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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款人親筆所寫借條,出借人為何不能討還借款?

  • 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棋牌
  • 2021-07-11
簡介與之對應,楊某雖然提供了借條,但在李某以其“不可能隨時有那麼多現金”為由,辯稱借貸行為並沒有實際發生且符合常理的情況下,其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經濟能力、財產變動等情況,解答所涉鉅額資金的來源或組成,以幫助法官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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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款人親筆所寫借條,出借人為何不能討還借款?

近日,讀者楊某向本報反映說,其同事李某曾向她借款80萬元用於經商,並在她支付現金後出具了借條。

雙方發生訴訟後,李某雖承認借條系其所寫,但否認她支付過現金,並稱她家不可能隨時有那麼多現金。李某還以此為由,辯稱借貸行為並沒有實際發生。

而法院也以楊某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現金來源,判決駁回了她還本付息的訴訟請求。她想知道這是怎麼回事?

法律分析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上述規定表明,在大額尤其是鉅額現金交付民間借貸糾紛中,如果借款人否認已經交付現金,出借人僅憑藉據不能視為完成了舉證責任,而需要進一步提供證據如銀行轉賬憑證、票據支付憑證等證明現金的來源或組成。只有出借人提供證據所證明的物件達到高度可能性時,才能視為完成了舉證責任。

與之對應,楊某雖然提供了借條,但在李某以其“不可能隨時有那麼多現金”為由,辯稱借貸行為並沒有實際發生且符合常理的情況下,其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經濟能力、財產變動等情況,解答所涉鉅額資金的來源或組成,以幫助法官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本案中,楊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80萬元現金來源或組成,因此,只能承擔不利後果。顏東嶽 法官

據勞動午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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