

被告人孫某某、劉某乙、趙某某在參與“德源中銷”過程中,明知是以拉人頭的方式形成金字塔結構層級,仍然與劉某甲共謀,採取組織投資考察、線上線下宣傳、培訓、招商等方式積極發展閬中、蒼溪市場,吸納人員,騙取財物,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性作用,且直接或間接層級、下線人數均達到了3層、30人以上,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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