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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趁女子誤認與之發生性關係,以認識錯誤辯解無罪,成立麼?

  • 由 仁勝法說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28
簡介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洛某為滿足性慾,在明知進錯房間並且不認識受害婦女的情況下,基於被害人認識錯誤(以為是自己男朋友)的前提下,違背被害婦女的意志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過失犯罪中有認識錯誤嗎

導讀:認識錯誤可以成為免於刑法責任承擔的事由麼?

我國《刑法》規定之罪,採用三階層遞進式犯罪構成原理,即構成要件、違法阻卻、責任阻卻。

構成要件即構成犯罪所具備的要素,根據刑法立法精神,包含了主觀方面的要素和客觀方面的要素,主觀方面動機、目的、故意、過失之類,客觀方面則系實施犯罪行為、結果等等。

但刑法立法精神不止是保護被害人權益,也保護犯罪人權益,因此不能只規定罪,而不阻卻責任的承擔,

因此違法阻卻和責任阻卻應運而生,它們的存在就是排除犯罪的事由,免於刑事責任承擔。

違法阻卻包含了正當防衛、緊急避嫌等,在此不過多闡述。而法律認識錯誤屬於責任阻卻,系我們重點闡述的知識點。下面我們結合一案例分析,具體分析法律認識錯誤如何阻卻刑事責任承擔,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責任阻卻而不承擔刑事責任,不足之處,歡迎留言指正。

案情

醉酒男趁女子誤認與之發生性關係,以認識錯誤辯解無罪,成立麼?

德格縣人民法院

洛某系四川白玉縣人,1991年出生,大學畢業後經過自己的努力奮鬥,考上了本縣森林公安,正式成為一名為民服務、保護林木的基層森林幹警。

洛某喜酒,每逢週末閒暇時光,就約三三兩兩朋友到酒吧喝酒放鬆。但喝醉酒後的洛某酒品不行,酒後容易行為不軌,對女性不尊重。

2019年7月27日,洛某與三名朋友前往德格縣酒吧喝酒至凌晨五點鐘左右後,到德格縣古城酒店住宿。當三名朋友回房間休息後,洛某卻獨自一人前往酒店吧檯,調戲女服務員,可吧檯女服務員並不理會洛某,無奈的洛某隻能返回房間休息。

洛某的房間系三樓306,當其在回房間的過程中,發現其房間旁邊的307房竟然虛掩著,出於好奇,洛某側身而入,一探究竟。

進入房間後,洛某發現房間內的床上竟然躺著一名熟睡的女子謝某,酒壯熊人膽,藉著酒勁,洛某在明知進錯房間的情況,還欲進一步發展。

熟睡中的謝某並不知道洛某潛入,謝某隻記得自己男友外出,半睡半醒間,謝某以為男友回來了,當洛某與其發生性關係時,謝某一直誤以為其系男友。

7月28日,洛某因涉嫌強姦被德格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檢方於10月31日向德格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洛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洛某以謝某產生認識錯誤辯解,認為自己的行為不屬於強姦。其無罪辯護的意見主要有兩點:“我認為我在和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時候,她沒有反抗,還把我抱住是預設的允許;我和她最開始的時候是你情我願的,結束後她才把我逮到,說我強姦。”

那麼,本案中的認識錯誤能否成為洛某責任阻卻事由?又或者說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認識錯誤?我們先從何為認識錯誤講起。

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

醉酒男趁女子誤認與之發生性關係,以認識錯誤辯解無罪,成立麼?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後果和有關的事實情況發生了誤解。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可分為兩種: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

1、法律上的認識錯誤,

說的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發生誤解,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假想犯罪,

刑法上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誤以為是犯罪,實際就是一種誤解而已,行為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舉個例子:甲以為金瓶梅系黃色書籍而進行倒賣是犯罪,但實際上刑法並未規定金瓶梅系淫穢書刊,因此買賣金瓶梅不構成犯罪。

二是假想不犯罪,

刑法中規定為犯罪的行為誤認為不是犯罪。舉例理解:刑法條款規定不得倒賣淫穢物品,倒賣構成犯罪,甲卻以為淫穢物品買賣不是犯罪,進行買賣,就構成買賣淫穢物品罪。

三是行為人對自己犯罪行為的罪名和罪刑輕重發生誤解,

此種情況不影響罪過的有無大小,也就不影響定罪判刑。舉例:甲盜割正在使用的電線,甲自以為是盜竊罪,而實際上依法是破壞電力裝置罪,甲自以為該罪沒有死刑,而實際上其法定最高刑有死刑。

2、事實上的認識錯誤,

也稱具體的事實錯誤,即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具體的事實錯誤主要

包括物件錯誤、打擊錯誤與因果關係的錯誤。

對於具體的事實錯誤,存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兩種學說。

具體符合說認為:

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須與實際發生的具體事實完全相符,才負犯罪既遂的責任。如果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具體事實不相符合,應負未遂的責任。

法定符合說認為:

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反之,如果不一致,則阻卻行為人對因錯誤而發生的危害結果承擔故意的責任。也就是說,此時如果有過失則承擔過失上的責任,沒有過失,那就是沒有責任,無罪。

簡單舉個例子理解:甲本以為乙的提包中裝滿現金,竊取了乙的提包,結果發現裡面沒有現金,但有大量的其他財物。

因為這種錯誤沒有超出盜竊罪竊取他人財物的範圍,故不影響甲對竊取的提包內的財物承擔盜竊罪責。

反之,甲本以為乙的提包中裝滿現金,竊取了乙的提包,結果發現裡面沒有現金,但有5枚威力巨大的塑膠炸彈。

因為這種錯誤超出了盜竊罪的犯罪構成的範圍,涉及盜竊爆炸物的犯罪構成,所以阻卻甲對因錯誤發生的盜竊爆炸物罪事實承擔故意的罪責。

以上就是認識錯誤的法理內容,本案正是在此情況下,發生了具體的認識錯誤,所以需要採用法定符合說進行分析判斷。

存在認識錯誤的強姦如何認定罪與非罪?

醉酒男趁女子誤認與之發生性關係,以認識錯誤辯解無罪,成立麼?

被告人的認識錯誤是否真實、合理,不能僅憑其一面之詞,尚需對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手段性質及強度,以及被害人主觀意願進行分析研判。注意,被害人的主觀意願即是說有無違背婦女意志,且要以受害人為標準,而不是以犯罪嫌疑人為標準。

根據以上要求,存在認識錯誤的強姦罪認定如下:

首先,

要看是否存在被害人自願發生性關係情形,如果存在,即使行為人所採用的手段性質和強度已達到強姦罪所要求的違法性程度,也不會構成犯罪,如果不存在,此時可判犯罪嫌疑人構成強姦罪。

其次,

在犯罪嫌疑人所採用的手段的性質與強度已達到強姦罪所要求的違法性程度的大前提下,要判斷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是否同意性交有無產生認識錯誤,且該認識錯誤的辯護理由是否具有真實性、合理性,如果不具有真實性、合理性,那麼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罪過能夠被客觀認定,強姦罪也是成立的。

再次,

當犯罪嫌疑人沒有使用明顯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而被害人也沒有進行強烈的反抗時,要從被害人角度為判斷標準,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違背其意願。

最後,

囉嗦一點,犯罪嫌疑人沒有采用任何型別化的手段,或者其所採用的手段的性質與強度明顯達不到強姦罪所要求的程度,那麼,行為人的行為不具有客觀違法性,強姦罪不成立。此時無需再進行認識錯誤等研判。

具體到本案,洛某的認識錯誤是否真實、合理,能否成為其辯解無罪的阻卻事由?

醉酒男趁女子誤認與之發生性關係,以認識錯誤辯解無罪,成立麼?

1、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洛某的行為都是符合強姦罪的構成的。

就主觀方面而言,

醉酒並不能掩蓋洛某犯罪的動機和目的,且其醉酒之後亦能獨自前往吧檯調戲女服務員,說明其醉酒並未出現病理狀態。其返回自己房間306途中意外發現307房門遮掩,在其明知走錯房間的情況下,還要圖謀不軌,發現房內系女子謝某後,欲行不軌之事,說明其主觀已具有強姦的故意。

就其客觀而言,

本案中的謝某處於熟睡狀態,洛某進入房間後並未採用暴力、脅迫的手段,而是默不作聲,趁謝某迷糊不清與之發生性關係,此時無論所採用手段還是手段強度,都是處於中間狀態,但亦屬於刑法上的其他手段。

綜上,洛某的行為已經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2、此時,洛某的認識錯誤是否具有真實、合理性的判斷尤為重要。

①要明確的是,本案中不存在被害人謝某自願發生性關係的情形,且洛某沒有使用明顯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而謝某也沒有進行強烈的反抗。因此,我們只需要考慮認識錯誤是否真實、合理即可。

②本案中,有三點資訊,一是洛某在入住酒店時已經喝了酒;二是洛某他在入住賓館之前調戲過女服務員;三是洛某返回自己房間是清楚知道自己住在306,而非307,進入307時,洛某也知道自己進錯了房間。但是,在洛某進入房間,發現房間裡有女性的情況下,他未對房間裡的人進行核實。

顯然,洛某的認識錯誤已經不具有合理性和真實性。

3、洛某構成強姦罪就是基於誤認為女方願意與其發生性關係,亦違背謝某意願。

《刑法》規定了女性有性自主的權利,即願意跟誰發生性關係的選擇權。而本案當中,被害人陳述她想與自己的男友發生性關係,而錯誤地誤以為了洛某是其男友而與其發生的關係,這就是違背了婦女意志。

綜上,洛某的認識錯誤不具有真實、合理性,且已經違背謝某意願,其以認識錯誤辯解無罪,不能得到支援。

法院審理認為

醉酒男趁女子誤認與之發生性關係,以認識錯誤辯解無罪,成立麼?

被告人洛某為滿足性慾,在明知進錯房間並且不認識受害婦女的情況下,基於被害人認識錯誤(以為是自己男朋友)的前提下,違背被害婦女的意志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對於被告人洛某所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辯稱“我認為我在和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時候,她沒有反抗,還把我抱住是預設的允許。我和她最開始的時候是你情我願的,結束後她才把我逮到,說我強姦,我認為我自己的行為不是強姦”的意見不予採信,結合相關證據,

判處被告人洛某有期徒刑五年。

幾點思考

醉酒男趁女子誤認與之發生性關係,以認識錯誤辯解無罪,成立麼?

1、當時洛某如果是亮明身份,比如房間燈是開著的情況下,女方就應該是明知道他不是自己的男朋友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洛某跟女方發生關係,女方又表示願意,洛某還構成犯罪嗎?

2、這個案件也提醒廣大男性朋友,如果你想跟某一個女性發生關係,首先要讓這個女性知道你是誰,並不是說要女方知道自己叫什麼名字,住在哪,而是至少讓女方知道你的面貌是什麼樣子。否則,可能女性會把你認成男朋友。當然,作為一名女性,怎麼會在發生了性關係以後才發現和自己發生關係的人不是自己的男朋友?這也很值得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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