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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前,把所有存款轉進妻子賬戶,其他繼承人就不能分割了?

  • 由 中年老劉閒談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24
簡介第二,既然轉賬行為並不能改變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那麼所有繼承人均可分割在丈夫沒有留下遺囑,沒有指定妻子是唯一繼承人的前提下,關於丈夫遺產的繼承,應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份額也按照法定繼承的分配原則:具體來講,《民法典》第1127條中規定,

母親不在了財產怎麼繼承

丈夫自知時日不多了,於是提前把存款全部轉到妻子名下,以此避免去世後其他人爭奪其遺產的情況出現,也算是給在世的妻子一個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丈夫去世前,把所有存款轉進妻子賬戶,其他繼承人就不能分割了?

這種行為看上去很聰明,但實則沒有任何意義,根本就不能妨礙其他人來繼承存款。至於依據,逐條陳述:

首先,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無論存在夫或妻的賬戶中,共同財產的性質不改變

《民法典》第1062條中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後,無論夫妻雙方的收入差距有多大,就算是男方月入百萬,女方分文不掙,收入或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一人一半。

丈夫去世前,把所有存款轉進妻子賬戶,其他繼承人就不能分割了?

而且,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存款,不因存在誰的銀行賬戶裡作為歸屬權認定,無論是全部存在夫或妻的銀行賬戶中,還是分別存在兩個人的賬戶中,均不能改變“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在以上規定下,說句題外話,當代婚姻關係中,一般女性願意“管錢”,每月只給男方區區幾百元零花,但廣大男同胞可以放心了,即便自己的賬戶裡空空如也,哪怕是離婚,也能均分。

其實這個道理和房子、股票賬戶是一個性質,比如婚後買房,即便產權證上只登記了夫妻其中一人的名字,也不影響共有的性質,雙方各擁有50%的產權;再比如婚後買股票,即便100萬市值的股票全部在丈夫一人股票賬戶裡,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

丈夫去世前,把所有存款轉進妻子賬戶,其他繼承人就不能分割了?

所以,丈夫生前把所有的存款轉賬到妻子一人賬戶中,其實並不能改變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這麼做唯一的好處是在丈夫去世後,能避免繼承人去銀行取錢時需要提交複雜材料和走複雜流程的麻煩,妻子作為在世人可以直接取現或者轉賬。

第二,既然轉賬行為並不能改變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那麼所有繼承人均可分割

在丈夫沒有留下遺囑,沒有指定妻子是唯一繼承人的前提下,關於丈夫遺產的繼承,應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份額也按照法定繼承的分配原則:

具體來講,《民法典》第1127條中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不空缺或者不全部放棄繼承的前提下,第二順位繼承人不能啟動繼承。

丈夫去世前,把所有存款轉進妻子賬戶,其他繼承人就不能分割了?

也就是說,存款全部轉賬到妻子的個人賬戶之後,丈夫所擁有的那部分,屬於遺產的範疇,配偶、子女、父母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有權繼承,而且一般是均等分割。

舉個例子講,假設夫妻二人有存款100萬,丈夫去世前全部在他的賬戶,去世之前全部轉到了妻子名下:

對於這100萬存款,一般認為50萬歸妻子所有,繼承人不得分割;另外50萬歸丈夫所有,去世後變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假設除了妻子之外,還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以及丈夫的父母雙親,共計5人,那麼每人繼承10萬元。

當然,均等分割僅限於一般情況,《民法典》中同時規定,在分割遺產的時候,可以適當考慮一些因素,比如對於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喪失了勞動能力的、生活困難的,可以適當多分割一些份額。

綜上,即便是把存款全部轉賬到了妻子名下,對於丈夫的那部分,依然屬於遺產的範疇,並不影響其他繼承人的分割。

丈夫去世前,把所有存款轉進妻子賬戶,其他繼承人就不能分割了?

這裡尤其要說明一點,倘若分給自己的子女還能接受,畢竟“肉爛在鍋裡”。

但是記住一點,丈夫的父母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倘若部分遺產被他們繼承了,那麼他們在百年之後,這筆錢就會被他們的子女,也就是丈夫的兄弟姐妹繼承去了,或者在世時就贈與其他子女了,想必這是丈夫所不願意看到的結果。

丈夫去世前,把所有存款轉進妻子賬戶,其他繼承人就不能分割了?

那麼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如何把所有存款都“劃歸”給妻子呢?如何防止其他人來分割呢?接著往下說:

三,兩種方式可以直接避免其他繼承人分割存款,一是立遺囑、二是贈與

第一種方式,立遺囑:

遺囑是指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其遺產所做的個人處理,立遺囑的人死亡後,遺囑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在我國,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換句話說,只要丈夫生前留有遺囑,那麼就不會啟動法定繼承,這也是充分尊重被繼承人意願的一種體現。

基於此,想要把所有的存款都交給妻子,那麼丈夫可以在生前立好遺囑,寫明妻子是唯一的繼承人,繼承他全部的遺產或存款。而且立遺囑的情況下,無需把存款轉賬到妻子名下,放在誰的賬戶上都一樣。

當然,有法律效力的遺囑有著諸多的要求,比如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無需見證人之外,其他諸如代書遺囑、列印遺囑等,均需要兩個及以上的有效見證人;再比如,遺囑需要立遺囑的人、見證人同時簽字並寫明年月日。

所以,為了防止遺囑無法律效力,最穩妥的方式還是去做公證,這樣一來就最大程度上避免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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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方式,贈與:

除了立遺囑這種方式之外,還可以透過“贈與”的方式來實現。

所謂贈與,指的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一種轉移,即由甲轉移給乙。

贈與的形式有口頭合同,也有其他形式,但為了避免糾紛,最好不要採用口頭的形式,即便有見證人也不行,最穩妥的方式還是簽訂一份紙質的“贈與合同”,寫明妻子是唯一受贈人。

簽訂了贈與合同,再配合上發生了轉賬這一行為,那麼法律效力就大大加強了。

丈夫去世前,把所有存款轉進妻子賬戶,其他繼承人就不能分割了?

贈與行為

綜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其性質不因存在誰的賬戶裡而改變。所以即便丈夫生前把所有的存款都轉移到妻子的名下,在沒有遺囑、贈與合同的前提下,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也有分割存款的權利。

要想真正把存款全部留給妻子,最直接有效的辦法就是立遺囑,或者事先簽訂好贈與合同,寫明妻子是唯一繼承人或者唯一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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