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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見證人還是共同借款人?借條上簽字要謹慎

  • 由 法制視點 發表于 棋牌
  • 2022-11-06
簡介被告張某對借款事實和還款責任不持異議,但是被告王某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因為在借條上署名時賈某並未表明要求王某承擔保證責任,王某作為中間人好心幫助張某借款,在借條上簽字捺印也只是“見證人”,而非是替借款人張某作擔保

協議見證人簽字怎麼寫

保證人、見證人還是共同借款人?借條上簽字要謹慎

民間借貸案件中常見第三人在借條的空白處簽名,這種情況下第三人到底是“見證人”還是“保證人”?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第三人是否需要承擔擔保責任?9月1日,城固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民間借貸糾紛。

案情簡介:

2017年 7月,張某向賈某借款,但因與賈某關係不熟,便找來王某說服賈某借款,在王某的勸說下,賈某最終同意借款給張某,張某向賈某出具借條一份,賈某要求王某亦在借條上簽字,王某同意並在借條上簽字捺印,隨後賈某將借款現金交付於張某。後張某未按期償還借款,賈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將張某與王某二人一併起訴至法院。

被告張某對借款事實和還款責任不持異議,但是被告王某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因為在借條上署名時賈某並未表明要求王某承擔保證責任,王某作為中間人好心幫助張某借款,在借條上簽字捺印也只是“見證人”,而非是替借款人張某作擔保。原告賈某則認為自己是基於對王某的信任,才願意將錢借給本不熟悉的張某,要求王某在借條上簽字就是為了讓王某為借款人張某擔保。

那麼問題來了,本案王某究竟是保證人還是見證人?二者又有何區別呢?

法官說法:

保證人是指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的當事人,而見證人是證明雙方確實有簽訂合同的第三人。二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法律責任上:保證是為主債務擔保的一種形式,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時,要以自己的財產履行債務或承擔相應的責任;而見證人則是受當事人或利益關聯人的請求,到現場對事項或活動進行見證,起到第三方證明力的作用,並不承擔擔保責任。

本案中,張某的簽字捺印前有“借款人”字樣,而王某的簽字捺印前方卻沒有任何表明身份的字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透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王某隻在借條上簽名,卻沒有表明身份是“見證人”或“保證人”,且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是保證人的情況下,則一般會認定王某為見證人。見證人對本案借款無需承擔清償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城固法院

作者:李優 孫光然

編輯:王晨偉

責編:翟力強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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