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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相關法律問題

  • 由 閆小雨律師 發表于 棋牌
  • 2022-11-05
簡介四、受理期限《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企業清算期間如何確定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相關法律問題

近日,“中國版ZARA”拉夏貝爾公司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訊息引發網路熱議,拉夏貝爾公司釋出公告稱,將向法院提交破產清算的異議申請。目前,法院尚未作出是否受理該破產清算申請的裁定。本文籍此來梳理一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相關法律問題。

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破產申請,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重要救濟途徑,並且在某些情形下是最後的救濟途徑。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破產重整申請和破產清算申請。本文就債權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問題,從申請原因、申請流程及申請受阻的救濟等幾個方面進行詳細介紹。

一、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原因

立法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在賦予債權人破產申請權的同時,對於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原因作出了相對寬鬆的規定,使得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大為減輕。

在《債務人企業申請破產清算需要具備何種破產原因?》一文中,筆者對於債務人自己提起破產清算申請的原因進行了詳細闡述。與之相比,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原因集中規定在《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即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因此,債權人提起破產申請時只需要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可,無需針對債務人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承擔舉證責任。認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方面的要件:

第一,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

第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第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在債權人提起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如對申請有異議,應當在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提出。如果債務人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不存在破產原因,不能立即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則法院可以推定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

二、債權人需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一)破產申請書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 申請目的;

3。 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二)有關證據材料

債權人需提供能夠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相關證據,如雙方簽訂的合同、支付憑證、對賬單、催款函等,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判決書,以及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書等證據材料。

需要特別注意,債權人並非必須先行透過訴訟確認債權,之後才能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破產申請。筆者經常接到債權人針對該問題的諮詢,債權人擔心自己的債權沒有經過訴訟確認,或者沒有經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申請債務人破產,會被法院裁定駁回。事實上,如果法院依據債權人提交的合同、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能夠確定債權的真實存在,並且債務人在異議期內未能證明其不存在破產原因,則法院應當受理破產申請。

以下透過兩個案例,來為讀者列舉,對於未經訴訟確認的債權,債權人在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時應當提交哪些證據材料。

在(2021)京01破申513號案中,債權人首鋼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債務人北京線材儲運經銷部破產清算,向法院提交了《合作協議》、《欠款催繳函》以及債務人針對催款的《回函》,法院據此認定首鋼集團對線材儲運部享有到期債權。並且線材儲運部在《回函》中表示無力償還該筆債權,同時結合線材儲運部向法院提交的資產負債表,以及其他執行終本案件,法院認定線材儲運部符合破產原因,裁定受理首鋼集團對線材儲運部的破產清算申請。

在(2020)京01破申710號案中,債權人北京市服裝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債務人北京萬興製衣有限公司破產清算,向法院提交了借款明細表、銀行轉賬憑證、借款協議、債權轉讓協議、欠款確認催收函等證據,法院據此認定服裝進出口公司是萬興公司的債權人,有權申請對萬興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同時,萬興公司提交的審計報告顯示,該公司所有者權益數額為負數,可以證明萬興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已具備破產原因,法院最終裁定受理服裝進出口公司對萬興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三、管轄法院

在地域管轄方面,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法典》第六十三條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在集中管轄方面,《企業破產法》未規定破產案件的集中管轄,2016年最高院制訂了《關於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的工作方案》,對於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進行了詳細規定,但並未針對中級法院集中管轄破產案件作出統一規定,由各高階法院根據轄區內情況自行考慮是否由中級法院集中管轄破產案件。

因此,對於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案件,一般向債務人工商註冊地人民法院提起,如當地對於破產案件實行中級法院集中管轄,則向中級法院提起申請。

四、受理期限

《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第三款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此外,《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當事人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期間不計入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因此,對於需要補充、補正申請材料的,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得為了拖延程式不及時或故意分多次告知。

在法院未延長受理期限或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的情形下,自法院收到債權人的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裁定受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2天(注:該期限未包括法院通知債務人所需的送達時間)。

此處需要明確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確定法院收到申請的日期,即法定受理期間的起算時點。《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該條規定便是為了申請人起算受理期間提供依據,債權人在向法院提起申請時,需特別注意要求法院出具其收到申請及證據的書面憑證,以該書面憑證所載時間作為法定受理期間的起算時點。如法院拒絕出具書面憑證,法律亦規定了申請人的救濟途徑,本文將在第六部分詳細介紹。

五、申請費用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應當交納申請費,申請費一般由申請人預交,但破產案件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待清算後交納。

《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應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此,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無需預交申請費,且債務人不得以債權人未預交申請費為由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申請受阻時的救濟途徑

所謂申請受阻,是指債權人向法院提交申請時,法院未接收其申請,或者未按規定向債權人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或者未在法定受理期間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導致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權得不到充分保障。

在此情形下,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上一級法院接到破產申請後,應當責令下級法院依法審查並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級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級法院可以徑行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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