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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象棋和棋率居高不下的解決探索三

  • 由 FunnyMaker 發表于 棋牌
  • 2021-08-31
簡介比如,扣減其若干分(如4分)的剩餘子力價值,或直接規定和棋作負但要予以貼時(如每1分鐘貼1秒,雙方各作增減)

雙方隨便選能走成和棋就算高手嗎

今天我們談一談和棋改革分值改革探索。以下是某網友的分值改革想法

【一、“大分小分調整法”堅持的改革思路

1、和棋必須保留,不能消滅

和棋是象棋運動的固有特點。理論上,雙方都走正著時,和棋的結局是註定的,也是必須的、應當的。否則,象棋競技遊戲就有天然缺陷,就存在選擇上的不公平。換言之,和棋與先後手沒有關係,與時間也沒有關係,特別是在棋軟快速發展、棋手對棋路爛熟於心的今天,和棋情形將更加常見。和棋又是象棋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劣勢中,謀取和棋是一個重要目標取向,同樣需要戰略戰術。另外,和棋是象棋文化中“和為貴”內容的重要體現,取消和棋將衝擊象棋文化。

在此前有關改革和棋的方法中,有的以和棋後雙方的剩餘子力價值來決定勝負或分配差距積分(如1。1:0。9等),有的以和棋後紅方作負或分配更少積分(如紅方1分而黑方2分),這些都相當於將和棋局改變成勝負局,等於消滅了和棋。

2、增加搏殺、減少和棋的壓力應施加到雙方而不只是紅方身上

和棋是雙方行棋的共同結果,其責任是雙方的。和棋後紅方作負或在積分分配上紅少黑多的方法,等於將和棋的責任歸結到紅方身上。其潛在的理論依據是認為紅方具有先行優勢,應對和棋承擔更多責任。本人認為,這是一個偽命題。因為,從某種角度看,先行還可能是一種劣勢,讓黑方具有後行優勢。如,紅方先行容易暴露意圖,黑方可以選擇激進、穩健、保守等不同的應對策略,並由此影響棋局。退一步說,即便紅方先行具有優勢,但其先行優勢也未達到對棋局的勝負和有重要或明顯影響的地步。因此,要求紅方對和棋負主要責任的觀點是沒有依據的。相應地,和棋後主要懲罰紅方的做法也無道理。而且,和棋後只懲罰紅方的做法還存在改革導向混亂。因為,改革和棋是為引導雙方減少和棋,結果卻變成了引導和鼓勵黑方和棋。

3、應堅持競賽的公平要求和對弈的質量追求,不能為了減少和棋而製造勝負

公平是任何競賽的基本要求,質量是競賽雙方的應當追求。失去公平的競賽不是競賽,沒有質量的比賽失去價值。為減少和棋、避免和棋而犧牲競賽的公平和質量,是得不償失的,其實質是為決出勝負而製造勝負。“和棋紅方作負與黑方貼時”的方法,製造了兩個不公平,即紅方只有“勝”一個選項而黑方有“勝、和”兩個選項的不公平、黑方貼時的不公平,且主觀地認為兩個不公平可以等價交換,其結果是比賽失去公平,質量也往往下降。

4、應區別均勢和棋和優勢和棋,併合理評估和有效平抑紅方的先行優勢

成和後,雖然雙方將帥都活著,但各自損兵折將的程度不一樣,餘子、餘勢可以比較,存在均勢和棋、優勢和棋的區別。比較餘子、餘勢,區別均勢和棋和優勢和棋,不能改變和棋的性質,不能影響本局的積分分配,但可以據此設法調整賽局小分。另外,如果用比較剩餘子力價值的方法來調整賽局小分,則應當合理評估紅方的先行優勢並設法予以平衡,即應當要求紅方在剩餘子力價值中先扣減一定數值。本人認為,從影響剩餘子力角度看,紅方先行應當具有至少先吃對方一卒的優勢。

5、應避免影響競賽的選拔功能和防止人為調控比賽成績

勝和負三種情形下的積分得分差異應當合理,以發揮正面導向作用,減少負面影響。以“勝3和1負0”的積分制為例說明。和棋後,一局局分由3變成2,可理解為雙方被共同罰掉1分,在積分和對手分上均相應降低。而且,和棋後的積分得分更接近負局方向,在對手分得分上還不如負局,將使得棋手在某些情形下更傾向於選擇搏殺拼個高低而不是圖穩求和。因此,有引導減少和棋的作用。但是,“勝3”與“負0”相差太大,至少會帶來三個負面影響。一是可能影響棋手選拔。在原“勝2和1負0”積分制下,“2和”等於“1勝”,而現在要“3和”才等於“1勝”。倘若高手兩三次碰上高手,而中手兩三次幸運地碰上中低手,那麼中手被選拔出來的可能性非常大,尤其在比賽輪數不多時。二是可能導致棋手更加怕輸,從而不敢大膽搏殺,增加和棋可能。由於“勝3”與“負0”相差過大,儘管和棋也是不好的結局,但兩害相權取其輕後,可能選擇保守求和。三是更方便下人情棋。因為輸一局便可送對方3分。

二、“大分小分調整法”的具體內容

1、“大分小分調整法”說明

大分指第一比分項,也就是積分。“大分小分調整法”採取“勝2和0。8負0”的積分制度,和棋後,一局局分由2降為1。6,縮減0。4分後再平均分配,可以理解為對和棋雙方共同懲罰。在原“勝2和1負0” 積分制度下,在積分上,“1勝”等於“2和”,而在“勝2和0。8負0”積分制下, “1勝”超過“2和”但小於“3和”,且增幅與減幅都是20%。這是本人認為設定和棋積分為0。8分相對合理的第一個重要原因。

小分是第二比分項,在目前的積分賽制中就是對手分,在“大分小分調整法”中,新設“對手分及餘子分的綜合分”概念,簡稱“對手及餘子分”,用以替代原“對手分”作為第二比分項。“對手及餘子分”為對手分、餘子分兩者直接合並計算後的結果。其中,餘子分也是一個新設概念。在勝負局情形下,餘子分不存在,可以視為0:0。在和局情形下,餘子分要透過比較雙方剩餘子力價值來確定,每1分的剩餘子力價值差額各計+0。1和-0。1的餘子分。為評論時方便,剩餘子力多的一方,可俗稱“大和”方,反之稱“小和方”。另外,需要再作三個規定:(1)單方的餘子分下上限為±0。8,以便與對手分0。8有效合併,並使“對手及餘子分”不超出0—1。6的範圍。一般來說,和棋後雙方剩餘子力價值差額超過8分的情形不會多。設定和棋積分為0。8分相對合理的第二個重要原因。(2)鑑於紅方先行應當具有先吃黑方1個卒的優勢,所以,在比較剩餘子力價值時,紅方應先扣減1個未過河兵卒的價值數,作為先行優勢的對價。(3)和棋時,如果一方已無任何具有攻擊對方的子力(指車馬炮及過河兵卒),而對方具有,則即使己方的剩餘子力價值之和大於對方,亦認為不具優勢,判和棋分為0:0。如,士相全1兵(未過河)對單馬。

“大分小分調整法”在操作上有一個重要前提條件,就是要事先規定各棋子的價值。不妨規定各棋子價值為:車9炮4馬4象2士2兵卒1(過河2)。這與過河兵卒價值浮動沒有關係,與決策時認為炮4。5而馬4也沒有關係。

2、“大分小分調整法”操作舉例

現雙方和棋(含一方時間已到或滿足自然限著,形成可判和局面),雙方剩餘子力鎖定,紅方為車士相全,黑方為炮士象全。對比雙方剩餘子力價值時,紅方要先扣減1分子力價值,和棋分各為+0。4和-0。4。記錄如下:在“積分”項下,雙方各記0。8;在“對手及餘子分”項下,紅方記1。2(對手分0。8+和棋分0。4),黑方記0。4(對手分0。8+和棋分-0。4)。

3、“大分小分調整法”評價

其優點:一是保留了和棋。和棋後,雙方在積分上沒有差別,符合“沒有勝負之分”的和棋屬性。至於在第二分項“對手及餘子分”上有差別,那不是勝負區分,而是對比各自餘子的結果,是客觀的。二是懲戒了和棋情形,能引導搏殺。和棋使一局局分縮減,對和棋雙方均為不利。而且,和局得分更靠近負局得分,將促使搏殺。三是促使雙方變著增加,減少定式應對,從而影響勝負,減少和棋。由於象棋比賽中積分容易並列,第二比分項就非常重要。當剩餘子力價值成為重要因素後,在行棋中的某些情形下,是先爭奪兵卒士相還是先取勢攻防,將更難以決策,變化也相應增加。另外,“雙方不變作和”的情形也將大大減少。因為剩餘子力價值小的一方有變著壓力。四是制度相對公平。剩餘子力對比容易被雙方接受,均勢和棋與優勢和棋得到區分,紅方的先行優勢也付出了對價。五是可減少比賽成績排名的人為調控。在餘子分制度下,餘子分取值按0。1變化,使各棋手的第二比分項“對手及餘子分”的分值情形各異,難以透過下假棋來調控成績排名。

其缺點:一是規定和棋局的局分縮減,缺乏理論依據,完全是為了發揮導向作用而定,容易招致行棋風格保守派(他們比賽時的和棋情形較多)的反對。二是沒有區分不同的和棋,一刀切地對所有和棋進行了懲罰,傷及“無辜”。和棋改革是為了懲戒和引導減少消極和棋,但一刀切的做法會誤傷積極和棋。三是感覺在操作上比較麻煩。如,記分時有小數點,和棋後還要比較雙方剩餘子力,等等。其實,這些小麻煩更多是主觀感覺上的,現實中的操作非常簡便。

針對“大分小分調整法”的上述缺點,本人認為,任何方法都有不足,任何改革都有代價,關鍵看其優點和缺點的比較,看缺點是否可以理解和接受。如,由於在比賽中我們無法區分消極和棋和積極和棋,一刀切是不得已的做法。又如,為使傷及“無辜”的負面作用降低,也為避免行棋風格保守派的強烈反對,和棋後的積分不應縮減太多,但太少又影響發揮懲戒的導向作用。這是本人認為設定和棋積分為0。8分相對合理的第三個重要原因。

三、“大分小分調整法”在其他賽制中的運用

“大分小分調整法”主要適用於積分賽制,但其餘子分制度原理,也可以運用到淘汰賽、迴圈賽和團隊對抗賽中。

在淘汰賽中,如果和棋,先記錄餘子分,然後加賽。如果次局又是和棋,則合併計算兩局的餘子分,大者勝出。

在迴圈賽中,也可採用餘子分,但儘量讓每位棋手的棋局數較多,以減少和棋積分縮減20%帶來的負面影響。

在團體對抗賽中,如果兩隊的大比分打平,則比較餘子分。如果餘子分相等,則加賽。如果雙方此前僅一次和棋,也要加賽,否則那局和棋就變成了勝負局。如果加賽再出現和棋,則合併比較此前的餘子分。另外,還可根據和棋原因而規定加賽的出場選手。比如,僅一局和棋的情形下,餘子分高的一方有權安排己方加賽選手和指定對方選手。如果僅一局和棋且和棋分也相等,則規定原兩個棋手出場。如果此前有多局和棋,則抽籤決定對哪一局和棋局實行加賽,相應選手出場。如果被確定的選手因故無法出場(裁判認可)或不願出場,則由對方有權指定雙方出場選手,且在和棋情形下對換人方實施懲罰。比如,扣減其若干分(如4分)的剩餘子力價值,或直接規定和棋作負但要予以貼時(如每1分鐘貼1秒,雙方各作增減)。】

本人贊同和棋不能人為地消滅,改勝3和1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能減低和棋率,大小分調整法改和為0。8過於繁瑣,在沒有百分之百把握的情況下,為了小分,計較一兵一卒的區域性得失,放棄棄子攻殺的打算,還是未能有效地解決和棋率問題。

以上屬個人研究和分析,歡迎專家、前輩指正交流。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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