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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訴訟請求的內容應予以限制

  • 由 法制視界 發表于 棋牌
  • 2023-01-23
簡介不難看出,變更訴訟請求系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但對於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提出,法院是否必須受理,是否對變更後請求有權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

立案後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嗎

——楊某訴毛某、崔某所有權確認糾紛案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案例】

被告毛某、崔某系夫妻關係,毛小某與被告毛二某系被告毛某、崔某之子女。原告楊某與毛小某系夫妻關係。北京市通州區某村40號院原系被告毛某、崔某所有,於2014年10月份被拆遷。拆遷補償款已發放完畢,上述各方已對此進行了分割,拆遷安置房共300平方米,約兩年後實際交房,具體戶型、面積、位置不詳。原告楊某立案時的訴訟請求系要求判決拆遷利益歸其所有,開庭時明確為拆遷安置房。二次開庭時原告楊某要求確認50平方米拆遷面積歸其所有,並要求重新分割拆遷補償款。法院經審查對其變更訴訟請求的要求不予受理。

【分析】

在民事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較為常見,但變更訴訟請求是否具有限制則沒有明確約定。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對於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是否必須一併受理。

關於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而《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不難看出,變更訴訟請求系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但對於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提出,法院是否必須受理,是否對變更後請求有權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

筆者認為:法院對於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要求有權進行審查並依據變更的具體內容決定是否按照變更後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

變更後的訴訟請求應與案件屬同一法律關係。案件涉及的法律關係是確定案由及審理方向的核心,亦是確定訴訟請求的基礎,如果變更後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並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則請求本身並不能成立,法院不應予以受理。

變更後的訴訟請求不能整體脫離原訴訟請求。審查起訴是案件進入訴訟程式的首道“關口”,立案法官對於案件的審查主要依據訴訟請求與事實理由之間的關係,若變更後的訴訟請求完全脫離原訴訟請求,本質上系規避立案審查的行為,可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解決。

變更後的訴訟請求不能排除對方當事人的地位。訴訟本身具有相對性,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一經立案即相對固定,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排除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則訴訟本身的主體難以適格。在部分訴訟中,有些當事人透過追加當事人、撤銷當事人的方式改變了原訴訟的對方當事人身份,而後再變更訴訟請求,此種做法本身存在規避立案審查、規避地域管轄規定的可能,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要求的訴訟請求與變更後的訴訟請求完全脫離,已經形成完全不同的另一個訴,法院可以對其變更訴訟請求的要求不予受理。

綜上,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

作者/來源:農墾中級法院

變更訴訟請求的內容應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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