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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議被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最高法教你一招輕鬆解決!

  • 由 玄麗錦律師 發表于 棋牌
  • 2021-07-09
簡介複議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法院申請執行後還是不給怎麼辦

複議被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最高法教你一招輕鬆解決!

導讀: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到這樣的問題,在申請政府資訊公開過程中,申請資訊公開的部門沒有進行答覆,於是我們複議到上級機關,上級機關作出複議決定,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對我們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進行答覆。但該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沒有進行任何答覆,此時,很多人就不知道該如何進行繼續維權了,去法院起訴該機關行政不作為?

複議被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最高法教你一招輕鬆解決!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6861號《行政裁定書》進行了這樣的認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政複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複議被申請人作為複議機關的下級機關,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之後履行復議決定。所謂“履行”是指採取措施,實施複議決定的內容。複議被申請人履行復議機關的複議決定是其法定職責,且行政機關是上級領導下級,即使複議被申請人對複議決定有不同意見,亦應先行按行政複議決定的內容辦理,然後再以合適的方式(如報告、請示等)向上級表示不同意見,不可以採取置之不理或者故意違背的態度。

另外,為了保證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了複議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複議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所謂“不履行”是指複議被申請人明確表示不能執行復議決定或者不予理睬複議決定的內容,仍然按照自己的原來意願去辦理,或者仍然堅持其原來的行政行為;所謂“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則是指複議被申請人堅持自己的意見不立即採取措施執行行政複議決定。對無正當理由延緩履行復議決定或者不履行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可以依照該規定,責令被申請人履行復議決定;如果複議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對被申請人沒有采取責令限期履行措施的,複議申請人也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的司法解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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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行政機關是上級領導下級,複議機關是複議被申請人的上級機關,其作出發覆議決定,複議被申請人有義務依法履行。另外,如複議被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複議決定之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應作出不訴訟也不履行的行為。而令人深思的是複議決定的“法律效力”,下級機關公然“對抗”上級機關,拒絕履行其作出的複議決定,是否有內部的懲罰機制,如沒有,複議決定存在的意義又是什麼?從最高法裁判宗旨來看,如複議被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首先我們需要做到是向複議機關或有關機關申請督促,如複議機關或有關機關不進行督促的情況下,我們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法院不給立案,那又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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