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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原件也能勝訴?不信,你看我怎麼做的
- 由 非庸之觀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14
起訴離婚要去什麼地方
做配件的鄧老闆找到筆者,說趙三(機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公司業務需求
陸續向原告購買挖掘機配件
,
採取先收貨並
收回有其簽字的發貨單據
(
三聯單一併收回
)
對賬、後付款
(
在提貨當月或次月中旬
)
的方式交易,
機械分公司
在收到貨物後
,
將從原告處購買的挖掘機配件全部運至
機械總
公司。至
2019
年
12
月底,
機械分公司
尚欠原告貨款未支付,
在
2021
年
1
月份,機械分公司將
法定代表人變更
為胡四,後於
2021
年
3
月份
分公司登出
,趙三消失了,胡某也消失了,證據
原件被收走了
,同一市場內
30
多家的交易都是上面的情況。聽完鄧老闆說完,我覺得不太妙。本案有如下的風險:
1、鄧老闆提供的證據是影印件,可能
有舉證原件不能的風險
;2、證據中的《銷售清單》、《對賬單》都沒有對方簽字,對訴訟請求的舉證存在
舉證不能
的風險。
那麼,鄧老闆等30多家商戶的財產損失怎麼辦?
我給鄧老闆出了以下主意:
1
、因趙三是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採取的固定交易習慣,且商戶共有
30
多家,案件金額達
140
萬之多,且欠款均發生在
2019
年
12
月份,故建議前往當地派出所
先報警
,報警的案由為詐騙罪;
2
、如果派出所不受理,那麼本案就只有一條路,
強行訴訟
,賭機械總公司認可,或者
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取原件
。鄧老闆聽我說完,當即委託筆者,並返回市場內召集
30
多家商戶,分別報警,派出所對該案受理後進行偵查,並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機械總公司派胡四前往派出所說明情況:
1
、銷售單原件機械總公司收了,欠款金額沒有這麼多;
2
、機械分公司的賬總公司認可,後續將與商戶協商。
根據胡四的陳述後,派出所認定該案屬於民事糾紛,
不應刑事立案偵查而作出撤案處理的決定
。雖然胡四說了證據原件在總公司,但在本案中並未備案到派出所,因此,又回到了原點,本案的舉證責任仍然存在。
因為報警沒有處理完,我便執行了當初的第二個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向機械總公司調取證據原件,很可惜,法院未予以准許。
到這時候,還有路走嗎?
有,還有路走,之前的胡四的詢問筆錄陳述了
“銷售清單原件在公司”
,這一點是從筆者向法院申請調取派出所詢問筆錄時看到的,筆者以此為線索,寫了《責令機械總公司提交證據原件的申請書》到人民法院,通知開庭後,機械總公司未派人到庭參加訴訟。
後續經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支援了鄧老闆等人的訴訟請求
,本案也算是告了一段落。
(溫馨提示:
1
、不管作為原告、被告還是第三人,與自身相關的訴訟一定要積極參與,否則就是悔之晚矣;
2
、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作參考使用,不作為裁判觀點;
3
、文字若有錯誤,請聯絡筆者修改;
4
、如有侵權,聯絡筆者刪除
。
)
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二條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八條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