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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偽造的夫妻共同債務”

  • 由 楊婭楠律師 發表于 棋牌
  • 2021-09-10
簡介法院判斷該借款事實是否存在時,要從多方面來綜合考量:1、該借款事實發生在二人關係惡化期間,但在離婚分割債務時李小花並沒有提示該筆債務的存在

共同債務如何分割?

張三和李小花系夫妻關係,2019年上半年二人感情關係發生惡化,後張三起訴離婚,2021年3月份法院對二人做出了離婚的判決,並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分割。

王蘭系李小花的朋友。2021年6月份,王蘭起訴張三,要求張三還款6萬元。

王蘭主張該六萬元是2020年9月份以現金形式借給李小花的,並有欠條。

首先判斷借款關係是否成立,其次才是判斷該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雖然王蘭以借條來主張借款事實的存在,但是以現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現金交付時才成立。在本案中,王蘭還要證明交付了現金。

法院判斷該借款事實是否存在時,要從多方面來綜合考量:

1、該借款事實發生在二人關係惡化期間,但在離婚分割債務時李小花並沒有提示該筆債務的存在。那本案是否存在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故意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來爭奪財產的情況?

2、王蘭有無借款能力,以及王蘭和李小花二人的財產變動情況,即王蘭的六萬元現金的來源,李小花六萬元現金的去向。

3、是否有其他證人知情。

如果王蘭不能夠證明,那首先借款事實就是不存在的。李小花就存在惡意偽造債務的情形。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何識別“偽造的夫妻共同債務”

楊婭楠律師,專業婚姻家事、財富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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