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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家屬應有權獲得判決文書

  • 由 冉慧軍律師 發表于 棋牌
  • 2021-09-06
簡介但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透過,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佈判決結果,並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

逮捕證會給家屬嗎

被告人家屬應有權獲得判決文書

在我國刑事立法及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家屬是否能夠獲得判決文書,其情形是前後不同的。

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該法律未涉及被告人家屬是否有權獲得判決文書的問題。

但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透過,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佈判決結果,並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單位的,應當送達被告人註冊登記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該司法解釋中,被告人的近親屬屬於判決文書應送達的物件即被告人家屬有權獲得判決文書。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現行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透過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現行刑事訴訟法與1996年刑事訴訟法相比,增添了“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規定,但同樣未涉及被告人家屬是否有權獲得判決文書的問題。

不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透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並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註冊登記機關。”這裡修改了98年的司法解釋,把判決書應當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改為了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基於何種考慮將判決書由“應當”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改為“可以”,本律師不知,但本律師認為,被告人家屬應當有權獲得判決文書。

我們知道,刑事判決書屬於實體結果,而被告人家屬在刑事訴訟中,就程式性事項都有知情權,比如: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上述規定表明,拘留逮捕均應通知被拘留逮捕人的家屬,讓家屬知曉其親人被國家追訴的情況,也方便其行使相應權利,比如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法律規定見於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既然被告人家屬在刑事訴訟中,就程式性事項都有知情權,則其對刑事實體結果就更應有知情權,其當然應知曉國家對其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結果,並判斷該結果是否公正,這是國家司法文明的表現。並且這也關乎其行使幫助被告人上訴的法定權利,法律根據見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因此,本律師希望國家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早日明確被告人家屬應有權獲得判決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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