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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棋牌
  • 2022-10-30
簡介上述案例二中,小美與楊某結婚時確實受到了脅迫,但其在恢復人身自由後因孩子等原因未及時提出撤銷申請,二人產生矛盾後再提出申請已經超過法定時間,只能提起離婚訴訟,而不能再以受脅迫結婚為由申請撤銷婚姻

除斥期間的除斥是什麼意思

以案說“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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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他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可撤銷的婚姻

法言俗語

婚姻還可以撤銷?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採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以給對方或對方親友的人身自由、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以及一方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以下兩種情況可以申請撤銷婚姻:一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將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情形由無效婚姻變更為可撤銷婚姻,充分保護自然人的結婚自由權利,尊重其意願,將選擇的權利交還當事人。

以案釋法

案例一

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飯店打工期間,與比她大4歲的印刷廠職工初某相識並相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深入瞭解後,王某認為兩人性格不合,還提出終止戀愛關係。初某對此堅決反對,並多次揚言:王某如不與他結婚,就殺死她一家。因受初某威脅,2001年12月,王某違心與初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期間,初某常因生活瑣事對王某大打出手。隨著矛盾的加深,王某決定透過法律手段解除這一痛苦的婚姻關係,於是王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其與初某的婚姻關係。法院經調查認為,王某與初某結婚前,初某確實存在威脅、恐嚇等言行,王某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判決王某與初某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予以撤銷。

案例二

1980年,年僅13歲的小美被拐賣到偏僻山區,15歲即與楊某共同生活,小美反抗未果,楊某家人對其嚴加看管。16歲時,小美生育一女。剛滿20歲,即被楊某及其家人強迫登記結婚。其間,小美也曾試圖逃出楊家,無奈數次努力後均未脫身。後來又陸續生育了兩個孩子,加上長時間共同生活,楊某和家人也待小美如親人,小美漸漸打消了離開的念頭。但隨著孩子的成長,生活壓力越來越大,小美和楊某矛盾激增,一度到了不能共同生活的程度。有了見識的小美在得知受脅迫結婚可以申請撤銷婚姻後,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要求撤銷其與楊某的婚姻。

法官說法

01

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嗎?

申請撤銷婚姻是有

時間限制

的,這也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因受脅迫而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且這一年,自起算之日起持續計算,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的“

斥期間“。也就是說,如果受脅迫方在這一年期限內,沒有提出撤銷該婚姻關係的申請,那麼受脅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請撤銷該婚姻的權利。

一年的除斥期間從何時起算?

一是

自受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

二是

自受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這種情況主要考慮到在受脅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脅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綁架、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締結婚姻關係,這些婦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關部門未解救前,是無法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時間必須待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而無效婚姻的申請沒有時間限制,只要客觀上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申請。

02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自始無效且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這一點上,可撤銷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和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完全相同,即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基於合法婚姻的效力而產生的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不適用法律有關夫妻人身關係的規定,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及其配偶之間也不產生姻親關係。男女雙方也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如果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能以法定繼承人資格繼承死者的遺產,只能按照《民法典》第1131條的規定處理遺產問題,該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也就是說,被撤銷婚姻的男女系同居關係,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被脅迫的一方或受欺騙的一方在己方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可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當然,如果雙方均有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等過錯,是不能要求損害賠償的。

03

什麼是重大疾病?

《民法典》沒有明確什麼樣的疾病屬於重大疾病。

根據《母嬰保健法》第8條的規定,

婚前醫學檢查的疾病,包括嚴重傳染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中國保監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2006年進行了重大疾病行業標準定義的制定工作,30種重大疾病有了行業統一的定義和理賠標準,可供參考。

04

所有受脅迫締結的婚姻一概可以以此理由申請撤銷嗎?

答案是否定的。

受脅迫一方雖然在結婚時是被脅迫的,但是經過長期的共同生活,有可能和對方建立一定的感情,婚姻關係不錯,尤其是在有了婚生子女的情況下,家庭關係可能已經穩固。受脅迫方沒有在恢復人身自由後一年內提出申請,而是基於孩子等原因共同生活,在雙方共同生活中再產生矛盾,就不能再以當時受脅迫為由申請撤銷婚姻。上述案例二中,小美與楊某結婚時確實受到了脅迫,但其在恢復人身自由後因孩子等原因未及時提出撤銷申請,二人產生矛盾後再提出申請已經超過法定時間,只能提起離婚訴訟,而不能再以受脅迫結婚為由申請撤銷婚姻。

05

可撤銷婚姻的申請人。享有撤銷權的人方可依法申請撤銷。根據《民法典》第1052條和第1053條的規定,婚姻關係中受脅迫一方或受欺騙的一方才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雙方的婚姻。這與無效婚姻的申請人有所區別,因為無效婚姻的申請主體除了婚姻當事人還可以是利害關係人。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撒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來源: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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