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棋牌

陳瑞華:閱卷的藝術

  • 由 陳崇良律師 發表于 棋牌
  • 2023-01-04
簡介第四遍閱卷,則開始製作閱卷筆錄,律師將主要案情進行摘要、彙總,然後依據法律規定,去逐一衡量證據的三性問題,對案卷中影響定罪量刑的重要證據形成初步質證意見

一般律師刑事閱卷幾天

陳瑞華:閱卷的藝術

閱卷是律師進行辯護準備的重要工作,也是律師瞭解公訴方證據體系、形成質證意見和辯護思路的直接依據。一份專業化的閱卷摘要,是閱卷工作的主要結晶。很難想象,一名辯護律師攜帶幾十木乃至上百木卷宗材料走上法庭,在公訴方出示一組一組的證據時,手忙腳亂地翻閱並尋找相關證據材料。而要做到有效的辯護,律師至少要在開庭前對公訴方的證據體系瞭如指掌,在法庭上則從客不迫地提出針對這些證據的質證意見,從而說服法官對這些證據的證明力或證據能力產生懷疑。

閱卷,是辯護律師的基本功,也是律師瞭解案件情況、發現控方證據漏洞、形成辯護思路的必由之路。從形式上看,閱卷包含了辯護律師查閱、摘抄、複製公訴方案卷材料的活動。但從實質上看,閱卷其實是辯護律師認真研究偵查機關、公訴機關辦案過程,全面審查公訴方指控證據體系的活動。在一定程度上,閱卷與會見、調查取證一起,構成律師進行辯護準備活動的“三駕馬車”。一個律師究竟如何提出辯護意見,這可以說是律師的辯護技巧問題。但假如一個律師在出庭辯護之前不進行閱卷,也不瞭解公訴方辦案過程和卷宗筆錄的內容,那麼,他所進行的辯護肯定屬於無效辯護。

閱卷是一份辛苦活。有經驗的辯護律師對一份案卷材料要研讀若干遍,閱卷方式可分為“泛泛閱卷”“精細閱卷”和“有針對性地閱卷”等幾種。對於普通的刑事案件,律師動輒都會花費幾天甚至一週以上的時間,一邊閱卷,一邊整理閱卷摘要,最終形成一份簡明扼要但又能反映案卷全貌的閱卷筆錄。但是,遇到那些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公訴方提交的案卷多達數十本,律師就不得不投入更多的時間,研究各種訴訟文書、辦案程式、證據材料,這樣才有可能吃透案情,理出頭緒。正因為如此,有些律師就把閱卷看作刑事辯護這一複雜腦力勞動過程中的“體力勞動”。

但是,我國律師管理制度和刑事辯護制度還存在著一些缺陷,使得律師在閱卷問題上沒有基本的法律服務質量控制標準。尤其是我國現行的辯護律師收費制度,使得律師與委託方達成委託協議後,委託方通常立即繳納全部辯護費用。有的律師甚至將與委託人簽訂協議書、收取辯護費用,視為“刑事辯護活動結束的標誌”。至於實質性的辯護活動,則基本交由律師助理去做了。尤其是一些自視為“功成名就”的律師,更是將大量時間精力投入到開會、培訓乃至應酬上面,而在接案後不去親自閱卷。有的律師就發現,基於各種因素,很多大律師喜歡將案卷材料交給助理去閱讀,自己頂多在“宏觀”上、“重點”上指點一下、閱讀一下。筆者認為,這樣做是遠遠不夠的。由於閱卷不是簡單的一個看卷的過程,它凝聚了閱卷人的專業認知、經驗見識、智慧靈感於一身,因此,囿於上述因素,助理閱卷往往有很多問題是看不出來的,會有遺漏。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一旦發生失誤,對當事人來說就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律師閱卷也得親力親為才能保障辦案質量。筆者曾見過聞名全國的某一大律師出庭,法庭調查階段發問環節簡單問一兩句,法庭調查質證環節一言不發,由助理發表質證意見(自己不閱卷,交給助理閱卷,對案情很陌生);法庭辯論階段,由於透過一天的庭審,對案情開始有所瞭解,這位大律師脫離具體的證據材料“旁徵博引”“侃侃而談”20多分鐘,將有罪辯護和無罪辯護相互混同。這樣的表現,自然很難得到審判人員的認同。

在刑事辯護實踐中,律師不親自閱卷也會自食苦果,甚至會受到某種程度的懲罰。例如,有律師接到法院的通知,上級法院的法官、檢察官來本院考察工作,順便要討論一下某一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法院指名要該律師參加並介紹案情。但在座談會上,律師發言不到五分鐘,就說錯了時間、地點和行為過程,甚至還唸錯了被告人、證人的名字。法官一氣之下,將這位沒有閱卷的律師“請出”了會議室。因為沒有事先閱卷,這位律師白白浪費了一次與兩級法院的法官進行當面溝通的寶貴機會。

又如,一位頗有名氣的律師在法庭上進行辯護,在法庭調查環節幾乎不作發問,幾乎完全由另一名律師(該律師的助手)完成舉證、質證活動。到了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後,該律師還是讓自己助手發表第一輪辯護意見。直到公訴人發表第二輪辯護意見後,該律師認為已經“引蛇出洞”“時機成熟”,才發表第二輪辯護意見,並美其名曰“後發制人”,從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及被告人不構成指控罪名的角度發表了無罪辯護意見。由於在法庭調查階段根本沒有撼動公訴方的證據體系,這種無罪辯護肯定無法達到說服裁判者的效果。庭審結束後,委託方直接提出了“退費”的要求。在遭到拒絕後,委託方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了該名律師。

以上都是一些不太正面的例子。那麼,在閱卷問題上,有沒有較為成熟的辯護經驗可循呢?其實,在閱卷以及製作閱卷摘要問題上,每個律師都有自己獨到的經驗和體會,並不存在整齊劃一的工作模式。不過,我們可以根據一些資深律師的辯護經驗,提煉出一些帶有普遍性的規律。

安徽的王亞林律師對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閱卷,有著自己獨到的體會。他認為,隨著辦案人員業務水平的逐步提高,顯而易見的證據漏洞、法律錯誤逐漸減少,律師需要不斷閱卷、查詢法律依據,從浩瀚的案件材料中尋找辯護的著力點。他提出了幾個製作閱卷筆錄的基本方法,如“從訴訟文書入手,提綱挈領”;“從最新時事開始,由近及遠”;“以時間任務為綱,分類列表”;“盡力抓住要害,摘要索引”,等等。在他看來,閱卷不僅僅是為了瞭解案情,更需要在閱卷的過程中形成辯護的方案,其最終目的是讓辦案機關作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決定。閱卷筆錄客觀上能反映律師的工作量,體現其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因此,在製作閱卷筆錄時,可以透過摘錄、列表、比對、畫圖等形式進行展示。

廣東的丁一元律師強調閱卷的目的主要在於對控方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而審查應從“形式”和“內容”兩個角度來加以展開。例如對於訴訟文書、技術性材料,主要應從製作程式和格式上加以審查,尤其是對鑑定意見,可以從鑑定機關的資質、鑑定人的資質和數量、鑑定人的簽名印章以及鑑定過程等方面加以審查。對於言詞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從筆錄製作時間、製作人、在場人、製作地點、是否告知訴訟權利、筆錄的簽名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而對於言詞證據的內容,則可以從同一陳述者對同一時間的陳述是否存在差異、兩個人對同一事實的陳述是否存在矛盾、陳述是否符合常識和情理等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審查。

廣東的賈慧平律師認為,律師閱卷的過程也就是對公訴方證據形成質證意見的過程,律師應當將全部證據整理成簡明扼要的提綱。他認為,辯護律師應當將全案的證據梳理歸納整理,最好採取列表的形式,將案卷中所存在的全部證據整理成一張張簡明扼要的表格,說明是何種證據以及簡單證明內容,註明該證據所在的頁碼和卷數,在辯護律師庭審需要的時候,立即隨時調取出來。這樣做的好處是,辯護律師隨時都可以對證據指揮有度,不會失之於慌亂和被動。

辯護律師第一次應當粗略全面閱卷,其次再針對起訴意見書、起訴書、一審判決書等法律文書對案卷證據做有重點、有針對性的精讀,辯護律師可以採取邊注的方式進行閱卷,之後在第二次精讀卷宗的時候,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順序,對重點有疑問的證據,形成詳盡規範的質證意見,列印成冊並在庭審之前交給法庭。

在閱卷過程中,辯護律師的工作重點是分別針對七種證據形式製作閱卷筆錄。例如,對於證人證言,律師應當採取列表的方式整理證言筆錄的內容,同時一定要標出,哪一位證人是需要通知出庭的證人,並註明申請其出庭的理由。又如,被害人陳述主要有報案材料和偵查機關詢問筆錄這兩種形式,律師在閱卷時應當將所有被害人的陳述編成一張表格,列明被害人所陳述的案件事實的發生時間、地點、證人等。另一張表格是將被害人陳述時間與被告人的供述進行對比,列出表格,記載是先供後證還是先證後供,並填寫相關的質證意見。再如,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被告人的訊問筆錄以及延伸的證據,二是被告人訊問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影。對於訊問筆錄,辯護律師應當按照提訊證記載的時間,比照訊問筆錄,按照供述的時間順序,列明被訊問的次數、時間、地點、訊問人員、簡要內容等情況,並進行表格化的整理,對前後供述不一致的內容予以標出,對同案被告人不一致的供述部分也予以註明。對於同步錄音錄影,辯護律師應對訊問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影加以比對,對於存在問題的錄影,要標註時間段,尤其是與訊問筆錄不一致的部分,或者存在有言不錄、無言有錄、疲勞審訊、指供誘供、威脅等情節的部分,都要予以註明。還有,對於鑑定意見,在閱卷過程中應當透過標註方式,將所有疑問一一加以列明,將所有鑑定意見列成一張表格,以便對鑑定意見形成適當的質證意見。必要時,針對鑑定意見中存在的疑問,辯護律師可以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求助於專家輔助人的幫助。

安徽的羅玉林律師認為,整個案卷筆錄都是圍繞著證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而製作的書面材料。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應當將起訴意見書作為閱卷的“導航”,可以將起訴意見書單獨打印出來,每次閱卷時把它放在旁邊,逐段、逐行、逐字去進行審閱,審查起訴意見書所羅列的事實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援,再把起訴意見書所列明的重點環節、人物、證據作為再次閱卷時重點核實的內容。在閱卷過程中,律師應當做好筆記,筆記至少可以分為三大類:一是“重點資訊摘錄”,包括涉案人員的各項資訊;涉案人員關係圖;案件推演檢視;辦案人員名單;提訊時間、人員、地點對比資訊;證人證言相互印證或存在矛盾的資訊摘要等。二是“需要庭稽核實的資訊”,主要用於草擬庭審發問提綱。三是“質證意見的整理”,可以先把自己假想成公訴人,製作一份公訴舉證清單出來,就知道應該如何質證,以及針對哪些證據的質證意見會影響審理結果。羅律師還有一個獨特的閱卷經驗,那就是善用彩色標籤,以便幫助提示卷宗重點。按照他的經驗,“使用兩種以上顏色的不乾膠籤貼,貼上的時候讓填寫欄突出卷宗一部分,這樣可以很容易看清填寫上去的摘要。標籤的排列要相互錯開位置,最好從卷宗整體看是從上至下均勻排列的”。

河北的徐貞芬律師提出了“全面閱卷”和“有效閱卷”的概念,並認為有效閱卷存在以下基本流程:第一遍閱卷,不是一頁一頁按順序往後通讀一遍,而是快速瀏覽翻一遍,初步瞭解大體的基本案情,也就是用幾分鐘時間對案件的大體框架有一個概括性的瞭解;第二遍閱卷,則對程式卷、證據捲進行全面通讀,瞭解案卷材料的整體情況;第三遍閱卷,則要以專業、挑剔、糾錯的眼光,帶上我們平時掌握的法律專業技能,去尋找、去衡量、去發現案卷材料中有可能存在問題的地方,並作出標記;第四遍閱卷,則開始製作閱卷筆錄,律師將主要案情進行摘要、彙總,然後依據法律規定,去逐一衡量證據的三性問題,對案卷中影響定罪量刑的重要證據形成初步質證意見;第五遍閱卷,律師要根據法律規定,將所有證據進行縱向和橫向的綜合比較,再去尋找和發現證據材料存在的矛盾和不一致問題,這次閱卷是完善、補充第四次閱卷所形成的閱卷筆錄的過程,律師藉此形成系統的質證意見。當然,根據案情的複雜難易程度,律師還可能進行第六次、第七次、第八次、第九次乃至十次以上的閱卷工作,透過這些必要的補充閱卷,律師可以不斷斟酌、推敲、修改閱卷筆錄中形成的質證意見,最終形成整體性辯護思路。

徐律師還認為,有效閱卷的外在形式就是閱卷筆錄的高質量製作。在她看來:無論案件難易程度和複雜情況如何,每個律師的閱卷流程和方法如何,做不做閱卷筆錄,或者說會不會做閱卷筆錄,是區分優秀律師與普通律師的重要標誌。在一定意義上,閱卷過程就是去偽存真、簡化案卷的過程。案情不同,案卷材料的多少也不相同。對於非常簡單的案件,如單人單罪名,案卷材料相對較少,不專門製作閱卷筆錄可能沒有什麼大礙。但在辦理團伙犯罪、集團犯罪、非法集資類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經濟類犯罪案件時,律師經常會複製出幾百本案卷,律師要攜帶這麼多案卷出庭,並在開庭審理中翻閱這些案卷材料,是根本不可能的。在當下的法庭審理中,為了節省時間,提高效率,公訴人通常不是一份一份地出示各個證據,而是一組一組或者一類一類地出示證據。在此情況下,假如沒有閱卷筆錄,律師根本無法有針對性地發表質證意見。這時候“閱卷筆錄”就成為辯護律師必備的庭審保障。當公訴人將一組證據出示後,不論律師是否聽清或者記住每一證據的內容,都要按照閱卷筆錄從容發表質證意見,最好“信手拈來”“得心應手”,這樣的質證就是專業的和全面的。

不僅如此,閱卷筆錄還是刑辯律師對整個案件所作的最基礎、最接地氣的辯護依據。因為閱卷筆錄的製作過程是將厚厚的卷宗進行梳理,對那些有異議的證據加以摘要記錄並形成質證意見的過程,閱卷筆錄也就是簡化版的“律師卷宗”。

透過分析諸多資深律師的閱卷心得,筆者發現,在如何閱卷以及如何製作閱卷摘要(或閱卷筆錄)方面,刑事辯護律師的做法真的是眾彩紛呈,“各家有各家的高招”。不過,按照大多數律師的觀點,律師應當全面閱卷,將閱卷的過程視為全面瞭解公訴方證據體系的過程,也是逐步形成律師質證意見乃至辯護思路的過程。在閱卷過程中,律師不妨站在公訴人的立場上,對指控證據進行全面的梳理和總結,以便了解公訴方的指控思路。在此基礎上,律師應當發現公訴方證據在證明力和證據能力方面存在的基本缺陷,從而在開庭之前形成對各項證據的質證意見。為達到上述效果,辯護律師需要製作一份簡要但較為實用的閱卷筆錄(或閱卷摘要),以便將案卷主要內容呈現出來。這份閱卷摘要既代表了律師的工作量,也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效參與質證過程的可靠保證。

除了上述對閱卷問題的基本認識以外,我們還應總結出哪些閱卷經驗呢?

在法庭審判之前,所謂案卷(或者卷宗),無非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對所進行的刑事追訴活動所作的書面記錄。這種記錄大體可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就案件的刑事追訴工作所製作的訴訟文書;二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為調查案件事實所收集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的證據材料以及為專門調查所作的證據筆錄。前者又被稱為“程式卷”,後者則被稱為“證據卷”。當然,在第一審程式結束之後,律師所看到的案卷除了上述材料以外,還會包括法院所製作的各種訴訟文書以及所作的法庭審理筆錄。

所謂閱卷,就是辯護律師在全面摘抄、複製上述案卷材料的基礎上,對這些案卷材料所進行的查閱、研讀並製作閱卷摘要的活動。作為刑事辯護的重要準備活動,律師透過閱卷,既要全面瞭解公訴方的訴訟文書和證據體系,也要製作相應的閱卷摘要,從而為進一步的辯護活動做好準備工作。那麼,透過閱卷工作,辯護律師究竟要達到哪些基本訴訟目標呢?

第一,律師透過閱卷,要了解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從事刑事追訴活動的全部過程,並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這具體包括兩個方面的目標:一是透過閱卷,律師要了解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所作的訴訟決定和訴訟文書,是否具有充足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例如在立案、管轄、採取強制措施、實施強制性偵查行為、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等環節是否存在違反法律程式或者越權的情況;二是透過閱卷,律師要審查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在實施訊問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提取、辨認、鑑定、偵查實驗以及技術偵查等方面是否存在程式性違法行為,所獲取的證據筆錄或者證據材料是否屬於排除規則的適用物件。

第二,在閱卷過程中,律師還要全面掌握公訴方據以證明指控主張的證據體系,發現這一證據體系的漏洞和缺陷。在證據的證明力方面,律師要審查各項證據是否存在同一證據前後不一致乃至自相矛盾的情況;不同證據相互之間是否存在矛盾;言詞證據是否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或者存在“孤證”問題;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實物證據是否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保管鏈條”,是否存在無法得到“鑑真”的問題,等等。而在證明標準的審查方面,律師還要關注全案證據結合起來,是否無法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鎖鏈,是否存在無法得到合理解釋的重大矛盾和疑點,是否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所得出的結論是否唯一,是否還存在其他方面的合理懷疑,等等。

第三,透過閱卷,律師還應注意發現那些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材料或證據線索。律師在與在押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會見的基礎上,要善於透過反覆閱卷,在案卷中尋找有利於被告人的“蛛絲馬跡”。例如,透過閱卷,律師可能發現偵查機關在控制嫌疑人之後的數天時間裡,儘管進行了訊問,嫌疑人作出了無罪辯解,卻缺少相應的訊問筆錄。但此後卻有較為完整的有罪供述筆錄。通常情況下,這極可能意味著偵查機關將部分訊問筆錄予以隱瞞,沒有載入偵查案卷之中。這就給律師申請調取這部分缺失的訊問筆錄提供了線索。又如,律師在閱卷中發現,被告人所作的供述筆錄前後存在重大矛盾,也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為審查核實被告人供述筆錄的真偽,律師有必要申請調取偵查人員所作的同步錄音錄影,並與被告人供述筆錄進行比對。再如,律師透過閱卷發現鑑定意見所依據的檢材以及鑑定人的資質都存在嚴重問題,就可以提出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或者委託專家輔助人出具專家意見,或者出庭作證。

第四,透過閱卷,律師可以製作一份專業的閱卷摘要,既作為辯護律師形成辯護思路的根據,也作為辯護律師與被告人乃至與辯護團隊協調辯護立場的基礎。一份專業的閱卷摘要,至少要包括以下幾個構成要素:一是根據所指控的罪名,或者所認定的事實,對相關的證據進行簡要但準確的縮寫;二是對於被告人供述筆錄、證人證言筆錄等言詞證據筆錄進行橫向對比和縱向比較,可以借鑑律師界的通常做法,進行表格化的對比分析;三是對案卷證據材料所存在的自相矛盾、相互矛盾、無法得到印證、存在重大不合情理等問題,作出準確無誤的總結和概括。

律師一旦完成這樣一份專業化的閱卷摘要,就可以將此作為形成辯護思路的依據。在開庭前的辯護準備過程中,律師也可以將此閱卷摘要交由被告人檢視,以便說服其接受自己的辯護思路,並與其協調法庭上的辯護立場。而在那些有多個同案被告人的案件中,整個辯護團隊也應獲得並研讀同一份閱卷摘要,形成各自的辯護思路,協調辯護立場,進行必要的辯護分工。

在需要組織專家論證並出具專家論證意見的情況下,這樣一份專業化的閱卷摘要,還可以成為專家全面瞭解案情、準確提供專家意見的根據。經驗表明,辯護律師假如將全部案卷材料提供出來,那麼,專家在短時間內根本不可能全面閱卷,這樣的專家論證往往會流於形式。相反,假如辯護律師做好充分的準備,事先提供一份簡要但全面的閱卷摘要,那麼,專家們就可以儘快進入討論主題,出具一份有理有據的專業意見。

第五,透過閱卷,律師假如將閱卷摘要提供給公訴方和合議庭成員,使其成為控辯裁三方討論證據採納和事實認定的依據,這將是閱卷的最高境界。閱卷摘要並不只是簡單的摘錄案卷的材料,更不只是辯護律師的閱卷筆記。真正專業化的閱卷摘要,要達到中立、客觀、全面的程度,並對公訴方證據體系的漏洞和缺陷給出準確無誤的分析。這樣的閱卷摘要,對於公訴方而言,就是一份指出公訴方證據體系存在問題的閱卷分析報告;對於合議庭成員而言,就是一份協助其排除非法證據、判斷證據證明力以及準確形成內心確信的證據審查報告。無論是公訴方還是承辦法官,儘管也會全面審閱案卷材料,甚至還要據此出具“案件審查報告”或者“案件審結報告”,但是,假如辯護律師所出具的閱卷摘要更為客觀,也更能發現問題,那麼,至少是出於避免冤假錯案的考慮,公訴人和合議庭成員也會對這份閱卷摘要給予認真的對待。到了這種地步,閱卷摘要本身,就有可能成為律師辯護的有力武器。

自2014年以來,司法改革決策者提出了“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改革目標,並逐步啟動了“庭審實質化改革”,試圖實現法院調查證據在法庭、庭審質證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目標,避免法庭審判流於形式,使得法庭審理真正成為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但是,案卷移送制度可能很難得到廢止,甚至其受到削弱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在此背景下,檢察機關在開庭前移送全部偵查案卷,法官在閱卷的基礎上組織法庭審理的做法,可能還將繼續實行下去。對公訴方案卷材料的全面審閱,也仍然將是辯護律師進行辯護準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辯護律師唯有在閱卷工作方面總結經驗,在閱卷的專業化方面得到顯著提升,才能對公訴方的證據體系提出強有力的挑戰,並實現有效辯護的目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