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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期猶太教的律法完善,以及和外邦國家在耶路撒冷的“宗教之爭”

  • 由 長樂文史 發表于 棋牌
  • 2021-05-09
簡介然而儘管就在這個律法裡已預示了大祭司的重大祭儀地位,大祭司竟全然未曾參與這個立約行動,而且其簽名也未出現在尼希米的教團建構的保證人當中

基督徒一定要交十一稅嗎

引言

在後期猶太教裡,如同在早期的基督教裡,存在著實踐上的兩項重大顧忌,其一是忌諱從事任何可能僅止間接有利於異教犧牲禮拜的勞動,其二是避忌任何可能意味著間接參與這類禮拜行事之危險的社會交往。

這兩大顧忌從拉比才發展起來,但基礎卻是由預言與律法書打下的。而且,此種拒絕參與任何一種獻牲會食的態度,在古代是絕無僅有的,也是猶太人在政治上的賤民處境的關鍵所在。

這些隔離傾向的特色獨具之處在於,其擔綱者乃是巴比倫的俘囚教團,與受其決定性影響的迴歸巴勒斯坦的團體組織者。

後期猶太教的律法完善,以及和外邦國家在耶路撒冷的“宗教之爭”

▲巴勒斯坦居民

流亡埃及的教團,根據盛行於其中的姓名來推斷,很明顯的大都源於北以色列,也因而延續了北以色列宗教混合的傳統;反之,巴比倫教團則是源於猶大的,並且正如在巴比倫的俘囚期裡許多新名字的創造全都是以“耶和”而非以“耶洛”為語幹來形成所顯示的,這是個具有強烈耶和華信仰起源的集團。尤

其是,此一教團乃是以預言傳統的持續為其軸心,相對於敵對預言的猶太人轉而投向埃及,並且以暴力挾持耶利米到埃及去,何況這種與埃及的政治結盟往往受到預言特別強烈的排斥。

整體而言巴比倫的俘囚教團比起亡命埃及的集團的處境優越得多,尤其是受到周遭環境拒斥的情形更是少得多,雖然如此,反過來卻是巴比倫的猶太人,而非埃及的猶太人,藉著對外造設決定性的禮儀屏障、對內建置教團組織而掌握了主導地位,如同後來其之為猶太聖典整合的擔綱者;盱衡回顧這些事實,我們便得以評量出,預言與因預言所帶來的種種希望對於猶太教的形成與維持,具有多麼壓倒性的重大意義。

埃及的猶太教團當然也有祭司。但是在巴比倫深受預言影響的祭司階層,卻藉著活生生地將申命記傳統維繫於他們之中,而成為猶太教後續發展的唯一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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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雕像

在巴勒斯坦,是市民人口,而非富裕的鄉居氏族,也非富裕的祭司,支援清教的傳統。後俘囚時代影響深遠的社會對立,一開始便已顯現出來。

被擄歸回者的敵人最初就是撒瑪利亞人。根據傳承,他們是從美索不達米亞與亞蘭諸城市移入者與當地土著以色列人的混合,在北以色列祭司的帶領下崇拜耶和華,但多半連同其他神祇一起祭拜。

他們最有影響力的階層,一方面是常住在撒瑪利亞且出入代官官廳的官員和其他的利害關係者,另一方面是農村和鄉鎮的富裕氏族,亦是地方性祭祀的利害關係者。

當耶路撒冷的神殿建造工程似乎是始自大流士治下展開之際,他們也來一起出力,但是就如羅德斯坦所推斷的,由於哈該的一則神諭,所羅巴伯拒絕了他們,以至於神殿建造工作被強行中止。他們對於耶路撒冷人的敵意一直持續下去,特別是阻擋一切城市防禦工事的企圖。

使得耶路撒冷人一直生活在不安狀態中的這些敵對者,被稱為“鄉下人”。

不過,尼希米治理下的狀態顯示出,耶路撒冷城及其周邊鄉村地區的有產者階層,不論是平民或祭司或官員,有相當可觀的一部分,尤其包括大祭司家族在內,都和巴比倫系清教主義的敵對者聯婚通好,部分是聲息相通,部分是態度搖擺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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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路撒冷古城

這情形也一直持續下去。即使到了希臘化時代,大祭司的一個兄弟尚與撒瑪利亞的一名省城代官締結聯婚之誼並遷居到那兒去。

唯有大王所賦予的全權,如以斯拉與尼希米所掌有的,顯然才能讓那些貴族世胄聽命行事。提哥亞的平民確實是參與了城牆的建築,但提哥亞城的貴族卻沒有。就連耶路撒冷人的有產者階層,一如俘囚期前的時代那樣,也來高利剝削小自有產者,因而形成了激烈的衝突。

尼希米本身除了有一支親衛隊來支援他,靠的是他自己顯然相當龐大的個人資財及巴比倫俘囚民的豐厚貨幣手段之外,還有群眾的支援。

為了迫使耶路撒冷的富裕者解除貧民的負債,他招聚了一個“大會”。同樣的,以斯拉為了強制解除與外邦人通婚者的婚約而招開“被擄迴歸者的會”,並且以宗教懲罰相威脅,亦即將那些沒來參加集會者迫門出家,並禁治其家產。

在此情況下的禁治令,到底只是禁忌化,亦即杯葛,或是有效的抄滅,在此不得不存而不論:正如尼希米的敘述所顯示的,敵視反目的情形如火燎原。

在以斯拉的年鑑裡,出現了“自我隔離者”的稱呼,意指禮儀嚴正的俘囚民的教團,以及加入他們這邊的人。不過,此種教團形成本身無疑是要推始於尼希米所做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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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婚

形式上,尼希米的事功指向兩大方面:將貴胄氏族與地方上被解放的部分住民強制集住於如今已防禦守備起來的耶路撒冷城裡;透過尼希米自己與祭司代表、利未人和人民的“長老”共同簽名封印的兄弟關係之締結,形成負有一定起碼義務的教團。

換言之,廢棄與迦南地人通婚,杯葛所有安息日的市場交易,免除第七年的所有債權債務,為神殿所需課徵每年1/3薛克勒的人頭稅,為神殿所需捐輸木料,按照祭司法典獻出初熟頭生物或其代償品,供給神殿祭司各種實物及供給利未人十一稅,保守維持神殿本身。

《歷代志》的報告讓這個兄弟關係的締結,與摩西律法亦即俘囚期祭司之於祭典與禮儀規定的編纂的強制,兩相連結在一起。

然而儘管就在這個律法裡已預示了大祭司的重大祭儀地位,大祭司竟全然未曾參與這個立約行動,而且其簽名也未出現在尼希米的教團建構的保證人當中。新建制的獨特的兩面地位在此油然呈現,而且一直存續在幾乎整部猶太曆史的過程中。

一方,這是個形式上自由結合的宗教性教團組織。另一方面,這個由模範的禮儀嚴正人士所組成的共同體最終聲稱自己是以色列的宗教地位,因此也是政治地位的唯一繼承者。

實際上,真正的政治實權往往是掌握在波斯總督、後來的希臘化時代的省長及其官員手中,或是在如尼希米那樣的一個王所特派的全權者手中。同樣的,以斯拉的地位形式上也全是奠基於波斯國王所賦予他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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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架

由《歷代志》作者重現於聖經的國王書面任命,要以斯拉實行“天上的上帝”的律法並且有必要的話行之以暴力,是否真實可信,姑且置之不論;然而以斯拉相對於大祭司的地位,若無國王所賦予的廣泛性全權,是不可想象的。

國王顯然並未授予新教團國家的執事者任何的世俗權力,特別是司法裁判權。當尼希米到達耶路撒冷時,駐在撒瑪利亞的國王代官似乎是擁有司法裁判權,而猶太的地方性管區官僚則掌管當地的行政。

這點以及對國王的貢納義務上,顯然並未出現過任何永久性的改變。唯有祭司、利未人與神殿奉事者被(所謂的)國王書信免除賦稅。不過,教團國家擁有自己的統治權,是連聽也沒聽說過的事。同樣的,祭司與利未人的十一稅恐怕唯有在中間時期裡真正被強制課徵過,亦即在由一個禮儀嚴正的猶太君侯所統治的時期而且是其力所能及的情況下。

宗教性的強制手段,亦即尼希米盟約裡的禁制條款,後來是將未繳十一稅者在禮儀上降格為阿姆哈阿列次,想必保證了這個款項。

後期猶太教的律法完善,以及和外邦國家在耶路撒冷的“宗教之爭”

▲宗教文化

這事情的混沌不明,以及新的鬥爭一再發生的來源,全都躍然呈現於文獻裡。所謂猶太人,無非就是個純粹宗教性的教團團體:就連其所課徵的租稅,形式上似乎也是任人自願承擔的。

公元前407年來自上埃及的猶太人為了斡旋耶和華神殿之重建的請願書簡,是他們先前為此寫信給“其同僚,耶路撒冷的大祭司與祭司們”卻渺無迴音之後,才投遞給撒瑪利亞的代官和耶路撒冷的代官的。

結語

顯然他們並不很清楚,誰才是真正的當局。他們得不到耶路撒冷祭司的任何響應,其實倒也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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