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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在事前監察方面,是如何防止科舉考官舞弊?

  • 由 孤雁說歷史 發表于 棋牌
  • 2022-11-07
簡介謄錄制度是指在正式閱卷前,由謄錄官將考生的試卷內容進行謄錄,這樣考官就無法透過辨認字跡舞弊

鎖院制度什麼時候確立

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可以在考試開始之前,就將有利害關係的考官排除在考場外,減少考官舞弊的可能性,避免出現考試不公的情況。

一、親屬迴避

洪武十七年頒行的《科舉程式》,其中規定所有擔任考官的官員,均不可徇私將其家人親屬取中,若有違反者允許其他人對其進行指控。在明朝初期,由於亟需人才進行國家建設,此時的迴避制度僅僅要求考官不可徇私徇情將其參加考試的親屬取中,在很大程度是要依靠考官的自覺。

直至景泰二年五月,明廷開始將親屬迴避作為科舉考試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該年開始,迴避制度不再僅僅是口號式呼籲,而是實實在在要求有利害關係的考官迴避考試,但是該規定的實際執行並不嚴格。

二、職責迴避

明朝在省城舉行鄉試,在京舉行會試、殿試。官員們各司其職,明廷對官員職責的分配細緻全面。明代科舉考官分為簾內官與簾外官,簾前旁卻內官主要是指克量內主考官、同考官,職責在於命題閱河待卷;簾外官是指監臨官、提調官等,負責對考試進行全面監督和協調考務供給。

萬曆十三年,禮部強調內簾不許撰錄、外簾不許閱卷。後來禮部在答覆給事中苗朝陽的奏疏中又強調考官到達地方只能與監臨御史相見,這樣一來,就避免了考官在科場中相互串通舞弊。

三、地域迴避

地域迴避簡單來說就是考官不得擔任原籍地的主考官,嘉靖六年規定主考官由朝廷派京官擔任,同考官、巡按御史由鄰省官員擔任。雖然規定了由京官做主考官主持當地的科考,但是兩京主考官是否也要地域迴避並不明確。

嘉靖四十三年二月,禮部在批覆南道御史史官關於兩京鄉試革弊事宜中明確提出兩京主考官不得由本省人擔任,為避免作弊嫌疑,南北方官員互相擔任對方籍貫地的考官。主考官迴避本省制度,首先開始適用於明中央直轄府,即順天府和應天府兩地。後來又將該制度逐漸推行到其他各省的鄉試。自此,科舉主考官必須地域迴避的制度就正式確立了,並且其執行也很嚴格。

明朝在事前監察方面,是如何防止科舉考官舞弊?

鎖院、戒誓制度

一、鎖院制度

洪武十七年規定,負責考場準備事物的提調官與負有全面監督職責的監臨官,當考試官進入貢院後,二人一同將貢院大門上鎖,任何人不得隨意出入。此外。若是有向貢院送試卷或官員所需物料等情況的,由二人一同開門,待到事情結束後,立即鎖門。後來由於負責閱卷的考官及負責收取試卷的考官人數頗多,如此規定的鎖院制度過於繁瑣。

鎖院制度的目的有二,其一將考官隔離,保證其獨立公正地閱卷命題,其二將考生與外界隔離,防止其考場作弊。鎖院制度的初衷很好,但還是出現了在貢院鎖門後任意出入乃至作弊者。

二、戒誓制度

明代之前,各朝是否要求考官集體盟誓,目前尚無記載。但是在明朝,不管考官是在鄉試還是會試,都要求進行集體盟誓。並且存在兩種型別:一類是所有考官即內簾官和外簾官在入院前集體進行的盟誓;另外一類則是考官在命題前單獨舉行的盟誓。

無論是哪種,其目的在於透過該儀式從心理方面約束考官。戒誓制度主要的作用就是在心理上給考官施壓,迫使其必須嚴格循規辦事。因為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的人們普遍尊重鬼神,並且對於因果報應這種說法深信不疑。基於這種社會背景下,明廷要求考官們在入院前對天盟誓,確實能夠給考官在心理上造成不小的壓力,從而約束其行為。

明朝在事前監察方面,是如何防止科舉考官舞弊?

防範考官在命題和進題中舞弊

考官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命題,保證考官獨立公正地命題是實現科舉公平的重要環節,因此防範考官在命題和進題階段作弊是明代科舉考官舞弊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命題階段

洪武十七年,明代頒行了《科舉程式》,對科舉考試的定式進行了詳細規定,比如考試內容、考試題目、考試數量等等。那麼考官進行命題時,又要採取何種措施保證試題不會被洩露呢?明廷規定無論是鄉試亦或是會試,主考官與同考官必須在鎖院以後和考試之前確定考試題目。

科舉考官命題的流程十分周密,所有官員各司其職。負責命題的主考官和同考官共同“揭書出題”,其他官員直至提調官將試卷分發給諸位考生後才可以離開,並且要對刻印試題的全程進行監督命題官員在下午三點到五點命題,在此期間,其他考官全部進入房間內,不準隨意走動出入。可以看出,明廷對整個命題過程的任一環節都有詳細規定,確保試卷不被洩露。

為了革除因提前構思題目而洩題的弊端,嘉靖十年規定主考官與同考官一同出題。擬定的題目必須是考官相互之間商量而來,不採納其提前預想的題目,三場考試題目均不準考官提前構思,會試的出題也要遵照該規定。儘管有此規定,但還是存在洩題的情況。

若是由皇帝親自擬定殿試題目,可以保證試題的保密性,從而達到防止考官舞弊的目的。比如嘉靖八年殿試,明世宗在評閱試卷後,認為在大臣們呈交的六張試卷中,優秀和較為優秀各有三張,其中多數為皇帝親自命題的試卷,而大臣們命題的很少有優秀試卷出現。

明朝在事前監察方面,是如何防止科舉考官舞弊?

二、進題階段

明代科舉考試只有在京城舉行的才有“進題”這個程式,就是說府尹要將每科三場的考試題目呈交給皇帝,皇帝要對題目進行檢視。直到明孝宗時期,呈交題目的主體由府尹變為禮部尚書。

那麼具體的進題時間,則是在考官命題結束後,向諸位考生分發試卷前的這段時間向皇帝進題,一般是“五鼓”時分,也就是凌晨三點到五點。在此期間,進題官員就有機會向考生洩題。為此成化十年又細化了規定,每次進題前考官必須先將試卷密封,確保進題官無從得知。

雖然要保證試題不被洩露,但是懲罰考試官員俸祿的做法並不妥當。萬曆十三年禮部奏言,在京城舉行鄉試和會試的進題,既不能出現試題書寫潦草的情況,又不能出現耽擱進題的情況。因此必須要提前找好擅長書寫的人徹夜書寫題目,以免耽擱進題,就是因為如此才會出現漏題的情況。

這樣一來考官處於兩難之間,既不敢不將題目進呈給皇帝,又害怕因為在題目進呈過程中漏題,而辱沒考試。為了避免官員陷入兩難之地,禮部建議在考官將題目擬定後,先將進呈試卷書寫好,然後相關考試官員行叩拜禮。等待試卷分發給諸位考生後,再向皇帝進呈試卷,在時間上也不會有太大的差距。這樣既可以保證試題不被洩露,也可以表明考官的敬畏之心。

明朝在事前監察方面,是如何防止科舉考官舞弊?

防範考官閱卷中舞弊

科舉考官的另一主要職責在於閱卷,為了保證考官在閱卷中能夠公平公正,防止其在閱卷中徇私取人。

一、彌封、謄錄制度

彌封制度可以遮蔽考生相關資訊,使考官無法確認試卷主人,從而達到防弊的作用。該制度起源於唐朝武則天時期。即使實施彌封制度可以將考生的資訊都隱藏起來,但若出現考生的字跡被考官辨認出,還是可以作弊。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又創設了謄錄制度。謄錄制度是指在正式閱卷前,由謄錄官將考生的試卷內容進行謄錄,這樣考官就無法透過辨認字跡舞弊。謄錄又稱“易書”,該制度始於北宋。

二、異色筆閱卷制度

明廷為保證考官公正閱卷,又創設了新的制度—異色筆閱卷制度。即考生、謄錄者、考官三者分別在考試、謄寫及閱卷中使用不同顏色的筆,這樣一來既可以防止作弊,又可以在出現問題時快速找到出錯的環節,從而確定作弊者。

在洪武十七年的《科舉程式》中對其進行了詳細規定,要求考生在答卷時必須使用墨筆,謄寫試卷、対讀試卷只能用紅筆,各考官在閱卷中則是使用青筆,並且要求嚴格適用,不準混同。可以看出明廷為了防止考官在閱卷中舞弊,要求其必須使用青筆閱卷,如果考官違背規定在硃卷上做手腳,則將對其進行處罰。

三、會同搜校落卷、拆卷填榜制度

隆慶元年三月,耿定向提出兩京的同考官在閱卷中可以選出大量的正、備卷,當所送試卷不合格時,則要求同考官另行閱卷或將該卷送至別房進行復核,總之取中的必須為佳卷。主考官可以對落選試卷進行搜查,若發現有真才實學者的試卷被遺漏,不必出於避嫌的目的而捨棄試卷,可以直接將其收錄。

後來經禮科都給事中李戴等奏準,將該制度的適用主體擴大到同考官,但是僅適用於兩京鄉試。會同搜檢重校落卷制度在全國範圍內的適用直到萬曆十六年才實現。

萬曆四十年十二月規定,無論是鄉試還是會試,在考試結果揭曉兩天前,主考官與各房同考官一起對各房落卷進行評閱。如果出現被遺落的佳卷,要將其呈給主考官,主考官決定取中該卷而捨棄取中試卷中稍次的試卷,被捨棄的試卷還給原來的房考。自此,會同搜撿重校成為明代科舉閱卷的必經程式。

儘管設立該制度的初衷是防止佳卷落選,錯過賢能之士,但也促使考官規範閱卷,有利於防止科舉考官在閱卷中舞弊。

明朝在事前監察方面,是如何防止科舉考官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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