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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的條件與注意事項

  • 由 林福明律師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13
簡介大家都知道,遺囑見證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具有必要的遺囑見證能力、應當是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係,但是在遺產繼承實務中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遺囑見證人需要幾個人

遺囑見證人的條件與注意事項

京師律師事務所遺產繼承部主任林福明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六種遺囑形式,除了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外,其他形式的遺囑都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進行見證才有效。遺囑發生效力的時候,遺囑人已經死亡,有關當時立遺囑的細節已經無從向遺囑人進行核實,只能依靠見證人的證明,這個時候遺囑見證人有沒有證明能力、願不願意證明、能不能如實客觀證明,都將直接影響遺囑的效力,影響遺產的分配處理。

大家都知道,遺囑見證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具有必要的遺囑見證能力、應當是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係,但是在遺產繼承實務中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法律上只要求見證人在見證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可以,如果見證人在見證遺囑後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並不會因此影響遺囑的效力。反過來也一樣,如果當時見證遺囑時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即使是後來具有了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也是無效的。

第二,儘管法律沒有硬性規定遺囑見證人必須同時具備聽、說、讀、寫能力,但是遺囑見證人至少應當具有理解遺囑內容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能力和表達能力,如果連遺囑記載的內容的含義都無法理解,就視為不具有見證能力。

第三,《民法典》規定,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我們認為,這裡的“繼承人”不只是遺囑受益人所涉及的法定繼承人,應當理解為全體法定繼承人,包括本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還包括代位情況下的代位繼承人、以及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第四,所謂的“有利害關係”,既包括受益的利害關係也包括受損的利害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規定了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屬於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但是不能理解為不在這一條規定的範圍內就都不屬於有利害關係,該司法解釋只是列舉了常見的情形,不可能是完全列舉。其中關於共同經營的合夥人,法律沒有對合夥人規定例外的情況,是不是不管是什麼方式的合夥都一律視為有利害關係,還是應當進行區分,有不同的觀點。我們認為,應當以是否確實存在利害關係為判斷標準,比如說有限合夥人,其不參與合夥經營,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其作為遺囑見證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應不具有利害關係,應當允許其作為遺囑見證人。而對於普通合夥人、特殊的普通合夥人,因為他們都有可能要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都會存在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一樣的風險,所以,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第五,如果遺囑見證人的人數不只是兩個,可能是三個、五個或者更多,其中有某一個或多個見證人不具有見證資格,那麼該遺囑是否有效?一種觀點認為,除去不具有見證資格的人外,其他見證人如果符合見證人的人數,就應當視為遺囑要件齊備,遺囑有效。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如果不具有見證資格的人是代書遺囑的代書人或者是口頭遺囑的記錄人的,不管其他見證人符不符合見證人人數的要求,遺囑都是無效的。

遺囑見證人的條件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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