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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偷了一部手機會被抓嗎?

  • 由 國暉律師事務所總所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24
簡介(3)歸案後,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屬於坦白,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期間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和犯罪活動過程,積極配合辦案人員工作、落實案情,認罪態度好,具有較深的悔罪意識和良好的改過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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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偷了一部手機會被抓嗎?

【案 由】盜竊罪。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2年生,戶籍地:湖北省隨州市,因涉嫌盜竊罪於2018年12月2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深圳市龍崗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9月3日,被告人陳某某在深圳市龍崗區坪地街道六聯xx村xx號xx房被害人鐵某某住處住宿期間,竊取了被害人鐵某某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3937元,已發還)。2018年12月20日, 被告人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被告人陳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認罪。

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鑑於被告人陳某某已對其盜竊行為供認不諱,辯護人對控方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犯盜竊罪的罪名及事實不持異議。

二、關於量刑上有以下辯護意見:

(1)本案被告人陳某某盜竊財物價值較小,且已積極退贓,故社會危害性較小。

(2)被告人陳某某無犯罪前科,屬於初犯(偶犯),較慣犯而言被告人主觀惡意小、社會危害性較小。

(3)歸案後,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屬於坦白,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期間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和犯罪活動過程,積極配合辦案人員工作、落實案情,認罪態度好,具有較深的悔罪意識和良好的改過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4)被告人陳某某家中尚有60多歲父母親及7歲小孩需要被告人贍養和撫養,且 被告人身患四級殘疾,因此建議法庭酌情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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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被告人陳某某能否從輕處罰?

【處理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案例評析】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盜竊他人手機,價值人民幣3937元,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陳某某的家屬委託國暉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陳某某辯護,律師接受委託後,在偵查階段前往龍崗區看守所會見陳某某,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前往龍崗區人民檢察院閱卷,瞭解案情;國暉律師從被告人陳某某具有認罪、認罰等情節辯護,最終為被告人爭取了較輕的量刑。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本案例根據國暉律師事務所(2019)GHXS0002檔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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