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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拆遷:在徵收補償安置專案實施拆遷時,發生爭執構成輕傷二級

  • 由 梁波律師行政訴訟團隊 發表于 棋牌
  • 2022-10-21
簡介其母親王某4也在旁邊勸架,其特別生氣,就去賓館一樓找了一根木棒準備打社群的人,其到二樓看見他們已經打完架了都站在213房間門口,其再沒有動手,就拿手機打110,手裡的棒子不知被誰搶走了,其走到二樓的大門口叫服務員幫著一起打電話報警,一會兒警

二級輕傷一般賠償多少錢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5日10時許,x市x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程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專案負責人楊某與x區x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被害人王某1及拆遷隊工作人員,來到x市x區××路文化宮浩森賓館,對一樓外圍實施拆遷。

徵收拆遷:在徵收補償安置專案實施拆遷時,發生爭執構成輕傷二級

楊某、王某1與該賓館負責人王某2及其弟王正東在賓館二樓發生爭執,相互廝扯,王某2的兒子被告人李某峰趕到後,持木棒將王某1頭部打傷。經法醫鑑定,王某1外傷致顱骨骨折,其損傷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後,李某峰的父親打電話報警,李某峰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處警。

二、辯護意見

1。李某峰系其母親受到侵害後棒擊王某1,其行為屬正當防衛;2。王某1屬國家公職人員,應對其非法拆遷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3。李某峰沒有前科且具有自首情節、防衛事實,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民事部分,認為王某1系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受傷,屬工傷賠償的範圍,且被告人構成正當防衛,不應賠償。並提交了王某2鑑定材料、行政判決書及檢舉材料等證據。

三、

被告人供述

2018年3月15日上午11點左右,其在賓館205房間聽見樓道里母親在喊叫打人了,其穿好衣服過去的時候他們可能已經打完了,其看到母親嘴和鼻子上有血,舅舅衣衫不整的和拆遷隊的人廝扯在一起。

就過去把一個外穿深色西裝內穿藍色襯衣的人領子扯住問誰打的其母親,他沒理,要衝出來打母親,其從其爸手裡搶過來一根木棍,朝這個人額頭上打了一棒子,後拆遷隊的人就把這個人拉出去了,過了一會警察就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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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證人證言

1、證人邱某證言。證實2018年3月15日上午9點多,其在x市x區××路1號浩森賓館,聽見外面有挖掘機的聲音,其到賓館門口看見挖掘機正在挖賓館側面的樓梯,旁邊有社群的幾個工作人員在指揮,其就回賓館了,後聽見賓館的樓道里其妻子王某2與人吵架。其出去看見社群的楊主任抓住其妻子的頭髮,用拳頭打其妻子頭和身體。

其母親王某4也在旁邊勸架,其特別生氣,就去賓館一樓找了一根木棒準備打社群的人,其到二樓看見他們已經打完架了都站在213房間門口,其再沒有動手,就拿手機打110,手裡的棒子不知被誰搶走了,其走到二樓的大門口叫服務員幫著一起打電話報警,一會兒警察來了。

2、證人楊某證言。證實2018年3月15日早上9點多,其和街道的六個幹部還有拆遷公司的四個人一起到浩森賓館準備拆遷一樓的戲園,一週前已與戲園達成協議,準備開始拆遷,但與浩森賓館(二樓)還未達成拆遷協議,因為浩森賓館一樓與二樓有連線,其幾人擔心施工會影響到二樓就讓二樓的人轉移到相對安全的地方再動工。

徵收拆遷:在徵收補償安置專案實施拆遷時,發生爭執構成輕傷二級

與王某1、趙某2、趙某1一同從

側面簡易樓梯到二樓去交涉,在二樓過道看到浩森賓館老闆、老闆的母親、戴某的男子,還有一個女子,其幾人告訴他們不拆他們房子,也不拆主體,只拆一樓的部分設施,但他們在二樓有危險,讓他們離開,他們不肯離開。

老闆的母親、戴某男子和那個女子以為要強拆,情緒比較激動,這時其看到老闆提了一根金屬棍走過來,其就與王某1準備離開,那個女子用身體擠其,撕其衣服,挖其臉,戴某男子把其按倒在地,老闆用棍子打其手,戴某男子和浩森賓館老闆不斷用拳頭打其後腦,用腳踢其胳膊、背部及頭部,其被按在地上。

感覺後腦和背部被人用硬物擊打,王某1過來把老闆拉開,有一個穿白色翻領夾克的小夥子就用棒子朝王某1頭上打了一棒子。其和王某1想盡快離開,趕緊下樓梯後,浩森賓館的人都追了出來,那個女的站在樓梯上罵,其幾人當時都覺得頭暈噁心,就在樓梯下打電話報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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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庭審意見

李某峰及其辯護人辯稱李某峰系其母親受到侵害後傷害了王某1,其行為屬正當防衛。經查,卷中證人邱某證言證實李某峰搶走木棒時雙方已經停止廝打,而此時李某峰用木棒擊打王某1的行為不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

證人朱某證言證實李某峰用木棒擊打的人(指王某1)並未打王某2,證人馬某2、馬某3證言證實李某峰用木棒打馬某3時打在了正從門裡出來的王某1頭部。故上述證人證言均證實李某峰棒擊王某1頭部時王某1並未正在實施毆打王某2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李某峰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法律構成要件。故上述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辯護人辯稱李某峰具有自首情節,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經查李某峰雖在他人報警後在現場等待處理,但李某峰在庭審中並未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依法不應認定為自首,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辯護人辯稱李某峰沒有前科的意見與事實相符,在量刑時可酌情考慮。在庭審中,原告王某1要求當庭放棄除後續治療費以外的訴訟請求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對王某1要求賠償其後續治療費,因該費用並未實際產生且原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故本案不予處理,原告可待該費用產生後依法另行訴訟求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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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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