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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賢:分手時寫的借條,有沒有法律效力?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棋牌
- 2023-01-12
欠條十一年了能起訴嗎
情侶之間,往往有一定的經濟往來。感情好時如膠似漆,送紅包、送禮物……分手時開始算“總賬”。
那麼分手時打的借條,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來看本期奉法說案:
案件概況
劉某與王某曾是一對情侶。兩人2020年初相識後,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然而經過一段時間相處,兩人產生了諸多矛盾,雙方關係也逐漸走向了破裂。
分手時,王某向劉某出具了
一張借條
,確認向劉某借款22萬元。之後,因為王某遲遲沒有還錢,劉某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歸還借款
22萬元
。
劉某認為:
兩人戀愛期間,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借錢,原告透過微信累計轉給被告
13.9萬餘元
。此外,原告為被告購買手錶、衣物、傢俱等累計花費5。9萬餘元。分手時,雙方經過對賬,剔除了節日紅包和購買禮物的花費後,被告確認向原告借款的金額為22萬元,於是出具了對應金額的
借條
。
王某認為:
借條是在原告脅迫之下寫的,應屬
無效
。
原告給被告的轉賬,以及原告為被告購買的手錶、衣物、傢俱等都發生在兩人戀愛期間,有些還是為了兩人婚後使用,均屬於原告對被告的
贈與
,不應認定為是借款。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
原被告之間是否成立借貸關係?
原被告戀愛分手後,基於戀愛期間發生的經濟往來,形成了在案“借條”,該借條屬於結算合約,雙方之間形成了轉化型的借貸關係。轉化型的借貸與原始借貸的審查標準不盡相同,並不嚴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貸合同審查規則。
具體到本案中,除原告轉賬給被告的款項外,還應
綜合考慮除款項往來外的其他事實
,如共同支出的承擔約定、購買物品的支付約定等,故原告提供的款項交付雖與借條金額不完全對應,但不影響原被告之間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被告抗辯稱借條是在原告脅迫的情況下所寫,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難以採信。借條出具後,被告曾支付給原告3000元,該款項應作為還款予以扣除。
因此,上海奉賢法院
最終判決
:王某返還劉某借款2170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目前該案
已生效
。
法官心語
主審法官:
李越峰
柘林法庭
四級高階法官
本案原被告之間的關係是一種轉化型的借貸關係,這種關係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
“分手費”
。
原被告戀愛分手後,基於戀愛期間發生的經濟往來,形成了在案“借條”,該借條屬於結算合約,雙方之間形成了轉化型的借貸關係。轉化型的借貸與原始借貸的審查標準不盡相同,並不嚴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貸合同審查規則。
所謂“分手費”,在司法實踐中是指情侶分手時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的金額,通常是賠償所謂的“青春損失費”,這種賠償一般是
於法無據
的,亦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無法得到法院支援。
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分手時簽訂的“借條”,是對戀愛期間的轉賬、共同開支等經濟往來進行結算後而形成,雙方之間形成了轉化型的借貸關係,並不是所謂的“分手費”,因此原告
有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
。
分手之後,雙方要剋制衝動情緒、妥善處理問題。如果經濟往來較多,應友好協商處理,可以
簽訂一份詳細的結算協議
,避免後續糾紛。如果存在一方被另一方脅迫簽字的情形,被脅迫一方應當在事後及時報警求助。
素材提供:柘林法庭
文字:許思達
編輯:魏悅
【來源: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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