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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亂用已經嚴重影響了受害人的正常維權 應引起重視

  • 由 生活千里眼 發表于 棋牌
  • 2021-09-10
簡介報警同樣不應該看做是一種恐嚇、威脅手段,應該看做某乙為張某提供的救濟途徑——如果你認為我要的精神損失費過高,那就走司法途徑,走司法途徑同樣也是要賠錢的

被人敲詐勒索怎麼報警

當前敲詐勒索罪的亂用已經嚴重影響了受害人的正常維權,這麼明顯地適用法律錯誤,卻一直在延續,沒有得到及時糾正,如果任其發展必將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

先看一下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恐嚇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

敲詐勒索罪的亂用已經嚴重影響了受害人的正常維權 應引起重視

案例1:

某甲在一家超市花200元買了一箱白酒,回家以後發現是假冒的,某甲找到超市負責人索要賠償款2萬元,否則就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超市方面認為某甲構成敲詐勒索,便向警方報案。

案件分析

個人認為某甲並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1。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不應該看做某甲的恐嚇、威脅手段,應該看做某甲為超市方面提供的救濟途徑——如果你認為我要的賠償款過高,那就透過官方解決,因為官方的處理結果是公平公正的。

2。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不足以使超市方面產生恐懼心理,他也不應該感到恐懼,因為市場監管部門不會對其進行法律之外的任何懲罰,不會遭受任何的額外損失,所以無需恐懼。

3。假設超市方面非常恐懼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所以選擇報警,那麼報警以後會使超市擺脫恐懼嗎?報警以後無論某甲被判處什麼樣的刑罰,市場監管部門還是要對超市進行處罰的。因此因為恐懼而選擇報警這一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案例2:

一天張某來找某乙的丈夫,發現某乙的丈夫不在家,然後強姦了某乙。

事後某乙索要50萬精神損失費,否則就報警。張某拿不出錢,無奈報了警。

案件分析:

個人認為某乙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1。出了這種不光彩的事,不了了之某乙肯定咽不下這口氣,索要一點精神損失費是可以理解的,至於價格是否過高很難界定,畢竟精神無價。報警同樣不應該看做是一種恐嚇、威脅手段,應該看做某乙為張某提供的救濟途徑——如果你認為我要的精神損失費過高,那就走司法途徑,走司法途徑同樣也是要賠錢的。

2。報警不足以使張某看產生恐懼心理,報警以後警方及司法部門只會依法依規處理。處理以後張某會重獲新生,獲得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報警對於張某來說有百利而無一害,張某不應該感到恐懼,應該感到高興才是。

案例3(把案例2稍作修改了一下):

一天張某來找某乙的丈夫,發現某乙的丈夫不在家,然後強姦了某乙。

事後某乙提出了3個條件供張某選擇:

1。賠償50萬精神損失費,

2。賠償10萬精神損失費並寫一份悔過書,保證永不再犯。

3。報警。

最終張某拿不出錢,無奈報了警。

案件分析:

這次從另一個方面分析討論一下,假如法院認為某乙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話,法院會按敲詐50萬量刑,還是會按敲詐10萬量刑呢?個人認為法院按10萬量刑比較合適,因為張某有選擇權,他可以選擇一條花錢最少的,而第一條50萬的他可以不選擇,這一條的存在就是一個擺設沒有任何意義。如果法院按10萬量刑的話那麼問題就來了,張某認為選擇第二條對自己造成的危害小,那麼張某為什麼不選擇對自己危害更小的第三條呢?選擇第三條可以是自己重獲新生,有百利而無一害。

分析總結

記得我上小學的時候老師說過,假如你的父母或哥哥姐姐犯了罪要向警察舉報,不要幫助他們隱瞞,幫助隱瞞是在害他們,舉報他們,讓他們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才是真正的幫助他們。怎麼到了敲詐勒索罪裡面又不是不幫他們了,卻成為了一種恐嚇、威脅手段了?

以上案例中所謂“被敲詐者”他們並沒有處於山窮水盡、孤立無援的境地,他們不是弱者。在我看來恰恰相反,他們反而是強者,他們完全可以憑藉自身能力擺脫困境,可以不遭受任何額外損失全身而退。他們只需要說一句話:“要錢沒有,報官隨便”即可。對方報官他們無需恐懼,因為官方的處理結果是公平公正的,他們不會遭受任何額外損失。

作者認為凡是敲詐嫌疑人提出的解決方案裡面有透過官方途徑解決條款的,都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更不應該把敲詐嫌疑人給出的救濟途徑當成恐嚇、威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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