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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丨買賣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何確定損失——槐蔭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計算標準及起算時間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09
簡介該欠款證明系齊某單方出具,是對所欠貨款還款時間的承諾,張某隻能被動接受,並非雙方達成的對支付價款日期的變更,張某亦未表示放棄此前的逾期付款損失

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按多少賠

法官說法丨買賣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何確定損失——槐蔭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計算標準及起算時間

貨物買賣作為現代市場中最為常見的交易行為,已成為維繫社會經濟結構的核心內容之一。在大量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由貨款支付引起的糾紛佔據極大的比重,解決此類糾紛,應注重審查關於貨款支付節點及違約責任的約定。

近期,槐蔭法院民二庭王鑫法官審理了一起雙方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此種情況下該如何確定逾期付款計算標準及起算時間呢?本期法官說法,一起來看具體案情。

法官說法丨買賣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何確定損失——槐蔭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計算標準及起算時間

2021年6月20日,齊某向張某購買了砂子、石子等建築材料,共計14萬元,齊某支付了部分貨款4萬元,並於同日向張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向張某購買建築材料一宗,總價14萬元,已付4萬元,剩餘貨款於2021年8月20日前付清。到期後,齊某並未支付餘款,經張某多次催要,2021年10月19日,齊某又出具“欠款證明”一份,載明:今證明欠張某建築材料尾款10萬元,齊某保證在2021年12月25日付清。此後,齊某一直未付該筆尾款。張某無奈,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齊某支付剩餘貨款10萬元,並支付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0萬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的逾期付款損失。

法官說法丨買賣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何確定損失——槐蔭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計算標準及起算時間

齊某辯稱,雙方並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即使張某主張損失,也應從最後一份“欠款證明”約定的還款日期2021年12月26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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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過程中,張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交貨單據、付款證明、欠款證明、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齊某對張某提交的證據無異議,亦認可雙方之間貨物買賣及欠付尾款的事實。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雙方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時,張某主張的逾期付款損失是否合法,該損失何時起算。

法官說法丨買賣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何確定損失——槐蔭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計算標準及起算時間

槐蔭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構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現張某持據要求齊某支付貨款1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齊某未按照約定時間支付餘欠貨款,給張某造成了經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張某主張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逾期損失,符合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關於逾期損失何時起算問題,雙方在齊某第一次出具的欠條中已經達成對支付價款時間的合意,即貨款在2021年8月20日已經到期。後因齊某未按時支付價款,經張某多次催要,齊某仍不支付,張某便要求齊某作出還款承諾,齊某才出具了第二張欠款證明,承諾2021年12月25日付清欠款。該欠款證明系齊某單方出具,是對所欠貨款還款時間的承諾,張某隻能被動接受,並非雙方達成的對支付價款日期的變更,張某亦未表示放棄此前的逾期付款損失。且齊某再次違約,存在過錯,故對張某主張自2021年8月20日開始起算逾期付款損失的意見予以支援。

最終,槐蔭法院判決支援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丨買賣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何確定損失——槐蔭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計算標準及起算時間

法官說法丨買賣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何確定損失——槐蔭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計算標準及起算時間

槐蔭區法院民二庭員額法官 王 鑫

買賣合同中,對逾期支付貨款違約金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然應注意上限;沒有約定的,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計算。

逾期付款損失從買受人違約之日起開始計算,應先按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付款;未書面約定支付價款時間的,雙方可以積極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以促進交易;若是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根據交易習慣確定付款時間;按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單證之時即應支付價款。本案中,齊某應付款的時間在第一次出具的欠條中已經明確,該欠條可視為雙方對支付價款時間的約定。齊某第二次出具的欠款證明張某僅是被動接受,因此不能以此為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時間。

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認定,核心在於雙方對付款時間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等有無約定。法官提醒:簽署合同時,要格外注意支付條款是否明確,對支付期限及逾期支付違約金等,都應作出明確約定以避免糾紛。

法官說法丨買賣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何確定損失——槐蔭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計算標準及起算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第四款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後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

撰 稿丨劉新榮

黃 健

原標題:《法官說法丨買賣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何確定損失——槐蔭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計算標準及起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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